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工商聯台州商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商會簡介

青島市工商聯台州商會經過許多人的努力籌備了近一年於2008年8月22日經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批覆,在2008年10月25日成立。
青島市工商聯台州商會是由在青島的台州籍企業家、民營和個體經營者自願組成的,在青島市工商聯指導下的具有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青島市工商聯台州商會現有會員單位近200家,商會會員分布在青島各行各業,有房地產開發、有礦業開採、有商業地產開發、有家具廠、皮鞋廠、五金廠、服裝廠、建材行業、餐飲業、服務業、金融諮詢等等。據商會資料統計,我們青島台州商會近200家的會員企業在青島年產生銷售營業額35億以上,產生稅收近兩億,就業人數超過5000人,在青島的台州人已成為青島民營經濟中不可缺少的中堅力量。青島市工商聯台州商會的成立為在青經商、投資辦公司(企業)的台州商家和企業家搭建起相互溝通、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平台。
商會會員選舉了首屆商會理事50名,商會領導班子由23人組成,其中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9人、副會長12人。秘書處下設四部一室:秘書長1人(常務副會長兼)、副秘書長6人(副會長兼),維護權益部(常務副會長兼)、宣傳教育部(常務副會長兼)、經濟發展部(執行會長兼)、財務管理部(常務副會長兼)、辦公室(主任專職聘請)。

理念與宗旨

商會的理念是:務實奉獻、服務創新、與時俱進、自律共贏。
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服務會員企業,發揮中國特色市場經濟中商會的宣傳、組織、服務和橋樑作用,在商會自身建設和發展基礎上,協助政府搞好商會會員企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積極開展相關活動。為促進青島非公經濟的發展,為台州經濟發展和青島市場經濟的繁榮做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青島市工商聯台州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台州人在青從事經營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是一個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發。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台州工商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立足青島市場;面向全國,為進一步促進青島和台州經濟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本會接受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台州市人民政府經協辦、工商聯的指導。
第五條,本會地址:青島市山東路16號陽光泰鼎大廈110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責,經常向政府反映意見和要求。為政府提供經濟科技信息,向會員傳達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而承辦有關事宜,並協助台州市人民政府搞好台州駐青的工商機構管理。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為會員排憂解難,解決矛盾糾紛,協調關係,疏通渠道。為會員提供、介紹經濟技術信息,商情動態,市場行情,發展趨勢等商業信息。介紹提供適應市場經營、資金融通,政策法律諮詢等服務。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經濟不斷發展。
(四)組織展銷會、訂貨會,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開展信息、技術、生產、經營管理經驗的交流。協調同行業關係,發揮在青台州企業的整體優勢。
(五)制定職業道德規範,弘揚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風尚。
(六)組織聯誼活動,聯絡感情,溝通思想,增進共識。
(七)創辦服務事業。
(八)未經市工商聯同意不對外開展經營性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凡經青島市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的,經營狀況穩定的,信譽較好的台州在青工商企業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企業不論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企業,其會員資格自行消失。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調排憂解難;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享有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和決議,維護本會的信譽和形象;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提供本企業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按屆(每屆五年)計算,制定會費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條例;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本會負責人。本會負責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參加重大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託代表本會簽署相關重要檔案;
(二)負責兩地政府(青島市、台州市)相關方針政策的宣傳與學習;
(三)負責本會重大項目的考察、調研;
(四)商會運營與發展戰略的制定;
(五)負責每月一次會長辦公會的主持召開;
(六)負責本會財務預算與支出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本會對外交流、合作活動(會議、論壇、考察、訪問等);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屆中調整商會領導人之前,必須接受青島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5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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