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商)來雲南省投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商來雲南省投資,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外,依照本規定還可享受進一步的優惠,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雲南省鼓勵外商在全省各地投資興辦企業。國務院批准昆明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批准瑞麗市、畹町市、河口縣為邊境經濟開放城市,外商到昆明市和三個邊境開放城市投資,可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更優惠的待遇。
第四條“雲南省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實行聯合辦公,為外商投資提供高效率的管理服務。對申報的項目從受理之日起二十天內批准或作出答覆。
第五條國家和省公布的《吸收外商投資方向目錄》中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生產性項目,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資金自行解決,外匯自求平衡,建設條件和生產條件自行配套,進口原材料和出口產品不涉及配額和許可證的,昆明市享受省級待遇,各地州(市)行使1000萬美元以下,瑞麗、畹町、河口三城市行使300萬美元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權,即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契約、章程。省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憑審批檔案頒發批准證書。
第六條外商可以下列形式投資:
(一)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二)外商以帶資承包、租賃、參股等方式,對現有企業投資,外方投資額占現有企業總資產25%以上的,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實行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方式;
(三)外商對現有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外方投資額達到改造項目總投資額一定比例的,經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部份優惠待遇。
第七條外商在下列領域投資,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技術和知識密集型的項目以及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項目,經批准,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免徵城市房產稅。
(一)公路、橋樑、航空、鐵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
(二)磷、橡膠、鋼鐵和有色金屬、林木、香料、皮革和水果的深加工;
(三)高科技產業;
(四)農業、林業、牧業、水產養殖業。
第八條允許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方式在昆明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投資土地成片開發,經營房地產業和參與舊城改造;允許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方式在瑞麗市、畹町市、河口縣經國家批准設立的邊境經濟合作區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投資土地成片開發和經營房地產業;全部資本由外商投入的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經批准可在上述地區內投資土地成片開發和經營房地產業。外商投資開發的房地產和其他設施,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
第九條允許外商投資興辦第三產業,經省政府批准可以在旅遊服務、信息、諮詢、廣告、設計、娛樂、貨運、會計、律師、教育、醫療等行業興辦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批准,允許外商在旅遊設施缺乏的旅遊熱點地區興建賓館,在昆明市試辦商業零售企業及金融機構和貿易企業。
第十條為鼓勵外商投資,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雲南省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二)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除享受國家規定的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經批准可在以後的十年內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
(三)產品出口型企業、先進技術型企業和國家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及邊境經濟合作區內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從經營年度起四年內免徵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四)在昆明市舉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國家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在瑞麗、畹町、河口三個邊境開放城市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
(一)屬於本規定第七條範圍以及教育、文化、衛生、科研等非盈利事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優惠價格,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項目具體條件適當降低;經批准亦可按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使用土地的企業應按規定逐年交付場地使用費;凡已一次性繳付土地開發費用的(包括征地拆遷,基礎設施等費用),或由企業自行開發土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費;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的不同用途,其使用年限最高分別為40年、50年和70年,出讓期滿可以申請續期;如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土地使用年限較短的,出讓金可以相應降低;
(三)不屬於本規定第七條範圍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一次性交付土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土地的企業,成立後第一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費,第六至第十年減半;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投資的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從優;
(四)簡化申請用地手續,在項目洽談初期,項目單位即可提前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預約用地,土地管理部門根據項目用地要求和有關規定辦理預約手續,在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天內,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土地使用契約,依法進行土地登記,頒發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一)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生產和管理設備、建築材料、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等,享受國家規定的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優惠政策;
(二)允許毗鄰國家的外商在投資總額內用生產資料或其他物資、器材等實物作為投資資本,這部分貨物可按我邊境貿易的有關規定銷售,並按國家規定減免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三)在昆明、瑞麗、畹町、河口四城市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在我省投資的企業,進口自用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外方管理和技術人員進口安家自用物品,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三條 技術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的,內銷比例可以擴大。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所在地選擇一家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因業務需要,亦可申請在異地或境外開立輔助外匯帳戶;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內銷可以申請用外幣結算,收取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餘缺,可進入全國外匯調劑市場調劑。外方所得人民幣利潤可申請購買調劑外匯匯出。
第十五條 屬於本規定第七條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經批准可兼營其他盈利較快的項目;為解決外匯平衡,經批准可收購其它商品自行出口,外匯全額留給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六條 在瑞麗市、畹町市、河口縣的邊境經濟合作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其經營範圍和生產規模內,享有邊境貿易權,可按我邊境貿易的有關規定,產品自行出口,易貨進口物資自行銷售,生產所需原材料自行進口,並可根據國家規定減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十七條 優先安排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和生產條件,包括土地使用、建築材料、水、電、氣供應、鐵路運輸、通訊設施、原材料等,由企業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省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協助。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企業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供應、運輸、通訊等條件、養路費、國內工程設計費、諮詢服務費、廣告費等,按照我省國營企業的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依法行使企業最高權力,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干預企業的自主經營,中方董事在任期內不得隨意更換。
第二十條 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人事、用工和管理的自主權,簡化手續。
(一)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用人計畫,工資標準和分配方案;
(二)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向社會公開招聘,並可跨地區或向外省、國外招聘,跨地區或向外省招聘的人員由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辦理手續;調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需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以及要求保管人事關係和檔案的,由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負責辦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員工可在本地區公開招聘,在職職工應聘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工齡可連續計算,由各級勞動管理部門辦理手續;跨地區招聘員工,應報勞動管理部門批准;
(四)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決定發展規劃、經營方式、生產安排、財務收支、利潤分配;外商投資企業不受集團購買力控制。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除按法律、法規繳納稅收和費用外,任何單位不得向其攤派和收費,企業有權拒繳和申訴。
第二十二條 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來我省投資,在實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同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促進外商投資有突出成效者,省政府將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我省過去公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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