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一戶一宅”是對農村村民擁有宅基地處數的規定,具體法律條文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該部法律並未對戶應當如何界定予以明確規定。參照各地實際操作:“戶”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戶口且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宅基地一戶只能申請一處,也就是說一家人只能申請一塊宅基地,然後在該地塊上建房,這就叫做一戶一宅。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