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根據盤龍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編制全區民政事業的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區各項民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農轉非退養居民的管理。(二)貫徹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審核、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戶,負責街道(鎮)及社區低保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低保資金的發放。
(三)負責全區社會救濟工作。組織社會濟困救難的捐贈工作,做好全區社會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和生活安排;負責生活困難人員的定期救濟、臨時救濟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負責收養登記、收送棄嬰以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四)負責城市及農村救災,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對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指導開展生產自救等工作;開展農村救助、春荒冬寒救濟等工作。
(五)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方針政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負責登記管理全區範圍內的社會福利企事業單位,落實福利生產扶持政策。
(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優待撫恤的政策法規,做好優撫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追認審核的上報;負責評定和調整傷殘等級的審核申報;負責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的定撫;負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定補;負責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審批和兌現。
(七)負責軍隊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安置和服務管理;負責盤龍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
(八)負責全區的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並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指導全區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九)負責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審,監督社會團體的活動,依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社會團體。
(十)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批和管理。依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十一)負責全區轄區內地域調整、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負責區域內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調查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負責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和報批;負責組織區域內路牌、門牌號碼的編制審定和設定;負責建立地名資料庫,開展地名信息化服務。
(十二)負責婚姻登記服務;指導和推廣婚姻習俗改革。
(十三)負責城鄉殯葬事業改革和殯葬管理。
(十四)貫徹執行有關老齡工作的各項法規、規章、決議和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雲南省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護條例》,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昆明市盤龍區民政局機關設 12 個內設機構。(一) 辦公室
負責局黨委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和全區性民政工作重要會議的準備、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協助行政領導處理政務;綜合協調、督辦局機關各科(室、所)和局屬單位的有關工作;負責擬定全區民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局機關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負責局黨政機關公文運轉、保密、文書檔案管理、信訪、信息、值班、安全、辦公自動化及局機關事務、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負責承辦行政訴訟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組織黨務日常工作,負責工、青、婦的日常工作;協助黨委檢查、督促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指示及黨委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做好組織、宣傳、紀檢、黨員教育等工作;受理民眾來信來訪,密切黨群關係;協助黨委做好局內統戰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的行風建設、政務公開;承辦局管幹部職工的職稱、考核、獎懲、任免、調資;負責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日常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加掛昆明市盤龍區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社區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行社區事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社區建設工作;負責區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婚姻登記管理科
負責全區婚姻登記審批和婚姻登記狀況證明的出具;負責民政行政審批(管理服務項目)工作;負責組織宣傳《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指導和推廣婚姻習俗;對婚姻檔案進行立卷歸檔並做好提供利用。
(四)民間組織管理科
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審;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依法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非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區劃地名科
負責承辦區劃調整的調研和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區轄區內的地域調整、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向社會提供標準地名和推廣使用標準地名;負責區域內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負責街道、社區區域界線的維護管理;負責組織區域內路牌、門牌號碼的編制審定和設定工作;負責街道辦事處的區劃設定、調整。
(六)優撫科(加掛昆明市盤龍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落實優待撫恤政策法規的執行;負責革命烈士追認的審核報批;負責傷殘等級評定和調整的審核報批;負責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的定撫工作;負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定補工作;負責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審批和兌現工作;負責軍隊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安置科
負責執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接收安置軍隊(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職工、退休士官;落實軍隊離退休人員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隊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組織軍隊離退休人員和無軍籍職工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負責原已移交區民政局管理的地方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
(八)救災和社會福利科(加掛昆明市盤龍區救災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政府捐贈辦公室牌子)
負責貫徹執行救災救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農村救災、核查上報災情,及時掌握和快速反映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對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等工作,指導並組織各街道辦事處開展救災救濟工作;負責救災救助、春荒冬寒救濟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收、登記、清洗、消毒、管理、分配、運輸捐助物資;負責檢查指導和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負責特殊困難民眾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和生活保障;負責生活困難人員定期救濟、臨時救濟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負責國民黨起義人員、寬大釋放人員的管理和生活保障;負責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的管理和生活保障;負責已愈麻風病人的管理和生活保障;負責農轉非退養居民的管理和生活保障。
負責貫徹執行社會福利工作的政策法規,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工作;負責“星光計畫”工作;負責全區社會福利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福利企業的申報審查、年檢換證、協助企業抓好技術項目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對技改項目進行審查申報;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民辦社會福利事業;負責收養登記工作及收送棄嬰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
(九)社會救助科
貫徹落實城市、農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定盤龍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指導全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開展;審核和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接待和處理人民民眾有關低保的來信、來電、來訪;負責街道辦事處(鎮)低保工作人員的培訓;負責指導監督低保資金的發放。
(十)計畫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民政事業費、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局所屬單位財務管理的指導工作;負責彩票發行、社會捐助、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社會統籌等帳戶的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的監管;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和局機關職工的社會保障;負責監督、審計民政事業費和其它各項經費。
(十一)老齡工作辦公室(加掛昆明市盤龍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有關老齡工作的各項法規、規章、決議和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雲南省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護條例》,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調查研究,預測分析全區人口老齡化發展狀況,對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的老齡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宣傳人口老齡化形勢,促進中華民族尊老、養老傳統美德的進一步發揚。協調有關部門抓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目標。培訓老齡工作專兼職幹部。抓好街道、社區老年組織的網路建設。綜合協調老年體協、老促會、老年活動中心等涉老單位的工作,促進老年福利事業的發展;負責老齡工作的對外聯繫、交流和合作;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老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管理盤龍區老年人活動中心。
(十二)殯葬管理所
負責並組織實施殯葬事業改革和殯葬管理;負責對轄區內公墓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