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精神,大力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2010年11月2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0〕100號印發《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完善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加快推進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建設、強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服務功能、加大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支持、切實加強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組織領導6部分。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
青政〔2010〕100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精神,大力推進我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深刻認識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重大意義。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農牧區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動農牧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當前,我省農牧業已進入加快發展、提升水平,由傳統農牧業向現代農牧業轉變的關鍵時期。發展現代農牧業,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組織體系完整的優勢,積極參與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推進農牧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牧民組織化程度;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紮根基層的優勢,廣泛凝聚各類社會資源,大力開展農牧區社區綜合服務,不斷提高農牧民的生活質量;擴大國內需求,要求供銷合作社發揮流通網絡覆蓋城鄉的優勢,加快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建設,改善農牧區消費環境,開拓農牧區市場,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
(二)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屆七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農服務宗旨,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合作制原則,大力推進組織創新、經營創新、服務創新,全面構建農村牧區現代流通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積極參與推進農牧業產業化經營,努力成為農牧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牧區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牧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為推進農村牧區改革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新貢獻。
(三)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目標任務。深化縣及縣以上供銷合作社改革,在轉變職能、建立新的管理體制上實現新突破;推進基層供銷合作社改造,在完善為“三農”服務方式上實現新突破;推進社有企業改革,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農牧業產業化發展上實現新突破;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簡稱“新網工程”),在構建和完善農村牧區現代流通網路上實現新突破;發展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村級綜合服務社,在增強農村牧區社會化服務功能上實現新突破。用三至五年左右的時間,健全管理體制,建成經營性、服務性、公益性相結合的農牧區社會化服務體系。在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培育商貿流通及加工龍頭企業30家,在州(地、市)、縣建設區域商品配送中心100個(其中:日用消費品配送中心75個,農資配送中心25個),區域農畜產品批發交易市場60個,建設大型廢舊物資批發交易市場3個,縣級回收利用中心50個;改造新建基層供銷合作社200個,新建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300個、村級綜合服務社2000個。
二、完善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
(四)完善縣及縣以上聯合社機構。縣及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要認真履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職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要強化管理職能,健全和充實社理事會、監事會,加強和完善內設機構;州(地、市)級供銷社聯合社,要進一步健全機構,完善職能;縣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要著力強化服務“三農”的功能作用,發揮其在政府、農牧民、市場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密切與農牧民的關係,增強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方式,承辦政府交辦的服務任務。縣級聯合社的設定,要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體現差異,區別對待,分類指導,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完善服務功能。縣及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要嚴格核定人員編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五)加強基層供銷合作社建設。基層社是直接為農牧民服務的經濟組織。鼓勵其採取入股、入社、業務合作、利益分配等形式與農牧民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按照經濟區域,恢復重建或合理調整基層社,重點培育一批中心基層社,創新經營機制,完善管理體制,改進服務方式,率先辦成一批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基層社。改組改造資產少、實力弱的基層供銷合作社,通過明晰產權、招商引資、吸收農牧民入社入股、共同開發等方式,盤活社有資產,提高運營效率,擴大經營規模,增強服務功能。已經轉為民營或職工個人經營的網點,通過加盟的方式,納入連鎖經營服務體系,統一形象標識,統一商品配送,成為供銷合作社系統在農村牧區的網路終端。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村級綜合服務合作社,替代已經破產、解散、功能退化的基層社。
