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辦理情況(不含政府入口網站受理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度報告,應當向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 條需要備案的政府信息範圍和內容:
(一)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確定的公開屬性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備案內容包括標題(涉密時做相應處理)、編號(文號)、密級、生成日期和不予公開的理由。詳見《行政機關確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備案表》(附屬檔案1)。
(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確定的公開屬性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備案內容包括標題、編號(文號)、生成日期、內容等。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情況。是指除通過青島政務網統一受理和答覆的依申請公開事項外,行政機關通過其他方式受理和答覆的依申請公開事項的辦理情況。備案內容包括申請人信息、申請時間、申請的政府信息內容、信息用途、申請渠道、辦理情況等。詳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備案表》(附屬檔案2)。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度報告。包括主動公開情況,依申請公開情況,備案情況,監督與投訴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情況等。詳見《政府信息公開月度報表》(附屬檔案3)。
第四條 備案材料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確認後,通過政府專網(金宏網)專門管理系統登記備案。
第五條 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情況隨時備案,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月度報告實行每月一報,於次月5日前完成備案工作。
第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非主動公開信息備案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制訂相應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