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宗旨
團結 拓展 交流 服務
團結福建籍的工商業界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聯繫,增進友誼,提供服務,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進合作;加速發展,發揮本會的優勢和作用,為加快雲南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振興中華貢獻一定的力量。
閩商精神
善觀時變 順勢有為
敢冒風險 愛拼會嬴
合群團結 豪俠仗義
戀祖愛鄉 回饋桑梓
雲嶺閩商
世紀金源集團
南鷹建材集團
雲南康樂茶文化城
雲南聯貿商城集團
雲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
雲南萬潮商貿有限公司
雲南正豪建材有限公司
雲南衛通建材有限公司
雲南世豪建材有限公司
昆明新嘉源工貿有限公司
昆明百家利食品有限公司
雲南崎峰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雲南玉廈園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雲南閩商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上 排 名 不 分 先 後】
會董簡介
終身榮譽會長
黃如論
榮譽會長
賴松生
永遠名譽會長
莊哲猛 林樹哲許連捷 黃民選 許健康 張銀森 林移來 洪金界
高級顧問
江巴吉才楊焱平李祖可
顧問
劉才明李燦光 宣宇才 徐 鋼 張功祥 魯新建 楊國棟 莊金標 邱 永
名譽會長
曹德淦蘇正國董海鈞王君正傅圓圓林榮取 吳漢民 張貽倫 許維澤 王瑞強 駱國清陳榮法林聰穎 呂振臏 高景山 林文猛 王曼源 白水清 高新平 黃復興 林曉昌 呂良提 呂聯勝 何明春 林金煉 吳俊新 丁嘉龍 駱 鋼
創會會長
王炳祥 王榮華 王家德 許耀明 呂良楚 李文平 吳國安 吳春山 陳開通 陳少煌 陳忠明 張聰輝 林水敬 林國金 林振堅 洪永輝 洪河山 洪詩平 郭大目 黃民革 黃種勵 謝冠雄
會長
林時營
理事長
肖榮富
監事長
鄭天拱
執行會長
洪健峰
首席常務副會長
羅加曾
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吳世界
常務副會長、黨支部書記
洪金祝
常務副會長
吳建家 尤文獻 尤偉 尤寶忠 尤春水 王志興 王遠標 王澤勝 王榮坤 史美家 呂培景 許長沙 孫東坡 孫鴻瑜蘇文建 蘇承爽 蘇桂如 李天崖 楊錫坤 吳華僑 吳宗原 吳家力 吳翊良 吳瑞應 張燦峰 陳心良 陳永南 陳全良 陳先權 陳君海 陳明安 陳清華 林天錫 林文理 林安慶 林時躍 林時窕 鄭全 鄭丁平 鄭劍水 鄭振泉 鄭景祥 鍾海明 施永明 洪一叢 洪進川 洪來成 洪招明 洪敬新 徐金柱 高健康 郭國強 黃世益 黃志雄 黃松志 黃建海 黃海坪 黃桂林 傅天堂 謝國華 蔡文祥 蔡亞郞 顏建呈 潘天彬 戴信鑫
副會長
尤長順 尤偉峰 尤金生 尤其逞 王水林 王長江 王文耀 王清峰 韋啟祥 鄧志年 莊哲陽 蘭貴斌 孫加源 孫梅約 劉國林 許長河 許江山 劉瑤瓊 蘇銘芳 杜志遠 李文峰 李光善 楊萬成 楊元林 楊振明 連思遠 肖永光 肖慶良 吳天錫 吳友煌 吳石英 吳金枝 張金髮 張建忠 張建築 張偉泰 張端福 陳書義 陳文化 林體育 林時服 羅勇宗 鄭火全 郝永錄 洪進中 洪建華 洪秋林 洪清潔 姚宜部 駱景星 郭小瓊 徐興廣 黃開通 黃雲逸 黃自立 上官海樹 彭金國 魏維雄 謝振輝 薛金來
副理事長
莊言培 陳東毅 林清霖 張慶鋒 謝耀民
副監事長
丁水專 吳培欽 吳志銘 蘇承冬 鄭烏福 鄭天其
監事
蘇梅如 陳明軍 林榮亮 鄭世英 張連江 吳育釗 黃國傑
黨支部副書記
王炳祥
黨支部支委
張燦峰 陳全良 李明霞 吳穩步 李金明
工會主席
吳世界
工會副主席
尤長順
工會委員
蘇桂如 劉福來
副秘書長
莊言培 劉福來 楊劍峰
婦 委會主任
鄭麗鑽
婦委會常務副主任
蘇桂如
婦委會秘書長、副主任
黃翔鷹 鄭巧玲 李麗琴 李明霞 鄭烏軟 陳金珠 林美琴 洪婉婉 汪藝松
常務理事
蘇梅如 陳明軍 陳清川 吳金順 洪生僑 黃金益
理事
尤文默 尤江楓 尤慶宣 尤志謙 尤進火 尤進京
尤進宗 尤秋陽 尤海忠 尤德強 尤臻豪 方添財
王子良 王飛猛 王文進 王慶和 王遠見 王聲點
王志剛 王志堅 王良友 王建民 王明富 王榮添
王家海 王家森 王原德 王銀瓶 王振奕 王賜福
王瑞玉 占三煌 蘭志強 葉華堂 葉志強 白志藝
白進發 劉小豪 劉振志 孫梅山 莊金礦 呂志勇
許金培 許純良 吳友強 吳開顏 吳志遠 吳建設
吳育紅 吳育釗 吳金木 吳金招 吳金鈔 吳健康
吳艷珠 吳清泉 吳海山 吳穩步 張天鑽 張立芳
張進來 張連江 張青水 張貽濤 張謀春 張暫度
張鴻江 張景禎 張滿足 李江南 李國興 李寶法
李金俊 李宣錫 李新興 李新河 李黛雲 楊 臻
汪文博 沈有才 沈國新 肖志鵬 肖金福 肖翻身
蘇文江 蘇天水 蘇東發 邱國富 陳天種 陳藝彬
陳節約 陳延海 陳志新 陳苑藝 陳金錫 陳羅發
陳育生 陳春魁 陳 航 陳少傑 何新玉 周友恭
林才情 林文通 林文清 林文金 林文理 林東海
林永禎 林永鑫 林世傑 林紀勇 林志超 林明月
林時好 林時岩 林時曉 林時堤 林時雄 林時輝
林進步 林志乾 林國森 林建安 林建林 林承業
林承財 林承語 林承謙 林 苗 林 強 林英文
林金桌 林金敬 林金銳 林武劍 林城官 林榮比
林榮偉 林榮華 林榮亮 林榮點 林榮省 林榮欽
林榮謀 林榮鴻 林秋蘭 林振田 林海龍 林鐵峰
林培祥 林清波 林清洲 林清江 林煥來 林道強
林輝龍 林提舜 林福星 林火炎 楊劍鋒 羅勇寶
鄭文良 鄭世英 鄭樂業 鄭偉聰 鄭榮傑 鄭福海
范世雄 卓嚇勇 侯文進 姚燕飛 姚道路 姜永樣
施純鐵 施晉發 施錦星 柯金安 柯躍進 洪加生
洪雙塔 洪再全 洪志分 洪志願 洪吟芳 洪建宗
洪劍剛 洪健康 洪躍祥 洪清在 鍾文鵬 鍾志堅
鍾德順 郭子劍 郭永全 郭永桂 郭芳盛 郭峰勝
郭培慶 郭德財 郭天助 高名善 黃小碧 黃木水
黃玉坤 黃連福 黃國傑 黃國棟 黃建勇 黃春夏
