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兼容性試驗

電磁兼容性試驗

電磁兼容性試驗是指在實驗室或外場環境條件下,利用電磁干擾檢測設備和電磁干擾產生沒備,對系統、設備的電磁兼容性進行考核的試驗。

簡介

電磁兼容性試驗是指在實驗室或外場環境條件下,利用電磁干擾檢測設備和電磁干擾產生沒備,對系統、設備的電磁兼容性進行考核的試驗 。

目的

電磁兼容性試驗的目的是考核系統、設備與外部系統、設備或電磁環境協調工作,而不互相干擾的能力。

實驗內容

電磁兼容性試驗包括電磁發射和電磁敏感度試驗兩類。電磁發射試驗是測試被測系統、設備對外部產生的電磁干擾是否滿足有關標準規範的極限值要求。根據電磁干擾傳輸途徑,電磁發射試驗又分為傳導發射試驢和輻射發射試驢。電磁敏感度試驗是測試被測系統,設備存有關標準規範規定或實際工作的電磁干擾環境下正常工作的能力。根據電磁干擾載入的方式,電磁敏感度試驗又分為傳導敏感度試驗和輻射敏感度試驗。電磁兼容性試驗一般按選用的標準進行,我國常用的電磁兼容性試驗相關標淮有《軍用設備和分系統電磁發時和敏感度要求》、《軍用設備和分系統電磁發射和敏感度測量》等。另外,靜電、雷電試驗也屬於電磁兼容性試驗的範疇。

電磁兼容性

電磁兼容性(EMC,即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是指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符合要求運行並不對其環境中的任何設備產生無法忍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因此,EMC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設備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對所在環境產生的電磁騷擾(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值;另一方面是指設備對所在環境中存在的電磁騷擾具有一定程度的抗擾度,即電磁敏感性(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即EMS)。

自從電子系統降噪技術在70年代中期出現以來,主要由於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在1990年和歐盟在1992提出了對商業數碼產品的有關規章,這些規章要求各個公司確保它們的產品符合嚴格的磁化係數和發射準則。符合這些規章的產品稱為具有電磁兼容性EMC(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電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對該環境中的任何事物構成不能承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 。

車載電子信息系統電磁兼容性

結合車載電子信息系統特點,經過分析和細化,可以重點考慮系統電磁兼容性、安全裕度(包括傳導和注入式安全裕度)、外部射頻電磁環境、靜電荷控制、電磁輻射危害、電搭接、外部接地、發射控制和頻譜兼容性9項內容,具體要求如下:

1)系統電磁兼容性:系統內設備或分系統間應不產生相互干擾;

2)安全裕度:對於關鍵性功能,系統應具有至少6dB的安全裕度;

3)外部射頻電磁環境:在規定的外部射頻電磁環境下,系統應不出現敏感現象;

4)靜電電荷控制:系統應能抵抗沉積靜電累積電荷產生的衝擊,確保系統設備在經受一定程度的靜電放電衝擊下仍可正常工作;

5)電磁輻射對人體的危害:系統內電磁環境對人員的電磁輻射危害應小於GJB 5313--2004《電磁輻射暴露限制和測量方法》規定的作業區短波、超短波以及微波連續波連續暴露限值;

6)電搭接:設備殼體到系統結構之間的搭接電阻應不大於10Ω;

7)外部接地:系統和設備都應有外部接地措施,以控制電流的流向和靜電充電;

8)發射控制:在500kHz~40GHz範圍內,在距離1.852km的任何方向無意電磁發射應不超過110dBm/m²(也可根據實際測試距離進行換算);

9)頻譜兼容性:系統內設備處於工作狀態時,其環境頻譜參數應滿足國際電信聯盟(ITU)或設備規範的要求 。

抗電磁輻射干擾性

工業車輛電磁兼容性試驗除了驗證輻射發射的強度是否符合標準要求之外,還需要驗證工業車輛是否可以抵抗標準規定強度的外界電磁輻射。抗電磁輻射千擾性試驗和輻射發射測試條件類似,只是天線的距離由輻射發射的10m變為3m,且測試的項目也比輻射發射多一項具體如下:

①工業車輛處於準備運行但速度為0的情況下,行駛系統的抗電磁干擾性。

②工業車輛為10%~30%最大行駛速度情況下,行駛系統的抗電磁干擾性。

③電機驅動的的載荷裝卸系統,在20% ~ 40%最大電機轉速情況下,裝卸系統的抗電磁干擾性。

④電機驅動的轉向系統,在20%~40%最大電機轉速情況下,轉向系統的抗電磁干擾性。

⑤其他輔助電氣系統的抗電磁干擾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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