三、加快推進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建設
(六)完善農資連鎖經營服務體系。在現有連鎖經營格局的基礎上,新建省級農資配送中心,改造縣級供銷合作社配送中心,加強基層網點建設,逐步形成“農資商品物流中心——區域農資配送中心——直營、加盟連鎖店”的農資經營服務網路體系,使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的配送量占據市場主導地位。支持農資經營企業做好農資儲存調運和供應工作,發揮調控農資價格的積極作用,保障農資市場穩定,同時拓展經營範圍,開展種子、農機具、飼料、獸藥等經營服務。
(七)完善農畜產品購銷網絡。以農畜產品購銷、加工、配送企業和批發市場為龍頭,以農畜產品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為依託,建立上聯市場、下聯農牧戶的農畜產品經營網路。大力發展“訂單農業”、農超對接、農校對接,加強農畜產品購銷網路基礎設施和以農畜產品流通龍頭企業為主體的一體化流通網路建設,積極構建以區域批發市場為核心,鄉鎮交易市場為基礎的農畜產品市場體系。發揮農畜產品市場購銷網路的集散、價格形成和信息傳輸等基本功能,降低交易成本,拓展特色農畜產品國內外市場。
(八)構建日用消費品及邊銷茶連鎖經營體系。整合農村牧區日用消費品流通網路,採取龍頭企業帶動、基層社主導、鄉村經營網點加盟等發展模式,加快形成以縣級配送中心為依託,中心村鎮日用消費品超市、村級放心店和便利店為載體的農村牧區日用消費品及邊銷茶流通網路。整合社會零售網點,實行集中採購、連鎖配送、質量檢驗、註冊登記、稅費交納、店面標識“六統一”。積極引進省內外流通企業,重點培育一批包括邊銷茶在內的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龍頭企業。發揮“一網多用”優勢,依法拓展家電、圖書、藥品、食鹽、煙花爆竹等農牧民需要的業務。
(九)構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各級供銷合作社要按照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改造傳統的廢舊物資經營網路,培育再生資源經營龍頭企業,設立回收網點,在西寧市及州縣建設廢舊物資交易市場。有條件的社有企業依法開展廢舊家電、報廢汽車等回收拆解業務,形成從回收、分揀到循環利用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經營、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發揮基層社網點收購作用,搞好農村牧區廢舊物資的回收,協助地方政府改善村容村貌,提升社區功能。供銷合作社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享受相關政策和稅收優惠。
四、強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服務功能
(十)深化社有企業改革。切實清理資產,明確資產歸屬,規範企業改制行為,合理設定股權結構,確保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對骨幹龍頭企業的控制力。完善企業財務、投資和風險控制機制,加強內部審計監督,提高管理水平,切實防止社有資產流失,建立以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核心的現代企業制度。打破區域界限,調整最佳化社有資本布局,促進優勢資源向骨幹企業集中。
(十一)培育涉農龍頭企業。推進企業併購重組,加快縱向整合和橫向聯合,集中力量培育發展與農牧業產業化和農牧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農資、日用消費品、邊銷茶、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和農畜產品加工經營龍頭企業,改善流通基礎設施,開展特色農畜產品經營業務,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對供銷合作社興辦的流通、加工型企業,符合條件的,優先認定為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並給予相應的扶持。
(十二)領辦、創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組織、聯合、引導農牧民、產銷大戶和社會力量組建專業合作社,重點建設流通型專業合作社。廣泛開展規模化種養、標準化生產、品牌化經營和一體化服務。從實際出發,發展跨區域的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構建面向農牧民專業合作的公共服務平台。
(十三)創辦鄉鎮便民服務中心、村級綜合服務社。把發展鄉鎮便民服務中心、村級綜合服務社作為供銷合作社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的切入點,按照政府引導、多方參與、整合資源、市場運作原則,依託供銷合作社經營網路和場地設施,結合鄉鎮、村級組織活動場所、農技服務、衛生室、老年活動室、文化室、廣電“村村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按照統一標識形象、統一資源配置、統一商品配送、統一質量標準、統一管理模式、統一服務規範的要求,協調推進,多形式創辦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和村級綜合服務社,搭建農村牧區生產生活資料供應平台和文體娛樂、養老幼教、勞動就業等公共服務平台,推進公共服務向農村牧區延伸。
