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表:1、青海省一等城鎮(西寧市)規劃區內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2、青海省二等城鎮規劃區內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3、青海省三等城鎮規劃區內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4、青海省四等城鎮規劃區內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5、青海省五等城鎮規劃區內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6、青海省城鎮規劃區外建設用地(工業用地)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一月四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國發〔2004〕第28號)及國土資源部第21號令《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按照有利於規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原則,對全省州(地、市)、縣政府所在地城鎮進行了分等,並對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城鎮規劃區外的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了價格評估、測算,制定了我省城鎮規劃區內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及城鎮規劃區外建設用地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見附表1—6)。
一、適用範圍
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適用於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可以協定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於商業、旅遊、娛樂和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用地和工業項目用地有兩個以上用地者,必須由當地政府組織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供地。
具體適用地域為:全省州(地、市)、縣政府所在地的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城鎮規劃區以外的建設用地可協定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州(地、市)、縣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城鎮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標準,由各地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內涵
(一)本次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僅包含國家土地所有權收益,不包括土地取得費等其他費用。
(二)本次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城鎮內的實際開發程度為:宗地外達到三通至五通,宗地內達到土地平整。城鎮外建設用地實際開發程度為未達到三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套用和管理
(一)嚴格標準。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是對基準地價的補充和完善。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公布後,對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必須堅持地價評估,集體決策,結果公開的原則。本標準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確定協定出讓土地出讓金的最低限度,而不是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出讓金,凡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在土地條件高於設定條件時,應當修正。此外,未編制基準地價的城鎮須加緊制定各城鎮的基準地價。
(二)動態管理。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價格實行動態管理,今後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土地市場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監督檢查。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價格公布後,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禁止以低於本次公布的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標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違反規定的將由上一級國土資源、監察和價格管理部門按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查處。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附表1:
青海省一等城鎮(西寧市)規劃區內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出讓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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