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指導意見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指導意見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指導意見》是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9年1月3日發布的政策性檔案。

基本信息

檔案發布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指導意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完善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雲南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國家關於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健全參保繳費激勵機制,積極引導被征地農民主動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問題。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全面覆蓋。以維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自願的基礎上,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獲得參保繳費補助,享受養老待遇,實現應保盡保。

穩步推進、規範有序。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規範征地程式和審核報批,規範資金管理和經辦流程,認真細緻做好各項工作,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確保改革平穩順利完成。

公平公正、陽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監督機制,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式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等工作,確保公開透明。參保繳費補助要體現公平,保證被征地農民應得利益不受損害。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慮不同時期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籌資水平的承載能力,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引導被征地農民對養老保障的預期和選擇,嚴格落實“先保後征”,確保資金可持續。

(三)目標任務。按照制度相銜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資金可持續的目標要求,到2020年,基本實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與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並軌,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範圍,增強被征地農民的獲得感,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農民。

二、保障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2009年1月1日後被政府依法統一徵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後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在冊人員。征地後戶人均耕地面積大於0.3畝,但尚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農民,縣級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納入保障範圍。2009年1月1日前已出台有關政策的地區,按照當地政策的實施時間確定保障範圍。具體保障對象,由縣級政府統籌確定。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及離退休人員、隨用人單位以職工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納入本意見保障範圍。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所涉及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問題依照國務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移民)不納入本意見保障範圍。

三、保障方式和補助標準

(一)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被征地農民應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自願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參保繳費補助。

(二)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每年可享受1次定額參保繳費補助,累計補助年限不超過15年。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參保繳費補助。參保繳費補助所需資金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中列支。

參保繳費補助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1000元,原則上不高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具體補助標準由縣級政府根據應增收的專項資金總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數量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統籌確定,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指數變動等適時調整。

四、補助辦法

(一)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

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未按照《雲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雲政發〔2008〕22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其中,未年滿60周歲的,在履行繳費義務後,按年享受參保繳費補助,參保繳費補助記入個人賬戶;參保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累計享受的參保繳費補助仍未達到15年的,應一次性補足至15年,並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待遇標準。已年滿60周歲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參保繳費補助,參保繳費補助記入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待遇標準,並與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疊加享受。

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已按照試行辦法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將其已繳納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享受的政府補貼視為個人賬戶累積資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補貼低於本意見規定的15年參保繳費補助總額,差額部分應予以補足。以個人賬戶累積資金為基數,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新的待遇標準,若新待遇標準高於原待遇標準,按照新標準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標準低於原待遇標準,按照原標準享受待遇,差額部分由專項資金予以一次性補足。核定後的個人賬戶累積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中已年滿60周歲的,應扣除已領取的待遇總額。

(二)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被征地農民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規定繳費並提供繳費憑證後,每年可申請享受1次參保繳費補助。參保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若本意見規定的參保繳費補助年限達不到15年的,應一次性補足至15年,並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核定待遇標準。其中,已按照試行辦法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其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一次性退還本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強化目標考核,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工作落實,特別是縣級政府要充分履行政策執行的主體責任,確保改革措施落地見效。要根據本意見,統籌制定出台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責任機制,明確各自職責,細化工作措施,統籌推動各項工作。

(二)制定對象認定辦法。由縣級政府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全面摸清被征地農民底數,建立基礎信息台賬,制定統一規範的認定操作辦法,嚴格認定被征地農民身份和保障對象。

(三)嚴格執行“先保後征”。縣級政府在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過程中,按照國家確定的土地級別,每畝增收不低於2萬元的專項資金,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州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查,審核意見作為征地報批過程中的必要條件。各地要對歷年來應繳納未繳納的專項資金進行全面清理,制定專項資金歷史欠費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四)建立風險準備金。縣級政府在土地出讓後,按照不低於當年國有土地出讓純收益5%的標準提取資金,建立風險準備金。

(五)強化專項資金管理。專項資金和風險準備金原則上實行縣級管理,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分賬核算。專項資金支付不足時由縣級政府通過風險準備金補助。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專項資金和風險準備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加強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六)提升管理服務能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研究制定經辦管理規程,統一和規範經辦業務操作流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參保繳費、補助辦理、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項經辦服務工作,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嚴格落實征地報批程式,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做好征地社保審核、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專項資金和風險準備金的專戶管理、資金劃撥等工作。

(七)落實多元保障政策。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規範土地徵收程式,完善被征地農民的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探索土地徵收增值收益合理分享機制,確保征地換保障、無地農民的補償和保障、易地搬遷與征地同步等政策落實到位。嚴格落實征地過程中對被征地農民的貨幣化補償。切實維護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中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戶的土地合法權益。堅持應保盡保、應救盡救的原則,凡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戶,應全部納入保障範圍。

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財政廳反映。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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