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發展礦業經濟,鼓勵外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當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外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當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向外商提供招商項目指南、有找礦前景的區塊資料和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項目有關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基礎圖件等資料。
州(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鼓勵外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國家禁止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的礦種除外。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礦業開發的實際情況.可以劃定區域設定礦業開發實驗區、並依法制定管理礦業開發實驗區的具體辦法:
第五條:外商可以獨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可以與省內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合資或者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也可以採用法律允許的其他形式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
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作價與外商合資或者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外面可以通過轉讓依法取得探礦權、採礦權。
第六條:外商投資勘查礦產資源應當依照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勘查區塊登記,取得探礦權。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收到外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簽署審核意見並將材料呈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根據國另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託,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通知探礦權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省外資申批機構備案。
第七條:外商對其投資探明的礦產資源,享有開採權:但應當依法辦理採礦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開系礦產資源應當依照國務院發布《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開採登記、取得採礦權。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登記手續:
(一)申請劃定礦區範圍。持合營協定書或者投資意向書及有關材料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礦區範圍。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劃定礦區範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白:
(二)申請設立企業。需要設立礦山企業的應當根據劃定的礦區範圍,向外資審批機構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三)申請辦理採礦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採礦權申請人依據劃定的礦區範圍。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持外資審批機構的批准檔案和有關材料向省地反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天礦許可證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通知採礦權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遼。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外商可以通過投標的方式取得探礦權、採礦權。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招標。
第九條:外面取得的探礦枚、採礦權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轉讓。
第十條: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應當謹守礦產資源管理、環境保護、森 林保護、土地管理以及礦山安全、、勞動保護等方面的 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外商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作業區內從事地民勘查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地質勘查臨時用地手續。
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申請並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外面有權拒絕以縣鄉公路作價折股參與分紅;有權拒絕集資修建鄉村公路或者支付縣鄉公路建設費用。為外商投資項目配套的公路工程除外。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勤查、開採礦產資源、除享受國家、本省對外商投資已有規定的優惠外,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一)探明可供開採礦床的地質勘查費用、在開採該礦床後可以作為遞延資產逐年攤銷(二)可以申請執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辦法: (三)開採回收共、伴生礦產的:共、伴生礦產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半繳納:採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進技術開採回收共、伴生礦產的,免繳共、伴生礦產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十四條:違法進入外商取得探礦權、採礦權的區塊或者礦區範圍從事勘查、採礦;舌動的、由縣級以上地員礦產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還非法所得、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國外華僑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適用本條例。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