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雲南省建造師協會。
英文名稱為:Yunnan Province ConstructorAssociation簡稱(YP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省建造師所在單位與建造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教育會員遵守《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恪守建造師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同行間的交流,促進工程建設水平的提高和建築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雲南省昆明市滇池路紅塔路口昆明二建大廈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和加強建造師管理的辦法及措施建議;宣傳國家和雲南省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建造師進行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和交流;
(三)配合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建造師註冊受理等相關工作;
(四)提供建造師考前、繼續教育培訓及人才交流等服務; (五)經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同意,開展評先評優活動,開展省級優秀建造師評選活動,及時向國家有關協會和部門推薦國家級優秀建造師,並有組織地、以不同形式向社會推介;
(六)組織建造師開展國際國內考察與交流工作,鼓勵會員參與國際建築市場競爭;
(七)提供信息交流的暢通渠道,營造良好的互動溝通平台與環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辦公室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受協會網站增值服務優惠權;
(五)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且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由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有關重要事件由本會會長同意後,簽署;
(四)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方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委託開展活動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雲南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兼職人員給予適當的勞務補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雲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雲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雲南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3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雲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