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2009年12月22日,韓國總理鄭雲燦主持國務會議修訂法律,審議通過了《有關特定犯罪人員佩帶電子腳鐲的法律》修訂案。要求不僅是性暴力犯罪,殺人、強盜和縱火犯也將被佩帶電子腳鐲。佩帶時間最長達30年。
主要內容
修訂案規定,對於性暴力罪犯等暴力犯罪人員佩帶電子腳鐲的年限從目前的10年延長至30年,且最短佩帶時間為1年。但對於未滿13歲兒童為對象進行的犯罪,佩帶時間下限延長至2倍。
韓國國會曾於2008年通過“對特定性暴力犯罪者附著定位跟蹤電子裝置修正案”,決定自當年9月開始,性犯罪慣犯強制性地配戴上具有定位跟蹤功能的電子腳鐲,期限為10年。
相關法案
國會通過的修正案,將電子腳鐲配戴期限,從原來的5年,延長至10年,並且將法案生效日期也從2008年的10月,提前到9月份。國會為了加強對兒童施性暴力的懲處通過了相關法案,通過了《關於性暴力犯罪者的處罰及受害者保護修改案》。該法案規定,對未滿13歲兒童實施性暴力的犯人,由原來的5年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未滿13歲兒童施性暴力的犯罪人,由原來的5年有期徒刑,定刑為7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