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婚姻自由權、財產權、受贍養扶助權、受教育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權、參與社會發展權、享受社會發展成果權以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逐步增加投入,並鼓勵社會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的共同責任。
全社會應當尊重、關心、幫助和照顧老年人,為老年人提供社會救助、鄰里互助。
應當尊重少數民族敬老、養老的優良傳統;興辦老年福利事業,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老年福利事業提供捐助。
第六條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我省敬老節。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實施本條例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和個人,應當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障
第八條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公民,應當履行贍養扶助義務。
老年人子女已經死亡的,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九條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應當與家庭成員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當。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較低的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時給付贍養費或者生活必需物品。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承擔護理、照料的責任。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營造和睦友愛的家庭環境,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贍養人親自履行本條第二款、第四款義務有困難的可以請人代為履行,並支付所需費用。
第十條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並徵得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就贍養義務有爭議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籤訂贍養協定的,應當簽訂贍養協定。
贍養協定由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村民委員會、老年人協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履行。
第十一條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產生活用品等財產的所有權。
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公民、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定或者其他扶助協定;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財產繼承權。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強行索取、剋扣老年人的財物。
第十二條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強迫被贍養的老年夫妻分開居住。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轉移、過戶、交換等手續時,應噹噹面徵得老年人同意,並查驗老年人簽名的書面材料。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
第十三條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妨礙老年人再婚後的生活。
第三章社會保障
第十四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優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參加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村逐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由勞動者及勞動者所在的單位(包括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農業生產合作社以及其他單位)共同繳納。
單位可以為勞動者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個人購買商業性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保障。有關部門制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單位應當優先為老年人支付規定由本單位承擔的醫療費,不得無故拖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水平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老年人,應當實行社會救助。
城市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
農村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工作。
第十七條社區應當把為老年人服務作為重要內容,逐步設立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文化、體育、護理和康復等服務設施和項目。
第十八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老年人的醫療保健工作。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機構,開辦老年病醫院或者老年醫療康復中心。縣級以上醫院應當逐步設立老年病門診、病房和家庭病床,為老年人的醫療保健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為老年人乘車、乘船、乘機提供方便,建立健全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和制度。
市內公共汽車應當設立"老年人專座"。
第二十條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敬老、養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
第二十一條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特別困難的老年人,應當免交村提留和鄉統籌費。
第二十二條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為高齡老人,由老齡工作部門頒發全省統一印製的《高齡老人優待證》。高齡老人憑《高齡老人優待證》進入公園、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紀念館免購門票;優先就醫,並免交普通掛號費。
農村的高齡老人,不承擔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以及其他社會性集資。
第二十三條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為壽星老人,由老齡工作部門頒發全省統一印製的《百歲壽星榮譽證》。壽星老人除享受高齡老人的優惠待遇外,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定額給予生活補助,衛生部門應當定期為其免費體檢。
第四章參與社會發展
第二十四條全社會都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革命、建設經驗,尊重他們的優良品德,為他們參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造條件。
第二十五條全社會應當支持老年人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團隊精神教育和艱苦奮鬥等優良傳統教育。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人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給予支持:
(一)傳授文化科技知識;
(二)提供諮詢服務;
(三)興辦社會公益事業、老年福利企業;
(四)興辦老年產業,開發、生產老年用品;
(五)參與科技開發和套用;
(六)參與社區服務。
第五章組織保障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老齡工作部門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和服務,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制定老年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督促、檢查;
(二)調查、反映涉及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情況,聯繫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
(三)支持、引導社區開展老年服務、興辦老年福利企業,發展敬老、養老、助老等公益事業;
(四)組織、協調開展老年人教育、文化、體育、醫療保健等方面的活動;
(五)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其他工作。
老齡工作部門對涉及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調查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老幹部管理部門、退休職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條老年人協會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是老年人自願組織、自我管理、自主發揮作用的民眾性組織,應當按照組織章程開展工作,為老年人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侵害人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控告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務部頒布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進行調解,調解後達不成協定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檢舉、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申訴、控告、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及時調查處理,不得推諉、拖延。拒絕受理或者故意拖延,不及時處理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老年人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費用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三條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當事人所在組織,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或者不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履行贍養義務。
虐待老年人,尚不夠刑事處罰,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贍養人遺棄老年人的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嚴重的,依法喪失繼承權;老年人也可立遺囑取消其繼承權。
虐待老年人或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侵犯老年人財產所有權,強迫老年夫妻分開居住,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老齡工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侵犯老年人住房,未經老年人同意,改變老年人的房屋產權關係、房屋租賃關係或者更改戶主、動遷戶口的,老年人投訴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拖欠、挪用養老金、醫療費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1991年9月2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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