青政辦[2010]3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促進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一月七日
青海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促進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學前教育事業有了長足發展,城市以及東部農業區縣城已基本滿足適齡兒童入園的需求,但是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總體水平不高,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亟待改進和加強。為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發展,深化學前教育改革,現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加強學前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不斷提高對學前教育重要性的認識
(一)學前教育是基礎教育和整個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和終身教育的奠基階段。發展學前教育是促進兒童身心全面健康發展,高質量普及義務教育的需要,是提高國民素質,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全面實現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必然要求。
(二)我省學前教育城鎮發展較快,而農村和牧區發展緩慢,比較滯後,藏區尤為落後;幼稚園短缺,基礎條件差,師資水平有待提高;民辦幼稚園管理尚不規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不相適應。加快發展農村牧區學前教育,促進城鄉學前教育均衡發展,對於促進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的提高,提高人口的整體素質,推動農牧區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把加快發展農牧區學前教育作為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促進教育公平的一項重要任務,研究制訂本地區學前教育發展的目標任務、實施步驟和政策措施,並納入當地教育發展的總體規劃,為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奠定堅實的教育基礎。
二、進一步明確學前教育發展目標
(一)大力發展多層次、靈活多樣的學前教育。全省形成以公辦幼稚園為骨幹和示範,社會力量辦園為主體,公辦與民辦學前教育相結合、正規與非正規教育相結合的學前教育發展格局。在城市,逐步建立以公辦示範性幼稚園為中心和示範,以社區幼稚園為基礎,多種辦園形式相結合的學前教育網路;在農村牧區,形成以縣級標準幼稚園為骨幹和示範,以鄉鎮中心幼稚園為主體,以國小附設學前班和村級辦園為適當補充的發展格局。
(二)不斷提高學前教育入園率。到2015年,全省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總目標是:幼稚園入園率達到80%以上;西寧市、各州(地、市)政府所在地、格爾木市、德令哈市及海東地區各縣政府所在地基本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其他各地幼稚園入園率達到50%以上。全省幼兒教師學歷合格率達到80%以上。幼稚園園長、教師崗位培訓合格率達到80%以上。
(三)科學規劃幼稚園(班)布局。州(地、市)、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和發展規劃,以方便幼兒就近入園為原則進行合理規劃,縣城原則上每5000—6000名人口服務區應考慮建設一所標準化幼稚園;每個鄉鎮應當至少舉辦一所公辦中心幼稚園;經濟條件較好、人口和幼兒較多的行政村(牧委會),可以單獨舉辦幼稚園。人口和幼兒較少、相距較近的,可以幾個行政村(牧委會)聯合舉辦幼稚園;經濟基礎薄弱、人口較少的偏遠山區和牧區,可以在國小或教學點附設學前班或設立獨立辦班點,實行幼、小合辦,方便當地幼兒接受早期教育;人口稀少、居住特別分散的山區和牧區,可採取季節班、周末班、遊戲小組、巡迴輔導站等靈活多樣的形式,讓幼兒接受一定程度的學前教育。
(四)積極推進鄉鎮中心幼稚園建設。各縣(市、區)應加強鄉鎮中心幼稚園建設,制定推進計畫,力爭到2015年每個鄉鎮建設1所中心幼稚園。縣、鄉(鎮)人民政府要承擔舉辦中心幼稚園的責任,積極籌措經費,努力改善辦園條件。中心幼稚園建設應當符合有關規範要求,確保全全、適用、達到基本辦園標準。
三、切實履行職責,理順和完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
(一)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職責,學前教育實行分級管理,以縣為主,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和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教師的培訓、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督導評估。
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制定幼稚園收費管理辦法;教育部門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經濟發展水平、民眾承受能力等情況提出本地區公辦幼稚園(班)最高和最低收費標準的意見,經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執行;民辦幼稚園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
編制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制定幼稚園教職工的編制標準,加強幼稚園編制的管理和教職工隊伍的建設,保證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需要,提高辦學效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研究探索農村養老保險時,要統籌研究農村幼兒教師的養老保險問題;城市幼兒教師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要保障幼兒教師隊伍的穩定和合法權益。
公安部門要及時了解幼稚園及周邊治安狀況,加強對幼稚園安全工作的指導,及時依法查處擾亂幼稚園秩序、侵害教師和幼兒及財產安全的案件,依法整治幼稚園周邊治安秩序。
