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擴大農村需求,鼓勵有條件的農民依法依規加快建設自用住房,2010年4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0〕20號印發《關於全省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建設方式、建設標準和建設步驟;資金籌集、補助標準和補助對象;加大政策支持,努力形成合力;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5部分。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的實施意見
青政〔2010〕20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擴大農村需求,鼓勵有條件的農民依法依規加快建設自用住房,現就全省農村實施獎勵性住房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要把加快農村住房建設作為拉動內需、促進消費、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和長期任務,實施獎勵政策,鼓勵支持有條件的農民改善居住條件,拉動我省投資與消費持續增長,促進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目標任務。2010年是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的啟動年,以我省條件相對較好,農民積極性較高的東部農業區為主,並選擇其他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試點,全年完成5萬戶農民自用住房建設。同時,要制定中長期規劃,將其作為拉動內需、改善民生的一項長期任務,在不斷總結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分步有序,逐步改善農村民眾的住房條件。
(三)基本原則。要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通過政府適當給予獎勵性補助政策,引導具備建房實力的農民加快建設自用住房;堅持規劃先行,科學合理編制農村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突出地方特點、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引導農民建設安全節能環保實用型住房,帶動村莊面貌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加強與相關惠農支農政策的銜接,有效整合政府、金融、信貸和農民等各方面的資源優勢,實現農村住房建設投資多元化,有效促進農村消費;依法加強農民建房管理,規範運作程式,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二、建設方式、建設標準和建設步驟
(四)建設方式。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原則上以具備建房實力的農戶自建為主,主要方式為新建和改建(主要指原址翻建,下同)。同時,鼓勵有條件的農民購買商品住房或到中、小城鎮建設符合城鎮規劃條件的自用住房。對城市規劃區內、工業園區土地整合或集中連片開發、整村異地搬遷的村莊,可集中建設農民住宅小區。
(五)建設標準。在滿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獎勵性新建、改建住房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得小於50平方米。建房設計和建設標準要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體現民族和地方建築風格。在農民建房中,大力引導推廣安全節能環保的新型建築結構體系和新型牆體材料,推進農房建設的技術進步。
(六)建設步驟。優先考慮已經編制新農村建設村級規劃的村莊和經濟條件相對較好且農民建房積極性較高的地區,優先安排城鄉結合部、鄉鎮駐地村莊,沿公路、鐵路以及大江、大河兩側的村莊。按照先編計畫、規範運作的步驟進行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
三、資金籌集、補助標準和補助對象
(七)資金籌集。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政府獎補為輔,並通過銀行信貸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建立全省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融資信用平台,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推廣農村小額信用貸款,進一步增加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信貸投放。同時,通過在農村推廣套用新型建築結構體系和新型牆體材料,加大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對農村住房建設的支持。
(八)補助標準。省級財政按每戶平均4000元直補建房農戶,另外按每戶平均1000元,省級財政拿5000萬元,集中建立全省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融資信用平台,用於農戶建房小額貸款的信用擔保及貼息,引導銀行信貸資金投向農戶建房。各州(地、市)、縣要從實際出發,適量安排補助資金,對每戶直補不低於1000元。各地區財政補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在確保完成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任務的前提下,各地可參考農村住房建設方式、建設標準,結合新建、改建等不同情況,自行合理確定本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檔次的分類獎補標準。
(九)補助對象。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獎補對象為已納入年度獎勵性住房建設計畫,按時完成農村住房建設任務,新建、改建房屋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房屋符合安全節能環保要求且驗收合格,建房檔案齊全的農戶。已納入計畫,在城鎮購買商品住房或到中、小城鎮新建自用住房,新建房屋或購買房屋檔案齊全的農戶,也均可享受一次性獎補政策。
四、加大政策支持,努力形成合力
(十)落實銀行信貸政策,多渠道籌集建房資金。省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推進農村金融服務創新,將農村住房建設納入到農村小額信用貸款的範圍,科學調整小額信用貸款的期限、額度、利率等要素,出台和落實支持農村建房的有關信貸政策措施。利用全省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融資信用平台,為農民在首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和建設自用住房時提供信貸支持。對參與農村集中連片開發住房建設、資信優良的房地產開發和建築施工企業,可簡化審批流程,優先提供貸款。具備條件的州(地、市)政府,可利用現有投融資機構,也可組建國有獨資或股份制開發建設公司,作為農村住房集中建設改造項目的投融資主體,以項目資產及其收益為擔保和質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進行拆遷安置、土地整理和項目建設。
