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農業環境保護協會

雲南農業環境保護協會,英文名稱為YUNNAN SOCIETY OF AGRO-ENVIRONMENT PROTECTION,縮寫為YSAEP。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雲南農業環境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名稱為YUNNAN SOCIETY OF AGRO-ENVIRONMENT PROTECTION,縮寫為YSAEP。
本會的性質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農業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的、專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及各種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團結廣大農業環境保護科技、管理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雲南省農業環保事業,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農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雲南省農業廳、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雲南財經大學校友會,其英文譯名為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umni Association,縮寫為YUOFAE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雲南財經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聯絡感情、溝通信息,網羅人才、籌集資金,服務校友、密切協作,服務社會、共同發展”。
加強母校與校友以及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和團結,服務廣大校友,發揚“自強不息,敢為人先”的雲財精神,“求實創新”的校風,“好學篤行,厚德致遠”的校訓,為母校又好又快的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教育廳和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雲南省昆明市龍泉路237號雲南財經大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年會和聯誼活動,促進國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和交流;
(二)充分發揮校友作為母校與社會各界聯繫的信使、橋樑作用,協助母校拓展辦學資源和畢業生就業渠道,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促進學校與地方的教學、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協作與交流;
(三)團結廣大校友增進對母校的了解,關心母校的發展和建設,協助母校徵集校友以及社會各界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的建議,為母校在科技、經濟、人才需求方面提供信息和參考;
(四)建立校友綜合信息資源庫及溝通平台,充分利用母校和校友的優勢,為雲南高校和有關部門提供人才服務和智力支持等;
(五)整合校友資源,統籌管理雲南財經大學校友基金,倡導和組織校友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如社會救助和為母校在讀貧困生、特困校友、畢業生提供愛心幫扶等;
(六)吸納新會員,為老校友發揮餘熱、中青年校友職場發展、項目合作牽線搭橋,提供信息、人脈服務;
(七)倡議並組織校友協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資料,編輯、印刷《雲財校友》等內部刊物,建設和維護校友會網站,搭建校友交流、合作、發展平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與本會聯繫登記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1.雲南財經大學各個時期(包括雲南省財貿幹部學校、雲南財貿學院、雲南經濟管理幹部學院、雲南省商貿旅遊學校、雲南省財貿學校、雲南財經大學)的研究生、本科、專科、中專(含函授、自考)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以及授予名譽學位者。
2.曾在雲南財經大學各個時期任教、任職者以及各類兼職教授。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按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編入《雲財校友》並將相關信息加入校友會網頁;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非本會會員而對雲南財經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自願加入、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接受並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校友的有關信息;
(六)為母校的改革與發展爭取各種形式的支持。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名譽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內設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在秘書長的主持下,設立辦事機構:
(一)校友聯絡部:綜合協調校友會內外事務,具體處理校友與本會的聯繫事宜及日常工作;廣泛收集校友信息,建立和完善校友信息庫;積極組織和開展校友間、校友和母校間的各種聯誼活動,促進學校各項中心工作的開展。
(二)宣傳推广部:建設和維護校友網站,通過校友網傳遞母校訊息,並開設校友間的互動平台,為校友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信息服務;編輯、製作和發行《雲財校友》等內部刊物及有關校友資料,向校友宣傳學校的改革與發展,通報校友會活動情況及校友情況。
(三)合作發展部:利用各種形式聯絡校友,爭取校友對母校辦學的支持和資助,促進校友與母校之間、校友與校友之間的產、學、研合作;加強與各年級、各地區校友的聯繫,指導各地校友會的組織建設工作,並協助各年級、各地區校友開展活動;支持幫助各部門建立校友信息庫,為校內各部門提供有關校友的信息資源;為校友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
(四)創業服務部:充分發揮校友作為母校與社會各界聯繫的信使、橋樑作用,協助母校拓展辦學資源和畢業生就業渠道;充分利用校友資源,協助學校有關部門開展大學生創業指導、項目孵化、資金扶持等;為老校友發揮餘熱、中青年校友職場發展、項目合作牽線搭橋,提供信息、人脈服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母校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雲財校友》等出刊的贊助款;
(七)利息;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實行獨立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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