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介紹
生於1979年12月,河北康保人。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
教育背景
1997—2001,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學位;
2001—2004,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
2004—2008,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
工作履歷
2004.07—2006.09 吉林大學法學院助教
2006.10—2010.09 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
2010.10—2015.09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2012.06—2012.08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客座副教授
2015.10—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研究方向
民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民法學
倡導實踐“程式法與實體法一體化”的研究思路,代表性研究領域:證明責任法、訴訟時效法。
開設課程:
本科生:民事訴訟法學;民事證據法學
研究生:民事訴訟法專題;民事證據法學;外國民事訴訟法學
承擔課題
1.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證明責任判決的實證研究”,結項。
2.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訴訟時效立法疑難問題研究”,在研。
獎勵與榮譽
1.被吉林省教育廳授予“吉林省高校科研春苗人才”稱號(2013)
2.入選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青年學術領袖培育計畫(2015)
3.入選吉林大學優秀青年教師培養計畫·重點培養階段(2015)
4.第九屆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論文二等獎(2012)
5.第三屆全國中青年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獎·論文二等獎(2012)
6.第四屆全國中青年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獎·論文二等獎(2015)
7.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十五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獎(2016)
學術會議
1.司法權威與裁判效力學術研討會,主題報告人,北京理工大學,北京,2010.9.28
2.社會變遷與民事訴訟法學理論創新學術研討會,主題報告人,河南大學,開封,2012.4.22
3.新民訴法解釋學術研討會,主題評議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2015.9.19
4.第四屆紫荊民事訴訟青年沙龍,主報告人,廈門大學,廈門,2015.11.16
5.第五屆紫荊民事訴訟青年沙龍,主評議人,西南政法大學,重慶,2016.4.16
學術論文
1.《提高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理論反思》,《中國法學》2016年第2期。
2.《論共同危險行為規則之無因果關係免責——以侵權責任法第10條之解釋為中心》,《中外法學》2015年第1期。
3.《撤訴的訴訟時效後果》,《法律科學》2014年第5期。
4.《民事訴訟法理論的中國表達》,《法制與社會發展》2013年第4期。
5.《論我國撤訴規則的私人自治重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2年第4期。
6.《訴訟時效延長規則之反省》,《法律科學》2012年第3期。
7.《勝訴權消滅說的“名”與“實”》,《中外法學》2012年第2期。
8.《我國自認撤銷規則的反思與重構》,《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
9.《未定期債權時效起算:一個中國式問題的考察》,《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0年第6期。
10.《程式與實體關係的話語變遷——以中國民事法為中心》,《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10年第2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1.《主觀證明責任邏輯的中國解釋》,《北大法律評論》第11卷第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12.《論中國式辯論原則之消解》,張衛平主編:《民事程式法研究》(第5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13.《20年期間定性之爭鳴與選擇——以民法通則第137條為中心》,《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
14.《證明責任配置裁量權之反思》,《法學研究》2010年第1期。
15.《證明責任概念的分立論——基於中國語境的考察》,《社會科學》2009年第6期。
16.《認真對待客觀真實》,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第11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17.《對我國訴訟時效期間的多維反思》,《法制與社會發展》2008年第3期。
18.《論證明責任機制的限度》,《當代法學》2008年第3期。
19.《論我國訴訟時效效力的私人自治轉向——實體與程式雙重視角的觀察》,《現代法學》2008年第1期。
20.《民事訴訟契約的意義追問》,《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1期。
21.《證據意識何為》,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第8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2.《證明責任:一個功能的視角》,《北大法律評論》第6卷第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