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醫院

一、床位: 一、床位: 五、設備:

基本信息

構成醫院的條件

據此概念,構成醫院應具有以下的基本條件:
1. 醫院應有正式的病房和一定數量的病床設施。以實施住院診療為主,一般設有相應的門診部;
2. 應有基本的醫療設備,設立藥劑、檢驗、放射、手術及消毒供應等醫技診療部門;
3. 應有能力對住院病人提供合格與合理的診療、護理和基本生活服務;
4. 應有相應的、系統的人員編配;
5. 應有相應的工作制度與規章制度;
6. 應有相應的醫院文化。
註:衛生部觀定各級綜合醫院的基本條件為:
一級綜合醫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20至99張。
二、 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室、內科、外科、婦(產)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消毒供應室。
三、 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至少有3名醫師、5名護士和相應的藥劑、檢驗、放射等衛生技術人員;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 房屋:
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心電圖機 洗胃器 電動吸引器 呼吸球囊 婦科檢查床 沖洗車 氣管插管 萬能手術床
必要的手術器械 顯微鏡 離心機 X光機 電冰櫃 藥品櫃 恆溫培養箱 高壓滅菌設備
紫外線燈 洗衣機 常水、熱水、蒸餾水、淨化過濾系統
(二)病房每床單元設備:
床 1張 床墊 1.2條 被子 1.2條 褥子 1.2條 被套 2條 床單 2條 枕芯 2個
枕套 4個 床頭櫃 1個 暖水瓶 1個 面盆 2個 痰盂或痰杯 1個 病員服 2套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二級綜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100張至499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膚科、麻醉科、傳染科、預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併建科,皮膚科可併入內科或外科,附近已有傳染病醫院的,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可不設傳染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血庫(可與檢驗科合設)、理療科、消毒供應室、病案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各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五、設備:
(一) 基本設備:
給氧裝置 呼吸機 電動吸引器 自動洗胃機 心電圖機 心臟除顫器 心電監護儀 多功能搶救床 萬能手術床 無影燈 麻醉機 胃鏡 婦科檢查床 沖洗車 萬能產床 產程監護儀 嬰兒保溫箱 裂隙燈 牙科治療椅 渦輪機 牙鑽機 銀汞攪拌機 顯微鏡 電冰櫃
恆溫箱 分析天平 X光機 離心機 鉀鈉氯分析儀 尿分析儀 B超 冷凍切片機 石蠟切片機 敷料櫃 洗衣機 器械櫃 紫外線燈 手套烘乾上粉機 蒸餾器 高壓滅菌設備
下收下送密閉車 常水、熱水、淨化過濾系統 沖洗工具 淨物存放、消毒滅菌密閉櫃
熱源監測設備(恆溫箱、淨化台、乾燥箱)
(二)病房每床單元設備:除增加床頭信號燈1台外,其他與一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三級綜合醫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500張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中醫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麻醉科、康復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輸血科、核醫學科、理療科(可與康復科合設)、消毒供應室、病案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各專業科室的主任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
(四)臨床營養師不少於2人;
(五)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占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門診人次占門診建築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給氧裝置 呼吸機、電動吸引器 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 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 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 無影燈、麻醉機 麻醉監護儀、高頻電刀 移動式X光機、X光機 B超、都卜勒成像儀 動態心電圖機、腦電圖機 腦血流圖機、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儀
支氣管鏡 食道鏡、胃鏡 十二指腸鏡、乙狀結腸鏡 結腸鏡、直腸鏡 腹腔鏡、膀胱鏡 宮腔鏡、婦科檢查床 產程監護儀、萬能產床 胎兒監護儀、嬰兒保溫箱 骨科牽引床、裂隙燈 牙科治療椅、渦輪機 牙鑽機、銀汞攪拌機 顯微鏡、生化分析儀 紫外線分光光度計、酶標分析儀 尿分析儀、分析天平 細胞自動篩選器、沖洗車 電冰櫃、恆溫箱離心機 敷料櫃、器械櫃 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 高壓滅菌設備、蒸餾器 紫外線燈、手套烘乾上粉機 洗衣機、沖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閉車、常水、熱水、淨化過濾系統 淨物存放、消毒滅菌密閉櫃、通風降溫、烘乾設備 熱源監測設備(恆溫箱、淨化台、乾燥箱)
(二) 病房每床單元設備;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 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醫院的標誌

