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青島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於1989年1月由青島市政府批准成立。是外商投資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團組織,系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青島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於1989年1月由青島市政府批准成立。協會是外商投資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團組織,系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理事會由中外企業家代表、政府有關領導和專家組成。設有會員聯絡部、展覽與貿易發展部、人力資源部、企劃部、認證諮詢部、法律事務部、辦公室等六部一室為日常辦事機構。在市轄8個區(市)成立了地方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工作網路。現有會員企業1360餘家。
協會始終堅持服務立會的宗旨,樹立以商為尊、誠信服務的理念,努力打造外商投資之友的服務品牌,不斷拓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在突出政策服務、法律服務、商務服務、生活服務和社會公益活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溝通政府與企業聯繫,改善投資軟環境,促進中外交流和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工作,較好地發揮了社會中介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主要職能

1、宣傳國家及青島市對外開放和吸收外資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介紹青島的投資環境;
2、組織會員企業交流經營管理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樹立典型,共同提高;
3、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會員企業的意見和要求,接受會員企業的投訴,維護其合法權益;
4、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和考察活動,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
5、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
6、組織對話會,懇談會,政策說明會,情況通報會及聯誼活動,增進會員與政府,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7、開展同海外經濟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8、為外商投資企業和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
9、出版刊物,加強信息交流工作;
10、辦理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宜。

協會章程

青島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青島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青島協會),英文名稱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條 青島協會是由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在青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外國企業從事投資業務的駐青機構,以及有關社會人士聯合組成的全市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系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青島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照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青島協會是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單位會員,接受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青島市所轄各區(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青島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單位會員,接受青島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和當地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青島協會的住所在山東省青島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青島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對外開放和鼓勵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產業導向等有關規定,介紹青島市投資環境,為促進外商來青島市投資提供諮詢服務。
(二)組織會員企業交流依法自主經營、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環境,以及中外雙方合作共事、信守契約等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樹立典型,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三)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的情況和問題,接受會員投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及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四)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五)舉辦適應會員企業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和學習考察活動等,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增強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
(六)舉辦和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經濟貿易展覽會和產品展銷活動,幫助會員企業拓展業務,開發市場。
(七)組織對話會、懇談會、政策說明會、情況通報會等活動,促進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增進友誼與合作。
(八)企業文化、體育、節慶等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促進會員企業文化建設。開展醫療保健等生活服務活動,為會員解除後顧之憂。
(九)開展同國內外有關機構、經濟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相互交流與合作。
(十)開展對外開放、招商引資等理論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為會員開展業務提供理論依據。
(十一)出版刊物、加強信息交流工作。
(十二)辦理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青島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一)凡在青島市轄區範圍內經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華僑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駐青辦事機構均,擁護協會章程,願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均可申請加入青島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青島市所轄各區(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台商投資企業協會、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商投資服務中心、聯誼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和科研單位,擁護協會章程,願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均可申請加入青島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三)承認協會章程,熱心參與和支持協會工作並具有一定影響的社會人士,均可申請加入青島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的協會辦事機構審核入會資格和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並報下一次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要求協會為維護本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提供幫助;
(五)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符合協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和事項;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青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審查、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召開三次,其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入會和除名有關事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均須有三會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決議和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和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最高任職年令不超過70周歲。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令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審查、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青島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二十一條 協會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二條 青島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名譽職務。由理事會決定可聘請名譽會長、特邀顧問、顧問、名譽常務理事和理事。
第二十三條 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需要,增補或調整理事、常務理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但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青島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標準及辦法另訂);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協會籌集的專項基金;
(四)協會依法設立的經營實體的收益;
(五)有關方面和國內外友好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工作變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青島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修改後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審查同意、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青島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及由於分立或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青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審查同意、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財產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青島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和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2年2月25日青島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青島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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