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桂英[西寧市旅遊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雷桂英,女,漢族,1972年12月出生,中國共產黨黨員,大學本科學歷。 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住青海省。 曾任西寧市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7年1月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後又被雙開處分。 2017年9月19日提起公訴。 2018年2月9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個人履歷

曾任西寧市政府辦公廳秘書四處處長,2008年1月,擬提任為副縣級幹部。曾任西寧市城西區委常委、副區長,2012年10月,擬提任為正縣級領導幹部。2012年10月19日中共西寧市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任命雷桂英為西寧市旅遊局局長、黨組書記。2013年8月9日,西寧市旅遊局黨組檔案關於調整局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的通知,對局領導班子成員的工作分工調整,雷桂英主持西寧市旅遊局全面工作。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依法雙開

經查,雷桂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政治紀律和廉潔紀律;違規套取旅發資金、設立“小金庫”;失職瀆職,收受賄賂,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西寧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雷桂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以中檢公訴刑訴(2017)3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桂英犯受賄罪,於2017年9月19日向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8年2月9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雷桂英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8599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於被告人雷桂英在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且在歸案後積極退贓,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一審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雷桂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二、偵查機關依法扣押的贓款人民幣154000元及隨案移送的猴年生肖金一塊(100克),老鳳祥千足金一塊(10克),浪琴牌女士手錶一塊,依法沒收,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訊問光碟二張,留作證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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