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一類障礙

4.1.2機組歸調後跳閘,上級部門不考核時,定為一類障礙。
4.1.3由上級部門或本公司認定的事故或一類障礙。
4.2 人身事故
4.2.1人身死亡:按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國家電網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執行。
4.2.2重傷事故:因工負傷,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1)經醫生診斷成為殘疾或可能成為殘疾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燒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燙傷、灼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者。
4)嚴重骨折(胸骨、鎖骨、脊椎骨、肋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嚴重骨折),嚴重腦震盪等。
5)眼部受傷較重,有可能失明的。
6)手部傷害:
a)、大拇指軋斷一節的;
b)、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中任何一指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軋斷一節;
c)、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或殘疾可能者。
7)腳部傷害:
a)、腳趾軋斷三指以上者;
b)、局部肌受傷甚劇,引起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疾可能。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如不在上述範圍以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後認為傷勢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醫院和公司工程技術部會同勞動人事部門研究討論,提出初步意見,報請上級審查確定。
4.2.3輕傷:受傷者不屬重傷範圍,經醫生證明短時喪失勞動能力滿一個工作日及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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