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說明
去年9月24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何天淳在雲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作關於《雲南省龍陵黃龍玉資源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時表示,黃龍玉是2004年在龍陵縣發現的新玉種,在國內外玉石資源日漸枯竭的今天,黃龍玉資源尤為珍貴,其價值和市場前景日益凸顯。首採區探明的儲量約149萬噸,黃龍玉產業年產值近10億元,年交易額約32億元,從業人員10萬餘人。黃龍玉產業對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就業和農民增收作用明顯。但是,黃龍玉資源管理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何天淳說,由於黃龍玉這個名稱尚未列入國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根據國家標準《珠寶玉石名稱》中有黃玉髓(黃龍玉)的名稱,在國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有包括玉石在內的非金屬礦物的礦種代碼,所以,這次立法可以按玉石(黃龍玉)明確發證礦種,既合法,也符合黃龍玉已有的知名度;目前礦產資源管理中私挖亂采現象突出,而為私挖亂采提供電力、工程機械等便利的行為,現行資源管理法律中無處罰依據,需要地方立法根據實際需要先行先試;黃龍玉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矛盾突出,需要結合實際通過地方立法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護資源和環境;黃龍玉資源開發利用十年來,探索形成的產業發展政策、黃龍玉資源收益分配機制和維護礦區社會穩定等成熟經驗可以上升為法規;需要通過立法來規範稀缺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提升黃龍玉的市場影響力促進地方發展。因此,制定雲南省龍陵黃龍玉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現實需要。解決了包括突出環境保護、明確管理職責、下放審批權和完善監管措施等問題。
為保護環境,條例規定,在下列區域和設施的安全範圍內禁止開採黃龍玉資源:學校、軍營、工廠;城鎮、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公路、鐵路;水庫、河流、飲水乾渠、城鄉供水源地;輸電線路、鐵塔、油氣管道。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禁止盜竊或者哄搶黃龍玉礦石;禁止為非法開採黃龍玉資源提供工程機械、運輸工具、電力設備等便利;禁止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和林地開採黃龍玉資源;禁止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黃龍玉資源管理職務。為非法開採黃龍玉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提供工程機械、運輸工具、電力設備等便利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作業設備,沒收采出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龍陵黃龍玉資源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龍陵黃龍玉資源,是指蘊藏於雲南省龍陵縣境內,由地質作用形成的以二氧化矽為主的隱晶質、微顯晶質礦物集合體,包括黃龍玉礦石及其加工產品。
第三條 龍陵黃龍玉資源的勘查、開採、加工、銷售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龍陵黃龍玉資源的管理,應當堅持保護資源和環境、統一規劃、合理開採、綜合利用的原則,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五條 龍陵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黃龍玉資源的管理,組織編制黃龍玉資源開發規劃、年度開採計畫,制定科學合理的利益分配辦法。
第六條 龍陵縣人民政府黃龍玉資源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黃龍玉資源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開展法制宣傳,培養玉雕人才,組織黃龍玉文化研究;
(二)負責黃龍玉資源管理的日常巡查,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查處違法案件、處理糾紛;
(三)為政府決策和企業合理開發利用黃龍玉資源提供信息服務。
龍陵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工商、林業、農業、水務、安全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黃龍玉礦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黃龍玉資源管理工作。
第七條 龍陵縣黃龍玉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信譽,提供龍陵黃龍玉價格諮詢服務。
第八條 龍陵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黃龍玉資源管理舉報獎勵辦法,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黃龍玉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中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申請勘查龍陵黃龍玉資源,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礦種為玉石(黃龍玉)的勘查許可證。申請開採龍陵黃龍玉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礦種為玉石(黃龍玉)的採礦許可證;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由保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礦種為玉石(黃龍玉)的採礦許可證。
龍陵黃龍玉小型儲量規模的劃分標準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龍陵縣人民政府確定。
申請辦理勘查、採礦許可證,應當事先報龍陵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探礦權、採礦權人應當自取得勘查、採礦許可之日起10日內,持勘查、採礦許可證和相關資料到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十條 勘查、開採龍陵黃龍玉資源,應當具備法定的資質條件,並依法辦理勘查、採礦許可證。
違反前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封閉礦洞和填埋采坑,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勘查、採礦許可證,擅自勘查、開採黃龍玉的,沒收采出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0%以下罰款;
(二)勘查、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手續擅自勘查、開採黃龍玉,以及探礦權人無採礦權以探代采的,沒收采出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40%以下罰款;
(三)超越批准範圍勘查、開採黃龍玉的,沒收采出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0%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監管,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勘查、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報發證機關吊銷勘查、採礦許可證。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和設施的安全範圍內禁止開採龍陵黃龍玉資源:
(一)學校、軍營、工廠;
(二)城鎮、村(居)民集中居住區;
(三)公路、鐵路;
(四)水庫、河流、引水乾渠、城鄉供水水源地;
(五)輸電線路、鐵塔、油氣管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禁止盜竊或者哄搶黃龍玉礦石;禁止為非法開採黃龍玉資源提供工程機械、運輸工具、電力設備等便利;禁止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和林地開採黃龍玉資源;禁止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黃龍玉資源管理職務。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盜竊或者哄搶黃龍玉礦石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黃龍玉資源管理職務的,由龍陵縣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為非法開採黃龍玉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提供工程機械、運輸工具、電力設備等便利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作業設備,沒收采出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和林地開採黃龍玉資源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禁止以破壞性方法開採龍陵黃龍玉資源。
違反前款規定,以破壞性方法開採黃龍玉資源,造成黃龍玉資源破壞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相當於黃龍玉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罰款,報發證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
