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據不完全統計,全年各地累計出動執法人員67.7萬人次,查處電魚案件1.1萬餘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17件、涉案人員2671名,沒收電魚器具2.3萬台(套),較上年均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其中,長江流域及以南21個省(區、市)查處的電魚案件數量、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數量和涉案人員數量同比分別增長23.02%、29.14%和36.7%。
違法行為
電魚活動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是危害水域生態文明建設的“頑疾”。由於電魚對漁獲物沒有選擇性,在操作過程中,其擴散電流形成的電場帶會給水域中魚類和魚類餌料生物帶來毀滅性打擊。同時,遭電擊但未能撈取的魚類沉入水中腐爛後,對漁業水域也會造成污染。因此,我國相關法律明令禁止這一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專項執法行動
農業農村部有關負責人說,2018年打擊電魚專項執法行動,各地漁業漁政部門著力強化源頭治理,會同相關部門從電魚器具生產、銷售和使用以及違法漁獲物銷售等電魚全鏈條開展整治。同時,廣泛發動民眾,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加強與反電魚協作中心等社會組織合作等方式,強化線索摸排和案件查辦。
“通過綜合施策,成功取締了一批制售電魚器具的窩點,打掉了一批電捕魚團伙,斬斷了部分電魚活動猖獗地區‘捕撈—銷售—餐飲消費’的違法鏈條,嚴懲了一批電魚違法分子,電魚蔓延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推進水域生態文明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效。”這位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