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陽縣國土局

(六)承擔礦產資源礦業權管理責任。 (九)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 (十)承擔房地產調控管理的責任。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及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區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地方性規章;指導全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參與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
(三)負責全縣城鄉土地、房屋權屬確認和登記發證的統一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房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房屋確權和登記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全縣地籍和房籍測繪管理。
(四)承擔全縣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審核報批工作。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建立並監督執行基準地價、土地出讓金標準等地價制度;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和監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五)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市場中介組織,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領域的違法行為。
(六)承擔礦產資源礦業權管理責任。依法負責礦業權的設立和轉讓審批登記發證,承擔礦產資源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推進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科技進步和信息化工作。
(七)負責監管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八)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九)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
(十)承擔房地產調控管理的責任。擬訂全縣房地產業和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十一)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擬訂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查處房地產領域違法行為。
(十二)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擬訂經濟適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項目和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十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改革政策,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指導全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十四)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負責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及有關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黨的建設、精神文明、信息、保密、信訪、新聞宣傳、綜合治理、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幫鄉扶貧等工作;組織協調、督促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組織行業史志的編寫;負責公務接待、機關物業管理;承擔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重要檔案、重要會議決定事項以及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察工作;承擔上級領導機關交辦事項和縣局領導重要批示的督辦工作;負責工、青、婦等群團工作;承擔縣局所屬單位目標完成情況的督辦工作;負責組織綜合目標考核工作。
(二)國土資源規劃科。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土地利用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政策措施;承擔綜合統計並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工作。
(三)財務科。
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非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局系統財務預算和決算管理工作;承擔土地、房屋、礦產、地災等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規範,承擔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辦公物資政府採購及分配工作;組織局系統各項行政性、事業性、經營性收費的立項報批。
(四)耕地保護科。
負責擬訂耕地保護、土地整治的政策;承擔耕地保護工作;負責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基本農田建設工作;承擔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工作;承擔編制下達耕地保護年度責任目標、土地整治年度計畫,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檢查和考核工作;承擔農用地轉用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及報批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安置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承辦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安置行政裁決;承擔新增建設用地批後實施的監管工作;組織調處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安置重大爭議;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工作,負責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的管理。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擔土地供應、土地資產、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市場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的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工作;承擔改制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承擔擬訂國有土地供應計畫,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後實施的監管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土地利用動態監測以及統計分析工作;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承擔房地產估價機構及人員資質、中介服務行業的指導和監管工作;承擔房地產交易市場建設管理工作。
(六)房地產權籍科。
承擔城鄉土地房屋確權、登記和發證管理工作;按照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要求,負責地籍、房籍調查和專業測繪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房籍權屬調查和變更調查工作;負責各類土地房屋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負責組織調處重大城鄉房屋土地權屬爭議;組織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房改規劃、實施方案和單項房改政策方案;負責住房貨幣分配、租金改革、公有住房出售、集資合作建房、租賃的管理;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資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共維修和其它房改資金管理的制度和配套政策。
(七)地質環境科(掛安全監管科牌子)。
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管理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地;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管工作;監督管理地熱、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基本安全防範知識;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本系統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地質災害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工作數據統計、制度建設等日常工作。
(八)礦產資源管理科。
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開展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和地質資料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採礦權審查、報批、登記發證;組織礦業權設定方案的申報備案工作,編制礦業權出讓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組織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
(九)執法監察科(掛行政服務科牌子)。
組織對土地、地質礦產、房地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舉報案件和交辦案件,依法組織查處土地、地質礦產、房地產領域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和協調本系統執法監察工作;承擔規章的清理、彙編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受託辦理仲裁調解等法律事務;負責縣行政服務中心國土房管視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局系統行政審批(許可)事項辦理;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行業依法行政、普法教育、教育培訓工作,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十)房屋拆遷科。
編制全縣城市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計畫;依法承擔全縣城鎮改造房屋拆遷、危房拆遷的管理;承擔城市拆遷房屋價格評估、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查;指導和監督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承辦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組織調處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重大爭議。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指導、監督物業管理工作,組織調處物業管理的重大矛盾糾紛。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其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人民政府決策情況;在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對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監督的責任;協助駐在部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的責任;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其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督促、協調駐在部門研究制定本系統、本行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的責任;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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