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責任。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組織實施和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的依法行政,開展普法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土地、礦產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市級土地、礦產綜合性規劃及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利用、礦產勘查等年度計畫,並監督檢查規劃、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指導和審核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級礦產資源等專項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登記;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關於耕地保護和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統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項目勘測、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市級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縣市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辦由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統籌全市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收儲、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府收購收回、儲備、轉讓等工作,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和監督落實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承擔應由市級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改制。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中介行為,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礦產資源;配合省廳完成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前的初審和組件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的初審論證;承擔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利用調查、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和礦產資源可供性戰略分析,提供全市礦產資源數據。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監督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質環境問題。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和監管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預審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及成果管理,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電子政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聯絡接待等事務性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手裡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指導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負責市信訪聯席會議土地徵收徵用問題專項工作小組的日常協調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局政務公開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組織聽證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上報、清理、彙編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法制建設和法律法規宣傳諮詢等工作。
(三)調控和監測科
參與研究擬訂規範國土資源市場運行、最佳化資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組織課題調查研究,為運用國土資源政策參與調控巨觀經濟運行提供及決策依據;負責起草或參與起草重要檔案、重要講話、重要匯報;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把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和新聞宣傳工作;組織局年鑑史志的編輯與研究。
(四)規劃科(科技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依法指導和審核各縣(市)國土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相關規劃;牽頭組織全市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參與上報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規模的審核工作;編制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地質勘查行業科技規劃;組織協調重大科技項目的立項、申報、實施;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管理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五)財務審計科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相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與財務監督工作;承擔部門預決算、會計核算、政府採購、資金撥付、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擬訂有關預算、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所屬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各類資金的內部審計工作。
(六)收費管理科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項收支計畫的執行工作;對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土地管理規費和礦產資源管理規費收繳情況進行監督和稽查;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市局審核的建設用地項目費用的審核及到期清理;負責系統內收費人員的考核、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項費用收繳業務工作。
(七)耕地保護科
負責實施耕地保護、土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工作;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開發的前期審核工作;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各項建設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核、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
(八)地籍管理科(土地劃界科)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地籍、土地確權、登記和權屬管理辦法;承擔並組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統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項目勘測、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登記、發證管理工作,指導土地證書年檢及查驗管理工作;組織市級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縣(市)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規範、監管土地調查、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指導各區做好用地項目的土地權屬界定工作,承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承辦由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指導各縣(市)土地劃界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科
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市轄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等有關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市轄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的編制和報批,以及具體建設項目供地工作;組織對建設項目用地驗收,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負責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和審核以及對村集體非農建設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負責土地評估報告的認定及備案工作。
(十)地質勘查科
監督地質勘查活動,調處地質勘查糾紛、爭議;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立項、論證、上報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資質、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全市地質勘查項目年檢工作。
(十一)礦產開發管理科
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配合省廳完成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審核工作,依法調處礦業權爭議;編制實施區域內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及上級授權的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依法管理礦業權市場;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立項、論證、上報工作。組織編制黃金資源的勘查和開發保護規劃,調處黃金採礦權權屬糾紛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收購、倒賣、走私黃金案件,依法辦理黃金資源儲量占用登記和採礦登記的有關工作,維護黃金採區礦業秩序。
(十二)礦產資源儲量科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動態監督管理、統計、備案及壓覆礦產資源初審報批,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負責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及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上級授權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礦業權評估備案;負責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及有償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除外)的監督管理。
(十三)地質環境科
負責全市的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依法管理地質環境勘查、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監督檢查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及恢復治理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繳存管理工作;組織認定和管理具有保護價值的地質遺蹟;依法對礦泉水的勘查、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環境保護項目的立項、論證、上報及實施管理工作。
(十四)執法監察局審理科
負責市局立案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全市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組織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專項檢查,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受理和督促上級交辦、民眾舉報等違法線索的調查處理;負責執法監察工作情況綜合、統計。
(十五)土地執法監察科
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土地規劃執行情況、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等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違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縣(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十六)礦產執法監察科
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執行情況、礦業權出讓、轉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縣(市)查處礦產違法案件。
(十七)土地開發整理科
負責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監督管理;承辦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立項、可研、設計及審查報批前期工作;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項目的實施及資金使用管理;落實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組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編報及土地復墾方案評審工作。
(十八)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所屬分局、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的有關管理工作;承擔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系統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