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標和基本原則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通過全面貫徹實施《條例》,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不斷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的服務作用。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二、主要內容
(一)主動公開的範圍及責任分工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由承擔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許可權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更新,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機構信息
(1)機構名稱、職能、辦公電話、投訴電話、傳真號碼、辦公時間、辦公地址、郵編、網址、電子信箱等;
(2)領導班子成員(指行政職務)的姓名、職務、工作分工等;
(3)內(下)設機構的名稱、職能、辦公電話、投訴電話、傳真號碼、辦公時間、辦公地址、郵編、網址、電子信箱等。
責任單位:各行政機關
2.公文法規
(1)正式文本:政府規章、行政機關為主要實施部門的地方性法規、行政機關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包括本部門發布的要社會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內容包括制發機關、標題、檔案字號、成文日期、發布時間、正文、主題詞(關鍵字)等;
(2)政策解讀:行政機關制發公文的背景介紹、重點說明、相關檔案、問題解答等。
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各區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單位
3.行政執法事項
承擔的行政執法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裁決、行政給付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條件、程式、標準、時限、需提交的材料、諮詢投訴渠道和辦理結果等情況。
責任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各行政執法單位
4.辦事服務事項
職能範圍內所有辦事服務事項(除行政許可、審批以外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時限,所需提交的相關材料、表格、收費標準,以及具體辦事服務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理時間、諮詢投訴渠道等。
責任單位:各行政機關
5.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目標
(1)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職能範圍內形成的單項事業發展規劃等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2)行政機關的年度工作計畫目標及其完成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發改、規劃部門,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單位
6.統計信息
職能範圍內形成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類統計信息。
責任單位:各級統計主管部門
7.財政信息
(1)本市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2)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和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受理政府採購投訴的聯繫方式,政府採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3)政府重要專項基金、資金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審計報告。
責任單位: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
8.行政事業性收費
經批准由各部門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等。
責任單位:各收費單位,各級物價、政府法制等單位
9.民生信息
(1)各級政府為民辦實事的立項、工作進度、辦理結果等;
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各區市政府,各相關單位
(2)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民政、教育、衛生、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
(3)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民政、殘聯等單位
(4)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建設、民政、衛生、勞動保障、交通、市政等部門
(5)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情況,購買、租賃條件、出售、出租,以及房產評估機構、住房保障機構等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國土房管、建設等部門
(6)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收費的定價、價格調整等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物價部門
10.社會管理
(1)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公開招標條件、程式和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發改、建設等部門
(2)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責任單位:各區市政府,各級建設部門
(3)影響公共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各區市政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
(4)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監督檢查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衛生、安監、食品藥品監管、經貿、質監、教育、交通等部門
(5)徵收或者徵用土地以及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採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處置和交易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國土房管、國資等部門
(6)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安置方案、補償標準,以及補助發放、使用和安置等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建設部門
(7)人口、法人、自然資源與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等基本情況。
責任單位:各行政職能部門
11.人事信息
(1)幹部任免信息;
(2)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計畫、程式和結果。軍轉幹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進的依據、條件、程式和錄用結果。
責任單位:各級人事、民政部門,各任用、招聘單位
12.其他
職能範圍內應公開的其他信息。
責任單位:各相關行政機關
鎮政府應依照本意見有關主動公開的規定和《條例》確定的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
(二)主動公開的方式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通過本級政府入口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1.各級政府入口網站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平台。要依託政府入口網站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和資料庫,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2.各級政府應在同級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和政務大廳設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利用政府入口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資料庫提供查閱服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設定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複製。
3.行政機關應將本機關編印的可以公開的各種檔案、綜合性資料等信息,自編制完成或更新、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一式兩份送交同級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4.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和新聞發布會公開。
5.對時效性強或與突發性事件有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獲得或者擁有該政府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公共媒體、新聞發布會予以公開。
6.行政機關在提供政府信息時不得設定閱讀障礙。對於閱讀有困難的申請人,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依申請公開的程式和方式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依申請公開受理流程做好網上和現場的依申請公開受理工作。
1.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覆:
(1)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按照規定及時答覆申請人;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2)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對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主動諮詢了解,並告知申請人;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後重新提出申請的,重新計算答覆期限;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7)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8)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答覆的,可以不再答覆。
2.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採取書面形式送達第三方徵求意見,並明確答覆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行政機關要求期限內答覆的,視為同意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登記等政府信息的,應要求申請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4.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5.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具體收費政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屬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應減免收費。
三、監督與檢查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一)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1.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於每月8日前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度報告,並報送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每年2月20日前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報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2.各級行政機關應於每月5日前填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度報表,並報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每年2月底前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報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諮詢投訴的情況統計;
(3)行政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4)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5)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以及免除收費情況;
(6)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7)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4.行政機關應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事項隨時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二)工作考核
1.各級政府負責對本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等組織實施。
2.考核工作應採取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核結果應納入目標績效考核體系。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包括下列內容:
組織領導、制度建設、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辦理、保密審查、月報及年報報告、收費及減免、監督檢查、各級政府查閱服務中心的情況和公眾滿意度等情況。
4.評比表彰。結合檢查考核情況,按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三)社會評議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監察機關組織對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社會評議。社會評議包括下列內容:
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程式是否符合規定;公開方式是否便民;工作人員的態度是否熱情周到;工作年報是否及時、準確;對政府信息工作的諮詢、舉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處理應對是否及時、準確。
(四)責任追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予以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
行政機關有違反本意見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條例》有關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四、組織領導和工作機制
(一)組織領導
1.為加強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青島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後),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督查室。
2.各區市政府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3.各行政機關的主要領導為政府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明確一位分管領導主抓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明確具體處(科)室為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明確具體工作人員承擔本單位的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4.各級政府應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行政機關應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機關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開展。
5.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二)保密審查機制
各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履行保密審查職能,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1.經信息發布機關保密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開:
(1)屬於國家秘密的信息;
(2)屬於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3)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2.確定不予公開的信息,由各行政機關單獨編制目錄,逐條說明不宜公開的理由,報同級政府辦公廳(室)備案。
3.各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的同時,應當進行保密審查並明確該公文是否可以公開。
4.對擬公開內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確定的,應當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5.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式解密並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三)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1.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應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2.行政機關向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確認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機關應於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覆,情況緊急的應即時答覆。
3.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報請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同意後,根據職責許可權範圍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4.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注意上下級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間政府信息內容的相互銜接,並對相同的內容作統一表述。
5.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五、其他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意見執行,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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