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島市交通建設基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發〔2012〕11號
各有關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青島市交通建設基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青島市交通建設基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建設基金管理,明確提取、管理、使用、監督等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建設基金指從我市土地出讓金中按規定比例提取,專項用於由市交通運輸委負責的交通項目建設和融資的資金。
第三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集中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許可權和管轄範圍內遵照本辦法進行交通建設基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交通建設基金提取管理工作職責分工:
市財政局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基金的管理與核算工作。
市國土資源房管局負責契約相關問題的審核及土地出讓金數額統計工作。
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以下簡稱“五市”)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基金提取、專戶管理和上繳工作。
市監察局、市審計局負責對交通建設基金收繳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專項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髮現的問題。
第三章 提取範圍和比例
第五條 提取範圍:
(一)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以下簡稱“七區”,含高新區)及五市行政區域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含行政劃撥)並收取出讓金的,從該出讓金中提取交通建設基金。
(二)土地出讓金的具體範圍:七區五市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建設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其他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第六條 提取比例:
七區五市在土地受讓人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時,按土地出讓契約金額的6%提取交通建設基金。
第七條 按照“原則不免提、免提屬特例”的原則,對確需免提交通建設基金的項目,由市交通運輸委組織市監察、財政、國土、審計等部門,集中時間和人員一次性審查,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第四章 提取程式
第八條 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出讓後,交通建設基金按下列程式管理:
市國土資源房管局負責審查土地批覆、出讓契約等資料,確認應繳基金數額,向土地受讓人出具《土地出讓收入繳款通知書》和《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在出具《土地出讓收入繳款通知書》時,應當註明土地總價款、交通建設基金等內容。
市財政局按照規定比例提取的交通建設基金,通過市級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繳入市級非稅收入專戶,並按規定統一繳入市級國庫“交通建設基金”預算科目,撥付交通建設基金專門賬戶。
第九條 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以下簡稱“三區”)和五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出讓後,交通建設基金按下列程式管理:
市國土資源房管局統計確定契約涉及的土地出讓金數額。
市財政局每年1月份和7月份,根據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核定的應計提交通建設基金的土地出讓金數額,核對確定三區五市應上繳交通建設基金總額後出具《交通建設基金繳款函》(以下簡稱“《繳款函》”)。
三區五市接到《繳款函》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預算外資金繳款書並將交通建設基金上繳市級非稅收入專戶。
市財政局按規定繳入市級國庫“交通建設基金”預算科目,統一納入市級土地基金預算管理,撥付交通建設基金專門賬戶。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委按季度會同市財政、國土等部門,對交通建設基金征繳情況進行對賬。市財政局根據對賬情況及時將提取的交通建設基金撥付市交通運輸委。
第十一條 交通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非經營性普通公路項目、經營性收費公路項目資本金、償還公路建設債務和交通投融資平台進行融資。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委根據交通發展規劃,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交通建設投資計畫,統籌安排交通建設基金,並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項目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交通建設基金管理工作的領導,確保組織有保障,工作有分工,流程有安排。
第十四條 交通建設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格按照制度、程式審批,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超範圍使用。
第十五條 市監察、審計、財政、國土、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制度,對違反規定瞞報、謊報土地出讓情況,不按規定上繳、使用交通建設基金的行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據本辦法和工作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交通建設基金提取管理規章制度,制定科學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