民政部門要把學前教育作為城市社區教育的重要內容,與教育部門共同探索社區發展學前教育的管理機制和有關政策。
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幼稚園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合理確定幼稚園的布局和位置,按國家有關規範規定,規劃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稚園用地規模。
衛生部門要指導幼稚園建立和規範衛生保健規章制度,指導幼稚園衛生保健業務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做好0—6歲兒童衛生保健、營養、生長發育檢測及兒童體檢工作。
(二)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的領導,特別要將農牧區學前教育納入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本地區學前三年普及率、提高辦園質量、落實幼稚園教師待遇情況等列入發展目標,並將總體規劃目標分解到鄉鎮。
(三)鄉鎮要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出發,結合農牧區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的實際,在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統籌規劃轄區內的學前教育,辦好鄉鎮中心幼稚園,積極籌措經費,改善辦園條件,同時指導村民委員會辦好村級幼稚園(班)。
四、堅持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學前教育發展經費
(一)充分發揮公共財政對學前教育的導向和調控作用。公共財政的導向和調控作用主要體現在投入重點有利於提高學前教育整體水平,促進學前教育持續發展;投入機制有利於引導學前教育機構自覺維護教育公益性,不以辦學牟取暴利;投入結果有利於避免教育短期行為,保證國家教育方針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二)學前教育是公共服務和民生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各級政府財政要遵循公益導向,突出重點、促進發展的原則,採取積極措施,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幼兒教育經費要保障公辦幼稚園正常運轉,保證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保證示範性幼稚園建設和師資培訓等義務活動正常進行,扶持和發展農村牧區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積極籌措經費,動員和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支持本地學前教育發展。
(四)積極鼓勵和提倡社會力量舉辦農牧區幼稚園。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民辦幼稚園,各地要參照中國小校建設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法規給予優惠和支持。對教育質量好、社會信譽高、收費合理的民辦園應給予扶持和獎勵。民辦幼稚園按成本收費,並切實考慮民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各地要根據實際,多渠道籌措資金,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資助園。各地應建立救助基金,探索建立救助機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給予入園資助。
(五)中國小布局調整後騰出的校舍,要優先用於舉辦幼稚園。農村牧區中國小校布局結構調整暫時閒置的資源,要優先安排用於當地學前教育場所,確保教育資源使用的有效性、公益性,避免重複投資造成浪費。
五、依法辦學,加強管理,規範學前教育辦學行為
(一)進一步明確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學主體責任。學前教育機構要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維護教育的公益性,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努力提高辦學質量。要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兒童利益優先的原則,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面向全體兒童,關注個性差異,堅持教育和保育相結合,實施德、智、體、美全面教育,促進兒童身心健康和諧發展。
(二)禁止組織幼兒參加違背教育規律和身心發育特點的實驗和活動。任何部門到幼稚園進行的各類登記、檢查和要求幼稚園參加的大型活動,必須經過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嚴禁組織幼稚園參加與教育保育無關的商業性慶典和演出。
(三)加強對幼稚園辦園資格的審批註冊。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按照管理許可權,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做好辦園資格的審批註冊,按照規定頒發辦園許可證。不具備辦園條件、未取得辦園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稚園。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有力措施取締非法舉辦的幼稚園。
(四)各地不得借轉制之名停止或減少對公辦幼稚園的投入,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公辦幼稚園。公辦幼稚園轉制必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實施辦園體制改革要切實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並確保教育、保育質量不下降,幼兒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保障、整體素質得到提高。
(五)進一步整頓學前教育辦學秩序。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做好學前教育的設立許可。將無證辦學的查處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大整治力度,清理不規範辦學機構。