第十四條 黃龍玉礦山企業、加工企業、個體加工戶和玉雕培訓機構應當珍惜黃龍玉資源,提高黃龍玉產品的設計、加工水平和資源利用率。
第十五條 經營龍陵黃龍玉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正確標註產品的名稱、規格、價格和經營者,消費者要求開具發票、提供質量保證卡或者質量檢驗機構的檢驗證明的,經營者應當開具和提供。禁止以假冒龍陵黃龍玉或者以人工方式改變自然屬性的商品充當天然龍陵黃龍玉,欺詐消費者。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正確標註產品的名稱、規格和經營者的,未按照消費者要求開具發票、提供質量保證卡或者質量檢驗機構的檢驗證明的,由龍陵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產品標價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經營者未明碼標價的,由龍陵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經營者以假冒龍陵黃龍玉或者以人工方式改變自然屬性的商品充當天然龍陵黃龍玉,欺詐消費者的,由龍陵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龍陵縣黃龍玉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應當維護正常經營秩序,並協助龍陵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處經營戶欺詐銷售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黃龍玉集中交易市場經營秩序混亂,消費者月投訴和舉報5次以上,經查證屬實的,由龍陵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交易市場的開辦者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龍陵黃龍玉資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一)違法批准勘查、開採黃龍玉資源的;
(二)違法頒發勘查、採礦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勘查、開採登記條件而不予登記的;
(四)不按照規定返還扣押的作業設備的;
(五)對違法採礦行為不依法制止和處罰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下旬,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雲南省龍陵黃龍玉資源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建議。會後,法工委與環資工委進行了交接,召開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省人大機關和部門論證會,法制委和法工委與環資工委、保山市和龍陵縣有關負責人員,共同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11月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條例的適用範圍。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三條修改為“龍陵黃龍玉資源的勘查、開採、加工、銷售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突出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經研究,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中增加“保護資源和環境”的表述。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資源開發中應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經研究,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中增加“龍陵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利益分配辦法”的規定。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相關部門提出,由於礦產資源法沒有規定小型礦產儲量規模劃分辦法,建議作授權性規定。經研究,增加“龍陵黃龍玉小型儲量規模的劃分標準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龍陵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二款。
此外,我們還對條例草案的法律責任、條文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環資工委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已基本成熟。有關修改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新聞發布會
《雲南省龍陵黃龍玉資源管理條例》經雲南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為宣傳、貫徹實施好該條例,省人大常委會12月24日在昆明召開新聞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副秘書長楊祖龍主持發布會。
會上,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何天淳介紹了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以及條例的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並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他指出:龍陵黃龍玉是2004年在龍陵縣境內發現的珍稀礦種,它的出現豐富了中國玉的種類和色彩,價值和市場前景日益凸顯。龍陵黃龍玉產業的發展對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就業和居民增收作用明顯。為解決龍陵黃龍玉資源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黃龍玉資源管理的立法,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環資工委、法制委、法工委,保山市、龍陵縣上下齊心協力起草、修改、論證,全力推進立法工作。條例的出台,填補了我省珠寶玉石類納入地方立法規範保護的空白,完善和加強了我省礦產資源保護的立法,對我省的礦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對規範龍陵黃龍玉資源的管理、加強環境保護和規範市場,推動龍陵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龍陵縣縣縣委書記趙國良介紹了龍陵黃龍玉產業發展情況,並就如何在全縣開展系統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提出了意見。新聞記者就關心、關注的問題進行了提問,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法制委、選聯工委、法工委、農工委、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地礦局、省檢察院,保山市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龍陵縣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縣政協相關領導,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及中央駐滇、省、市新聞媒體的記者參加了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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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雲南省龍陵黃龍玉資源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11月27日經雲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此舉意味著雲南黃龍玉的保護與開發已步入法制化軌道。
條例的出台,填補了雲南省珠寶玉石類納入地方立法規範保護的空白,完善和加強了雲南省礦產資源保護的立法,對雲南省礦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對規範龍陵黃龍玉資源的管理、加強環境保護和規範市場,推動龍陵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龍陵黃龍玉是2004年在龍陵縣境內發現的珍稀礦種,黃龍玉的出現豐富了中國玉的種類和色彩,價值和市場前景日益凸顯。龍陵縣境內黃龍玉資源儲量約為149萬噸,隨著龍陵黃龍玉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不斷提高,乃至帶動了全國的黃龍玉市場,黃龍玉年產值近10億元,年交易額約32億元,從業人員約10萬餘人,龍陵黃龍玉產業的發展對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就業和居民增收作用明顯。但龍陵黃龍玉資源管理工作中遇到了許多困難和問題。包括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不清等,一些違法行為還缺乏處罰的依據,處罰力度不夠。以及堅持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方面也需作出相應的規範。因此,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環資工委、法制委、法工委,保山市、龍陵縣協力起草、修改、論證,推進立法工作,僅僅用了一年時間,在龍陵黃龍玉發現10周年之際順利頒布施行。
條例共19條,採用了行為模式與法律責任合併表述的方式,力求通俗、簡潔、實用。條例堅持保護資源和環境與合理開發利用並重的原則,立足於加強黃龍玉資源的管理,統一規劃、合理開採,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條例有針對性的設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具有較強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