(十四)加強行業協會建設。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牽頭組建區域性農牧民經紀人協會、農村牧區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和各類農畜產品專業協會。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系統農資、茶葉、果品、食用菌、蜂產品、畜產品、煙花爆竹和再生資源等行業協會在制定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產品標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十五)加強對農牧民的培訓。採取財政補貼和資助的辦法,支持供銷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業協會利用職業教育培訓網路,發揮供銷合作社系統特有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作用,開展農畜產品經紀人培訓,培育和壯大農畜產品經紀人隊伍,使每個行政村有3—5名農畜產品經紀人,擴大特色農畜產品銷售。開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培訓,引導農牧民調整種養業結構,提高農牧業產業化水平。開展莊稼醫生培訓,實行持證上崗,使全省每個農業村都有一名合格的莊稼醫生。開展種植業、養殖業、蔬菜加工、無公害農畜產品與綠色農業基礎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五、加大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支持
(十六)保障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各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侵占、平調各級供銷合作社的財產,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的完整性。改制後基層供銷合作社和各級供銷合作社直屬企業剩餘資產產權分別歸縣級供銷合作社和同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所有,用於發展合作經濟。因城鎮建設、公路建設需要拆遷、占用供銷合作社經營設施和經營場地的,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按市場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十七)妥善解決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各級社保、財政部門和供銷合作社要認真核實,妥善解決供銷合作社企業欠繳職工養老保險的問題。按照中央和省上的相關政策法規,對供銷合作社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參照國有企業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接續各項社會保險關係。對已用社有資產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職工經濟補償金的供銷合作社改制企業,給予適當補助。
(十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青海省供銷合作社“十二五”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建設規劃》,從2010年起對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州、縣政府也要適當安排“新網工程”建設專項資金。根據市場調節和防災救災的需要,支持供銷合作社更新改造農資、邊銷茶等商品的倉儲設施,繼續執行並逐步完善化肥、農藥、邊銷茶、救災物資等國家和省級現行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各級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及基層供銷合作經濟組織自建或與農牧民合作建設標準化商品生產基地,興辦農畜產品批發交易市場、冷鏈物流倉儲設施和加工企業,承擔農牧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項目建設的,有關部門要在資金、技術、立項等方面給予支持。省級財政安排供銷合作社的支農專項資金,在現有基礎上逐年遞增;各州(地、市)、縣財政也應安排一定的專項扶持資金。供銷合作社領辦、創辦的專業合作社(協會)、鄉鎮便民服務中心、村級綜合服務合作社等享受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相關政策支持。金融機構要完善對農村牧區合作經濟組織的金融服務,適當放寬貸款條件,簡化手續,及時解決其所需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73號),切實解決各級供銷合作社及其企業的土地、房產權屬問題。供銷合作社在改革改制中,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權屬歸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房產由相關部門辦理權證手續,只收取工本費。對生產經營困難的供銷合作社企業,按規定減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供銷合作社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改變用途的,按國家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六、切實加強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組織領導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供銷合作社在解決“三農”問題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把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作為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舉措,制定發展規劃,明確領導分工,及時研究解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順利推進。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把適宜供銷合作社行使的職能委託或賦予供銷合作社。
(二十)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有關扶持政策,共同推進供銷合作社的改革發展。發展改革部門將農牧區現代流通網路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全省農村牧區發展規劃,並給予支持。商務、農牧、扶貧等有關部門安排涉農建設項目時要對供銷合作社系統給予適當傾斜,支持供銷合作社增強服務“三農”的能力。
(二十一)加強隊伍建設。配備供銷合作社領導班子應注重從熟悉供銷合作事業的優秀人員中考察推選,建立和形成想幹事、能幹事、乾成事的領導集體。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系統職工的分層次培訓,注重幹部隊伍的培養、鍛鍊和掛職、交流,弘揚供銷合作社艱苦奮鬥的精神,培養造就一支樂於奉獻、善於開拓的高素質供銷合作隊伍。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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