(六)進一步加強學前教育機構的收費和財務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學成本、辦學結餘及合理回報比例,指導學前教育機構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學前教育機構收費的備案工作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學前教育機構資金監管機制,完善對學前教育機構的財務管理,防範財務風險。
六、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質量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引導廣大幼兒教育工作者深入貫徹原國家教委《幼稚園工作規程》和教育部《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進一步轉變觀念,牢固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兒童觀,注重幼兒素質、能力的培養。堅持從當地實際出發,充分挖掘我省農村、牧區的自然、文化等資源,鼓勵家長參與,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製豐富的教玩具,為幼兒創造具有特色的教育環境。要根據兒童年齡特點與發展需要,創設兒童自主學習的空間,讓幼兒在自然中觀察探索,感知體驗,享受快樂,全面發展。
(二)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學研究部門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質量檢測,對學前教育機構的日常保教工作和自行開展的教育教學實驗加強管理,定期發布質量檢測報告,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引導學前教育機構堅持科學的質量觀,堅決糾正和防止學前教育“保姆式”和“國小化”傾向。
(三)民族地區以招收民族兒童為主的幼稚園要加強“雙語”教學,在民族兒童學好母語的同時,進一步加強漢語會話教學,力爭在學前三年解決幼兒的漢語會話問題,為學前兒童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就學奠定基礎。民族地區普通幼稚園招收的民族兒童班,要根據實際以“雙語”實施教育保育,保證民族兒童接受同等的學前教育。
(四)建立幼兒親職教育指導網路。教育、衛生部門及婦聯組織要以幼稚園為基地,充分發揮在衛生保健、家長學校、教育資源方面的優勢,為0—6歲幼兒家長提供兒童養育與教育、營養、衛生保健等方面的培訓與指導,普及科學育兒知識。
(五)進一步推進省級示範性幼稚園建設,建設一批辦園思想端正、行為規範、教育質量高、社會信譽好的示範性幼稚園,充分發揮其在貫徹國家教育政策法規、傳播科學教育理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等方面的輻射帶動作用,使其成為當地幼稚園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師培訓中心、信息資源中心和親職教育指導中心,帶動當地學前教育質量的穩步提高。
七、加強幼兒師資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幼兒教師素質
(一)建立一支熱愛幼兒教育事業、素質優良、教學技能嫻熟的幼兒教師隊伍是幼兒教育事業發展的關鍵。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幼師教育,為學前教育提供合格的師資。同時要制定和完善幼教師資隊伍的培養和培訓規劃,把幼兒教師的培訓納入當地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建立健全教師培訓制度,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在職教師的業務培訓,使之與當地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相適應。
(二)認真貫徹《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實行幼兒教師準入和持證上崗制度。對尚不具備幼稚園教師資格的教師,要採取措施促使其限期取得教師資格,對已經具備幼兒教育教師資格的要通過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專業技能水平。要妥善解決幼兒教師的待遇,不斷提高幼兒教師的社會地位,依法保障幼兒教師在進行培訓、評選先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穩定幼兒教師隊伍。民辦幼稚園在審批註冊、分類定級、教師培訓、職稱評審、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享受同等待遇。
(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吸引中、高等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的畢業生到基層幼教機構任教;鼓勵本專科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高年級學生到農村牧區幼稚園或學前班進行頂崗實習,彌補農牧區學前教育教師的不足;積極開展城鄉幼稚園“對口支援”活動,教育部門要選派縣級示範園優秀教師到基層幼稚園開展支教和掛職鍛鍊。
(四)在加強幼稚園骨幹教師省級培訓的同時,加強學前教師培訓基地建設,以省級示範幼稚園為依託,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加強州、縣幼稚園骨幹教師的培訓,定期組織州、縣幼稚園的園長和骨幹教師到省級示範幼稚園掛職、學習,幫助他們提高管理和教學水平;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幼師專業建設,積極探索中等職業學校幼師專業優秀畢業生進入幼稚園的渠道。
八、加強教育督導,強化監督,確保工作落實
(一)各地要把學前教育納入政府教育工作督導範圍,並建立學前教育專項督導制度,定期對區域內學前教育規劃的落實情況、學前教育普及程度、辦園條件、經費投入與使用、教師隊伍建設及保育教育質量等方面進行督導。
(二)逐步建立學前教育信息發布制度,通過公共信息平台發布招生計畫、辦學情況、質量檢測、教育督導結果等信息,加強對學前教育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保障公眾知情權,強化社會監督,提高行政服務水平。
(三)實行推進學前教育發展問責制。各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負責人為各自職責範圍落實本《意見》的對象,對於行政不作為以及相互推諉的部門和行政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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