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9年12月28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基本信息

(1999年12月28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容簡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

村民委員會選舉經費由本村解決,確有困難的,由當地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和實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計畫;

(三)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推選工作;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有關選舉工作的來信來訪;

(六)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七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此產生的缺額可從原推選的候選人中以得票多的遞補。

第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領導、組織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三)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放選民證;

(四)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確認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五)確定並公布選舉日期和投票時間、地點、方法;

(六)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報告選舉結果,總結選舉工作,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九條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在經常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一)結婚後居住在配偶所在地,但戶口未遷移的;

(二)轉為非農業戶口,仍在原村居住並履行該村村民義務的。

第十條 計算選民的年齡,以選舉日為截止日期。選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未辦理身份證的以戶口登記為準。

精神病人經醫院證明,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張榜公布選民名單。

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可在選舉日7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作出解釋或者糾正。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本村選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之一選舉產生:

(一)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設立主會場或者以村民小組設立投票站,組織有選舉權的村民投票,按得票由多至少確定候選人;

(二)村民採取自薦、聯名推薦等形式,提出初步候選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張榜公布,並按照前項的規定產生候選人。

每一選民提名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人數。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的婦女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候選人。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人數應當分別多於應選人人數。

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十五條 候選人產生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7日以前,按照候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張榜公布。

第十六條 候選人主動放棄被選舉權的,應當在候選人名單公布後3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

因候選人放棄被選舉權,造成候選人差額不足時,應當在原提名的候選人中按得票多的遞補,並在選舉日3日前張榜公布。

第五章 選舉程式

第十七條 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向村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並組織候選人發表治村演說和回答村民的詢問。

第十八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組設投票站投票,老、弱、病、殘者不能到會到站投票可在流動票箱投票,投票站和流動票箱的票必須集中到選舉大會主會場開箱、計票。每個投票站或者流動投票箱必須有3名以上監票人負責。監票人不得是同一村民小組的村民。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唱票和計票工作。

第十九條 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每一選票所投贊成票人數與另選他人人數之和不得多於應選人數,否則選票無效。

第二十條 選舉現場設發票處、秘密寫票處。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由選民本人填寫選票和投票。

選民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他人代為填寫。不能到選舉現場直接投票的選民,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領取、填寫選票並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3人。代寫選票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

第二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投票結束後,組織唱票人、計票人、監票人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宣布選票統計結果。村民選舉委員會應噹噹場公布選舉結果,並當眾封存選票。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實際發出的選票數的,選舉有效;多於實際發出的選票數的,選舉無效。經監票人認定,選票部分無法辨認的,該部分無效;整張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二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少於應選人數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另行差額選舉。另行選舉的候選人應當從第1次選舉未當選的人員中按得票多少產生。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須超過參加投票選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選舉可以當日舉行,也可以在第1次選舉日後3日內進行。

另行選舉後,當選人數仍少於應選人數的,不足的名額可以暫缺。若主任暫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由得票多的村民委員會委員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

前款暫缺的名額,由村民委員會在3個月內組織補選。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於5日內向當選人頒發當選證書。

村民委員會成員當選證書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六章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二十四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理由。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30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但須獲得過半數的選民同意,始得生效。罷免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舉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舉報10日內,應當調查核實。舉報屬實的,應當在核實後10日內責令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拒不執行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送勞動教養的,自判決書或者勞動教養決定書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隨即終止。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在2個月內同意辭職,並補選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但是,在同意辭職前撤回辭職書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村民會議補選。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屆滿為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在15日內組織調查並依法處理:

(一)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三)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打擊報復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五)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村民對選舉程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應當在30日內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雲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必要性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對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作了較大調整,我省1999年通過的《雲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中部分規定與新修訂的《村委會組織法》存在不一致的內容,難以解決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按照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法制統一原則,為保障我省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需對我省《選舉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修訂草案作為我省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立法項目,列入了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計畫。在起草階段,省民政廳開展了省內外調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廣泛徵求意見,幾易其稿,形成了修訂草案(送審稿)報省政府審批。省法制辦接到送審稿後,及時向16個州(市)、部分縣(市、區)和鄉(鎮)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及專家學者書面徵求意見,開展實地調研,充分聽取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建議,會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民政廳赴重慶、湖北考察調研,先後召開了部門座談會、專家論證會,上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廣泛聽取和採納各方面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借鑑省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對《選舉辦法》進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修訂草案,並經2012年7月6日省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選民登記

針對目前農村因外出務工等原因造成人戶分離的普遍現象,修訂草案依據《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分項明確了“戶在人在”、“戶在人不在”、“人在戶不在”等三種情況的選民登記,尤其為了發揮外來人員致富帶頭作用和鼓勵大學生村官、離退休返鄉人員等積極參與村民自治工作,規定“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村民”應當進行登記,參加選舉(第十四條)。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並針對我省農村實際情況,修訂草案對有四種情形的村民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參加選舉(第十五條)。

(二)關於保障婦女當選

為了維護婦女的選舉權利和更好地開展婦女工作,依照《村委會組織法》規定,修訂草案作了一系列新的細化規定:一是在總則中相應增加了“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至少有1名婦女成員”的規定(第三條);二是在候選人的產生過程中明確要求“提名的候選人中應當有婦女成員”(第十八條);三是在選舉過程中,規定了兩項原則來確保婦女委員的當選(第三十條)。

(三)關於投票選舉方式

考慮到我省農村情況的多樣性,修訂草案靈活設定了村委會成員的選舉投票方式,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後選委員”(第二十三條),確保未能當選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繼續參加副主任和委員的選舉,保證選舉不落空。

(四)關於罷免制度

為了解決實踐中罷免制度難以實施的問題,真正實現民主監督,修訂草案對罷免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了動議罷免的主體,規定“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均可以提出罷免要求(第三十七條)。二是改變了受理主體,使罷免活動更符合民主分權與制衡的原則,修訂草案改變了現行《選舉辦法》中村民委員會自己受理罷免要求、自己主持罷免會議的內容,規定“罷免要求應當向村務監督委員會和鄉級人民政府提出”(第三十七條),並由村務監督委員會主持罷免會議(第三十九條)。三是強化了鄉級人民政府的監督作用,賦予其罷免建議權(第三十八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設專章對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第七章)。對上級政府部門或者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候選人和當選人等不同主體,在選舉期間和選舉結束後,發生的不同行為,以及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限、委託投票、候選人提名方式、另行選舉、職務終止、選舉經費保障、村民小組組長和副組長選舉、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機制、職務缺額及其補選等作了補充和完善。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對修訂草案給予了肯定,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省民政廳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完善。27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權利,搞好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建議對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在規範選舉程式、方式等方面作進一步的研究和完善。經研究,作了相應修改:一是刪除了修訂草案第十七條規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對選民提名候選人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款);二是增加了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正式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介紹履職構想的內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三是增加了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派員到選舉大會會場給予指導的內容(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四是完善了選票的統計方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選舉辦法是規範選舉工作的程式法,對於一些實體方面的內容建議調整到組織法實施辦法。經研究,作了相應的修改:一是刪除了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有關村民委員會組成的內容;二是刪除了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有關村民小組任期和連選連任的內容。

三、根據省人大內司委的審議意見,各級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期間成立的領導組和指導組,是非常設機構,屬於開展工作方面的要求,不宜用法規來作規定,建議刪除。經研究,刪除了修訂草案第九條,並對其他條款中涉及到“領導組和指導組”的表述都相應的作了修改。

另外,對一些個別文字和條文作了修改和調整,修訂草案從53條精簡為42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修訂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修訂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進行表決。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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