黃泉成 黃順游 黃振生 黃 豪 上官洲 龔志勇
曾華敬 曾江南 曾志堅 曾進展 曾寶峰 曾招鵬
曾清水 謝水龍 謝漢彬 謝振貴 謝添福 賴火勇
賴昌棟 賴思福 賴增加 蔡鳳龍 蔡慶輝 蔡希殿
蔡佳賓 蔡建法 戴水勝 戴添實 魏培育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雲南省福建總商會”(英文譯名:Yunnan Province Fujia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
第二條 雲南省福建總商會是福建籍在雲南省經商辦企業的工商業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雲南省福建總商會的宗旨是:團結、拓展、交流、服務,團結福建籍的工商業界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聯繫,增進友誼,提供服務,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進合作;加速發展,發揮本會的優勢和作用,為加快雲南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振興中華貢獻一定的力量。
第四條 雲南省福建總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雲南省福建總商會會址:
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世紀金源國際商務中心3幢5A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雲南省福建總商會業務範圍是:
(一) 廣泛聯繫海內外僑胞和福建籍工商業界人士,加強信息交流,
介紹投資導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全方位合作,為雲南經濟牽線搭橋。
(二) 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友愛、互助、愛國、敬業、守法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三)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政府管理本會的工商業界的助手。
(四) 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交流、培訓、投資等服務,辦好本會服務事業。
(五) 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為會員調解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
(六) 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七)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八) 有條件時增進與海外華僑團體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社團和國內工商經濟社團人士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九)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雲南省經商辦企業的福建籍工商業界人士承認本章程,按照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原則,辦理有關手續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雲南省福建總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凡在司法、公安、檢察、稅務及相關職能部門,登記在案或限制出入境的閩籍在滇人員不吸納入會。
第九條 雲南省福建總商會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經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四) 由雲南省福建總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雲南省福建總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受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享有本會舉辦的福利和特殊情況下的扶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換屆選舉時,上一屆副會長以上(含副會長),享有對下一屆
參加選舉權。
第十一條 雲南省福建總商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二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任期年限,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接收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會費由會員自願贊助。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對外借貸。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用款計畫必須提請會長會議商討,由監事會審議決定,保證用款計畫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雲南省福建總商會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