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

(九)地籍管理處。 (十)土地利用管理處。 (十三)礦產開發管理處。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設立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掛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省國土資源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四)將土地評估、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五)加強全省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節約集約利用制度。加強耕地保護的責任落實,強化土地開發整理職責,實現土地供需總量平衡。
(六)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可持續發展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市(地)、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全省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省級土地、礦產綜合性規劃及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利用、礦產勘查等年度計畫,並監督檢查規劃、計畫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縣級礦產資源等專項規劃;審批市縣級土地復墾整理等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登記;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項目勘測、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省級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市、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辦由省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完善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收儲、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府收購收回、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和監督落實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承擔應由省級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省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中介行為,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規劃礦區,劃定省級規劃礦區;負責管理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承擔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統一管理全省國家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利用調查、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和礦產資源政策研究,提供全省礦產資源數據。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管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負責全省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質環境問題。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和監管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及成果管理,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國家出資的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管理工作;依法審查報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設20個職能處(室):
(一)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電子政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事務性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組織廳年鑑史志的編輯與研究。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協調廳內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監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有關國土資源政策的研究工作。
(三)調控和監測處。
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廳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廳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四)規劃處。
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省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牽頭組織編制全省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等政策措施。
(五)財務審計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相關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財政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與財務監督工作;承擔部門預決算、會計核算、政府採購、資金撥付、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擬訂有關預算、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所屬事業單位、派駐機構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各類資金的內部審計工作。
(六)項目管理處。
綜合平衡、匯總編制中長期和年度全省基本農田建設與保護、土地開發整理、礦產資源勘查、地質環境保護、境外購置礦權及勘查開發等各類國土資源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計畫;按規定程式統一受理和審查項目概(預)算,提出年度項目投資計畫總體方案;統一管理項目資金,並按項目進度撥付;負責項目資金的決算;制定項目投資計畫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監督檢查項目投資計畫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七)耕地保護處。
擬訂全省耕地保護、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政策和辦法;承擔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和復墾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組織對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承辦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
(八)土地開發整理處。
負責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監督管理;承辦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審查報批並編制落實年度項目計畫;負責組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立項、可研、設計及其成果評審和項目竣工驗收;負責編制、上報並組織落實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大工程實施方案,核准一般項目實施方案;擬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及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操作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
(九)地籍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地籍、土地確權、登記和權屬管理辦法;承辦由省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擬訂土地調查、監測、項目勘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和全省土地調查、監測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規範、監管土地調查、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十)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出租、抵押等行為;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實施並完善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核准農墾、森工系統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和供地方案;承擔應由省級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十一)土地劃界處。
擬訂土地劃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管理辦法;承辦中、省直單位和部隊所屬農、林、牧、漁、葦場的土地確權劃界、落界、登記工作;負責中、省直、部隊所屬單位、跨市(行署)區域之間和省內其他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處工作;指導各市、縣土地確權劃界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承擔省政府土地劃界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地質勘查處。
組織實施全省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省地質勘查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實施省政府安排的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監督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及國家出資的對外合作地質勘查項目;依法管理全省地質勘查行業、地質勘查資質、地質勘查成果;按規定對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等礦產資源進行監督管理。
(十三)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規劃礦區,劃定省級規劃礦區,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十四)礦產資源儲量處。
擬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實施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依法管理礦業權評估;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及有償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除外)的監督管理;承辦新發現礦種的申請事項;管理礦床工業指標;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政策研究。
(十五)地質環境處
監督管理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資質審批;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和農業地質及地熱資源勘查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地質環境項目審核與監管工作,負責全省地質環境監測及礦泉水鑑定。
(十六)執法監察審理處。
擬訂執法監察及案件查處規定;負責廳立案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全省重大案件的審理工作;組織全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專項檢查,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受理和督促上級交辦、民眾舉報等違法線索的調查處理;負責執法監察工作情況綜合、統計。
(十七)土地執法監察處
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土地規劃執行情況、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等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重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市(地)、縣(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十八)礦產執法監察處。
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執行情況、礦業權出讓、轉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指導市(地)、縣(市)查處礦產違法案件。
(十九)信訪工作處。
受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承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負責組織信訪形勢分析,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省信訪聯席會議土地徵用問題專項工作小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系統內信訪工作。
(二十)人事科教處。負責廳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派駐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工作;承擔市(地)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處級幹部的有關管理工作;承擔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系統教育培訓;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管理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定,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省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四、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150名(含軍轉幹部編制40名),工勤人員編制8名。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職,副廳長4職(其中1名副廳長兼任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局長),紀檢組長1職,副巡視員2職;處級領導職數:處長24職(含總工程師、總規劃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各1職),副處長31職。

五、其他事項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沙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二)歸口管理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歸口管理有關事宜按黑編[2002]63號檔案執行。
(三)負責市(地)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和處級幹部的管理。
(四)負責省國土資源廳派出機構的管理。
(五)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領導信息

孫 綱 廳黨組書記、廳長。負責廳的全面工作,主持黨組工作。分管人事教育處、計畫財務審計處、綜合指導處、企業監督處。聯繫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省龍興國際資源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省國土資源收購儲備交易中心。
徐飛鵬 廳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廳長。協助廳長管理廳的全面工作,負責廳日常工作。分管辦公室、信訪工作處、科技外事處、廳派駐機構。聯繫省國土資源信息中心、省國土資源新聞宣傳中心、省國土資源廳培訓中心。
姜秀金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負責礦產開發、地質環境、執法監察、政策法規工作。分管礦產開發管理處、地質環境處、政策法規處、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聯繫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省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礦產督察員辦公室。
李頂勛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負責地政管理工作。分管規劃處、耕地保護處、土地利用管理處、地籍管理處、土地劃界處。聯繫省土地勘測利用技術中心、省統一征地工作站、省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土地開發利用專家辦公室。
張 財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負責地勘、儲量管理工作。分管地質勘查處、礦產資源儲量處。聯繫省礦產儲量評審中心、省地質博物館(地質資料檔案館)。
孫靜中 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黨務及老幹部工作。分管省紀委駐國土資源廳紀律檢查組(紀檢監察室)、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聯繫省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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