現行的1949年8月12日四項日內瓦公約,正式承認三種戰地救護識別標誌,即紅十字、紅新月、紅獅與太陽。1982年,紅獅與太陽標準被取消。武裝部隊醫療部門,在戰地服務過程中,使用這類標誌標明所屬的醫療器材、人員、車輛、船隻、飛行器、房舍等,都受到日內瓦公約的保護,不得隨意受攻擊。現將有關情況分述如下:
一、紅十字標誌的由來和類別
紅十字作為救護團體(即紅十字會)識別標誌,始於1863年10月,採用“白底紅十字的臂章體為傷兵救護團體志願人員的識別標誌”。隨後的日內瓦公約更以具體化,明文指出紅十字標誌系掉轉瑞士國旗的顏色而成。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對瑞士表示敬意,因為瑞士的日內瓦是紅十字會的發祥地。由此可見,紅十字標誌與宗教迷信沒有任何聯繫。
紅十字標誌通常是由五個大小相等的紅色正方形拼合成。國際紅十字的規章,對紅十字標誌本身的大小、比例並沒有嚴格的規定,只說明兩條紅色長方條成垂直相交,中心至各端的長短相等就行了。我們常見的紅十字標誌,因人地而異,規格不盡統一,原因就在於此。當然,最好還是前述五個正方形投合的方式製作,比較合乎大家都贊同的標準。
1876年,正在同沙俄交戰的土耳其政府通知瑞士聯邦委會說,“紅十字標誌冒犯了該國土兵的宗教信仰,”該國陸軍已採用紅新月標誌代替紅十字標誌標明他們所使用的救護車。土耳其的體法,隨後為一些阿拉伯和伊斯蘭教占優勢的國家歷仿效,它們也相繼採用了紅新月標誌。
為什麼紅十字標誌冒犯了土耳其士兵的宗教信仰呢?要解釋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得簡略地回顧一小段世界史。在11世紀至13世紀之間,西歐信奉基督教,各國的王公、貴族、傳教士企圖從回教徒手中奪回聖城耶路撒冷和基督聖地,曾多次糾集教徒,前仆後繼,進行十字軍東征(最著名的有8次之多),當時他仍所使用的旗幟就是以耶穌基督受刑的十字架作為標誌。十字軍東征雖以失敗而告終,但自此以後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即視十字架為禁物,忌諱使用。這種思想情緒,自然而然地就反映在紅十字標誌的使用上來了。可是,象黎巴嫩、印度尼西亞、孟加拉這樣一些伊斯蘭教影響較強的國家,卻沒有採用紅新月標誌,仍沿用多數國家所使用的紅十字標誌。
紅新月標誌,有向左和向右彎曲兩種形式,國際紅十字一般採用向右彎曲的紅新月。至於標誌的大小規格,跟紅十字標誌一樣,迄今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模式可以遵循。
伊朗從1923年起採用紅獅與太陽作為該國紅十字組織的標誌。但伊朗革命後,於1980年7月4日正式通告國際紅十字會,放棄使用紅獅與太陽標誌,改用紅新月標誌。因此,到1980年7月,1949年四項日內瓦公約所承認的三種紅十字標誌,實際上只存在紅十字與紅新月兩種了。在報刊文章里,有時我們還見到“紅十字組織使用三種不同標誌”的說法,顯然由於信息閉塞,已與事實不符了。
目前,在各國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標聯合會協會的144個成員中,使用紅十字標誌的有119個,使用紅新月標誌的有24個,餘下前蘇聯是同時使用兩種標誌的唯一紅十字組織。
二、紅十字標誌的使用
按照1949年8月12日第一項日內瓦公約第44條的規定,紅十字標誌(紅新月標誌同樣適用)具有保護和說明兩種截然不同的性質。前者指使用標誌的人員、器材、車輛、機構等,是受到公約有關條款的保護;後者只是說明或表明使用標誌的人員或某種東西,只是與紅十字會有關係,或從屬於紅十字會,並不受公約的保護。紅十字標誌的使用,首先是軍事當局的許可權,特別是武裝部隊醫療部門的許可權。據此,紅十字標誌的使用,一般應由有關軍事當局授權,不得使用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在戰時,這種受權特別給予從事救護傷病員的軍隊醫療隊,即它的人員在戰地救護過程中可以佩戴紅十字臂章;它的救護車、醫院船、醫療飛機、醫院等可以懸掛紅十字旗幟;它的醫療器材可以貼上紅十字標誌;等等。交戰雙方應按公約給予保護,不得有違。但是,這些人員、器材、設施、機構等,一旦不再為戰地傷病員服務,就不再受公約的保護;醫院、救護車等如用於掩護或運送作戰部隊,那就構成違犯公約的行為了。
日內瓦公約參加國,根據公約的要求制定了嚴格的國內立法,明確規定了紅十字標誌的使用方法。一般講來,紅十字會無權使用保護性質的標誌,但在和平時期它可以根據國內立法的規定,使用紅十字標誌,當然這種使用不含有任何保護意義。國際紅十字規定,各國紅十字會會員、青少年會員、紅十字會訓練的急救員、衛生員等,均可佩戴紅十字證章、肩章、領章、胸章、帽徽、別針等,最好在這類證章等的紅十字標誌周圍鑲飾些花紋,或鑄刻上佩戴人員類別字樣。標忠尤應儘量小些,不宜過大。紅十字會全部占用的房舍,也可塗有紅十字標誌,或懸掛紅十字旗幟;一部分占用的,只在占用部分的辦公室懸掛紅十字標誌;如屬紅十字會所有而未占用的房舍,只能懸掛不帶標誌的會牌。其他如救護車、急救站等,如系紅十字會所有並由紅十字會在使用,也可塗上有或懸掛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會的出版物,或募捐時出售的物品,也可印上紅十字標誌。向災民免費散發的救濟品,也可印上紅十字標誌。運往國外的救濟物資,貼上紅十字標誌,還可以得到減免運輸費的優惠待遇,特別是緊急救濟物資還能優先搶運。非紅十字組織使用標誌,事先須得到有關當局和紅十字會的同意,不得自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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