(十一)啟動實施建材下鄉,平抑支農建材價格。要抓住當前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和建築材料供給充裕的時機,制定實施建材下鄉政策,支持農民建房。要採取有效措施推動鋼材、水泥、陶瓷、玻璃等重要建材下鄉,加快散裝水泥在農村的推廣套用步伐。鼓勵農民以自采自建為主,有條件的縣(市、區)或鄉(鎮)按照就地就近、優質適用、降低成本的原則,由政府組織統一招標,集中採購農村住房建設所需的鋼材、水泥、管線等大宗建材以及建築節能環保產品、材料等,為農戶自建房直接提供實物幫助,讓農民得到實惠,提高農民建房的積極性。要制定平抑支農建材價格的措施,防止支農建材價格上揚和其他擾亂支農建材市場的行為。
(十二)做好“四個同步、五個結合”。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要與新農村建設、農村困難民眾危房改造、易地搬遷、農村水電路氣配套建設同步實施,與新農村建設村級規劃和村莊環境整治、建材下鄉、土地整理、擴大就業、農民增收相結合,並把握好相互之間的關係,處理好與當地城鎮化發展的關係,協調一致,整體推進。
(十三)協調利用各類資金,提高建設水平。要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建設中的各項政策和資金的有效銜接,按照“資金性質不變、管理渠道不變、統籌使用、各司其職、形成合力”的思路,最大限度發揮資金效力,引導各類農村建設資金投向農村住房建設集中的區域,不斷提高農村“水、電、路、氣、房”協調建設的水平,有效改善村容鎮貌。
五、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
(十四)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為加強對全省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成立全省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工作指導小組。州(地、市)、縣也應成立相應機構,切實加強對本地區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實行州(地、市)人民政府負總責,縣(市、區)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負責組織指導工程項目的具體實施。省人民政府與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任務。
(十五)嚴格程式,規範運作。各地區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組織編制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年度計畫和實施方案,要與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相銜接,並做好年度建設任務細化分解工作。要規範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的審核、審批程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縣(市、區)級政府要組織做好與建房農戶簽訂契約或協定的工作。要規範檔案管理,建立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完善農戶紙質檔案制度,確保農戶檔案及時、全面、真實、完整、準確錄入系統,實行動態監管。
(十六)嚴格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各地要按照“一戶一宅”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要求和農村住房建設年度計畫,明確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合理安排農村住房建設用地,保證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用地需求。州(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摸清村莊用地現狀,充分挖掘集體存量建設用地潛力,鼓勵農民利用閒置宅基地、空閒地等進行農村住房建設。嚴格核實農戶新建、改建自用住房的宅基地用地,切實保護耕地。要研究制定相應政策措施,防止“一戶多宅”或“建成新宅,舊宅不退還、不復耕”現象發生。
(十七)加強技術服務,確保工程質量。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編制安全、經濟、適用的農房設計圖集和施工方案,免費發放給農戶參考,並開設農村住房建設諮詢視窗,面向農民提供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農村住房建設要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制度,選址要考慮防洪、防災因素,建設要嚴格執行抗震設防標準與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同時,要儘快完善鄉鎮建設管理機構,提高直接服務和管理農村住房建設的能力,並加快農村建築工匠的培訓力度,力爭做到“一村一個農民技術員”,指導農民建設環保節能、質量安全的房屋。
(十八)強化資金監管,加大監督檢查。縣(市、區)級財政部門要設立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按有關資金管理規定規範使用。要健全內控制度,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和標準,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嚴禁套取農村獎勵性補助資金。要加強對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的監督檢查,尤其要對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工程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部門要制定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的資金使用、質量監管和驗收辦法。年度計畫完成後,州(地、市)、縣政府要分級組織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及時提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十九)加強部門配合,全面推進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計畫下達,並做好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的指導與監督,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撥付和監管,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工作。各地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切實做好配套資金籌集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促進政策落實,確保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順利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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