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旅行社門市部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旅行社門市部的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提高旅遊服務質量,保障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雲南省旅游條例》以及國家旅遊局公告(2004年5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註冊地的州、市、縣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旅行社招徠遊客並提供旅遊諮詢、宣傳服務的網點。
第三條 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其名稱應採用規範的表述。門市部名稱由旅行社名稱加設立地址,再冠以“門市部”組成,依次組成為:“設立社全稱+地址+門市部”。
第四條 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其業務範圍在設立社業務經營範圍核心定為招徠遊客並提供諮詢、宣傳等服務。其中:
國內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核定的業務範圍為“國內旅遊招徠、宣傳、諮詢業務”。
國際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核定的業務範圍為“國內、入境、旅遊招徠、宣傳、諮詢業務”。其中有出境游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在其核定業務範圍時增加“出國旅遊、港澳游招徠、宣傳、諮詢業務”,有邊境旅遊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在核定業務範圍時增加“邊境旅遊招徠、宣傳、諮詢業務”。
第二章 門市部的設立
第五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設立門市部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制度。
國際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當到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預先備案登記,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提出意見。
國內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當到擬設的州、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預先備案登記,由州、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提出意見。
第六條 旅行社申請設立門市部應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一)設立門市部備案登記表;
(二)門市部經營場所有效使用證明;
(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旅行社營業執照副本;
(四)門市部工作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勞動契約、社保局出具的社會保險證明;
(五)旅行社制定的門市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檔案。
第七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要求對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提出意見:
(一)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營業場所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營業場所一般應設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一樓臨街鋪面,星級酒店大堂,大型商場一樓,主要景區門口,機場、車站、碼頭的顯要位置;
(二)門市部從業人員不得少於3人,並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契約,由於某種原因旅行社發給勞動報酬、辦理社會保險;
(三)旅行社門市部應至少配備一部直線電話、一部傳真機和一台與社本部聯網的電腦;
(四)國際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遊者達一萬人次的可以設立一個門市部,每增加一萬人次可增設一個門市部;國內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遊者達五千人次的可以設立一個門市部,每增加五千人次可增設一個門市部。
第八條 旅行社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門市部工商登記註冊手續時,應當出具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旅行社應當在辦理門市部工商登記註冊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到同意設立該項門市部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正式備案。
第三章 門市部的管理
第九條 旅行社門市部為非獨立法人單位,旅行社對其所屬門市部負有管理職責,並承擔該門市部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禁止旅行社通過設立門市部名義以承包、交納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權。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屬租賃他人物業的,應由設立社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協定,並支付租金。
第十一條 設立社應當加強對門市部的管理,並制定門市部管理的制度。旅行社對所屬門市部的經營管理制度應當體現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的要求。
第十二條 門市部應當將門市部名稱、工商營業執照懸掛在醒目位置,便於旅遊者、檢查人員等識別和查驗。
旅行社應當對所屬門市部實行統一標牌,統一形象;應當為門市部工作人員辦理統一的工作胸牌;門市部工作人員必須佩戴胸牌上崗。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門市部的監督管理。門市部應當依法接受所在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各項檢查。
第四章 門市部業務規範
第十四條 門市部必須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業務:
(一)門市部收客時必須由旅行社統一與旅遊者簽訂加蓋旅行社印章的旅遊契約,並出具相關票據;
(二)門市部應當與設立社實現計算機聯網,通過設立社網路平台實現統一計調、統一團隊操作;
(三)門市部應當建立完整的業務檔案,並將由設立社統一存檔;
(四)旅遊產品由設立社統一策劃制定和發布;
(五)門市部應當將旅行社製作,載明遊客須簽訂旅遊契約、索要發票等有關注意事項的《告遊客書》,和門市部登記證一起懸掛於醒目位置。
第十五條 門市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獨立開展經營活動和私自發布旅行社業務廣告;
(二)不得超出核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
(三)不得以門市部名義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契約;不得與設立社以外的旅遊經營者簽訂契約;不得私自聘用、委派導遊運行旅遊團隊;
(四)不得設立獨立的財務機構;
(五)不得以門市部的名義招聘員工;
(六)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旅行社所屬的門市部超出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旅遊業務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項對設立社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旅行社以設立門市部的名義,通過承包、交納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權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三項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旅行社拒絕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門市部監督檢查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旅行社門市部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旅行社撤消該門市部,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告知工商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對旅行社門市部管理監督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之前已經設立的旅行社門市部,設立社應當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本辦法規定進行清理,對不符合規定,應當限期整改,並重新規範門市部的管理,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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