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林業發展戰略、方針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方針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林業經濟體制改革工作。
2、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組織開展全縣植樹造林,四旁綠化和林業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參與管理森林旅遊事業;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及鄉鎮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
4、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管理;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年森林採伐限額,林木採伐、運輸、銷售計畫,經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負責木材檢查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縣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初審;查處林業行政案件。
5、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組織、協調、管理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全縣野生植物調查、監測工作。
6、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全縣森林防火工作,對林業基層單位森林防火業務進行指導。檢查、指導、綜合、協調森林資源保護工作;做好林業公安、經警隊伍及裝備建設;監督、協調、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重特大案件。
7、指導監督全縣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簽發出省森林植物檢疫證書。
8、指導、監督全縣林木種苗工作;審核天然、人工母樹林(衛生)採伐設計檢查驗收;監督、管理種苗運輸工作。
9、編制、審核全縣及有林單位森林經營方案;指導監督全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工作;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產業工作;審核珍貴樹種撫育伐的調查設計;監督、檢查林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10、組織全縣林業科學技術研究,申報重大科研項目;指導林業新技術、新成果的開發,推廣套用,提供科技信息服務。
11、指導林業系統財務工作,負責縣級林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監督林業基金的使用;監督國有林業資產;參與研究制定涉及林業方面經濟調節政策。
12、指導各類商品林(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和生態林的培育、管護。
13、指導全縣有關林業方面利用外資,引進先進科學技術,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林業外事工作。
14、負責全縣木材銷售工作;核發運輸證明;指導林業貯木場工作。
15、指導全縣林業宣傳、教育和林業人才培訓工作國;指導林業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16、負責局機關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監督、指導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管理工作。
17、完成縣政府、市林業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一、內設股室
1、辦公室
協助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貫徹執行局機關工作制度;負責會議組織、文電管理、檔案、秘書事務等機關日常政務;資產管理、聯絡接待、保密保衛等行政事務;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監督查辦工作;負責全縣林業史志編纂工作。
2、人事股(黨委辦公室)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抓好林業系統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做好組織、宣傳、共青團、老幹部、知識分子等工作;負責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年度考核、勞動工資、津貼、勞動工資計畫、勞動定額、安全生產、勞動保險、職稱、幹部、工人調配和普教、業教工作。
3、資源林政股
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森林資源管理; 協調解決跨鄉鎮、跨林場的林權爭議;依法對占用、徵用林地進行審核及監督檢查,收繳森林植被恢復費,負責森林資源統計、建立檔案,動態監測工作;監督森林經營方案的實施,管理伐區撥交與驗收;負責新造人工林資源驗收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與資源統計分析;組織對森林資源消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和森林資源審計;組織編制年森林採伐限額和林木採伐、運輸、銷售計畫,經批准後,監督執行;負責集體(個人)林木採伐許可證,省內木材運輸證管理工作;規範木材運輸管理;制定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木材檢查站設定規劃並監督、管理;監督林場木材銷售工作;負責全縣林政稽查工作。
貫徹野生動物保護法,制定全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和利用規劃;對野生動植物保護、養殖、開發利用等工作進行指導;指導全縣狩獵管理活動,負責全縣以野生動物和森林景觀為主的自然保護區的組建初審和管理。
4、計財股(含審計)
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財經法律、法規及行業制度;組織、協調林業系統的計財工作;負責編報林業系統的財務收支、預算和決算;擬定林業系統資金的籌措和使用方案;建立健全林業系統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參與重大經濟契約和經濟協定的研究及審查,以及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專項資金投放、產品成本費用核定、銷售價格及其收入的歸集等方案的制定,並定期進行分析、考核,實行財務監督。
負責制定本系統內部審計制度,並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對基層單位領導離任進行審計;負責對林業系統各項計畫執行情況實行統計監督;編報統計報表,建立健全統計台帳和原始記錄製度;完成國家、部門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蒐集、整理、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資料。
二、所屬事業單位
1、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監督檢查指導全縣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和落實;負責監督檢查森林防火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協調全縣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負責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撲滅森林火災的調度指揮工作;負責森林防火基礎建設工作;負責森林防火隊伍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2、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全縣四旁綠化、義務植樹及各鄉(鎮)育苗工作;監督指導全縣造林及國有林場育苗工作;負責全縣林木種子(採集、生產、經營許可),種苗及良種基地管理;承擔縣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3、造林總站
擬定全縣造林、綠化、義務植樹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林業三類資源調查和調查設計管理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的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植樹造林、工程造林以及用材林、經濟林、防護林等林業基礎建設;對全縣民眾造林、育林、育苗業務指導和檢查驗收及目標責任和考核管理;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及防沙、治沙工作;指揮監督鄉村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工作;負責鄉(鎮)林業工作站造林技術育苗等業務、經濟實體的管理。
4、林業公安派出所
組織、協調、指導全縣性的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和專項鬥爭;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珍稀植物資源的重大、特大案件;做好森林資源的保護工作和林區治安管理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林業系統民事糾紛、戶籍管理及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負責上級公安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5、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
認真貫徹執行《森林病蟲防治條例》和《植物檢疫條例》等法規。做好本地區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並及時組織提出防治方案;
加強產地檢疫和調運檢疫,控制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和危險性病蟲害蔓延傳播;
負責全縣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業務指導、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指導、監督全縣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組織編制全縣防治計畫和防治技術檔案;負責辦理木材、苗木及林產品產地檢疫及調運檢疫,辦理檢疫合格證。
6、生產管理站
負責指導國有森林經營的調查設計審查;監督實施伐區質量檢查評比驗收及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國有造林設計審核及林業科發展規劃、組織建立科技信息網路;負責林業科技成果鑑定,申報和信息服務工作;負責全系統的機務管理工作。
7、法制辦
負責對全局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並對林業行政案件審核、監督;
負責對各股辦以林業局名義作出的各種行政處理意見、處理決定,依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在有關股辦的配合下,做好林業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基層單位進行各種法律訴訟,依法維護基層單位權益;
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制定並組織實施林業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
負責林業執法人員培訓,管理林業行政執法證件,並對林業執法人員考核;
組織承辦上級部門林業執法檢查的有關工作;
組織對系統重大綜合性林業問題進行調研,為領導決策提出建議;
負責對全系統各單位契約的管理和監督;
承辦局領導、上級法制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8、產業辦
宣傳、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林業產業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組織制定全局產業建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為產業工作提供信息服務,指導產業基地建設,負責技術引進及技術培訓;
協助基層單位進行招商引資;
監督審核各項產業項目的立項,指導項目的落實與實施;
組織基層產業技術骨幹調研獻策;
負責基層單位產業工作業績的 考核,建立健全產業檔案;
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9、管護大隊
對全縣“國家重點公益林”指導、監督、驗收;檢查驗收內容包括實施管理、資金管理、森林保護、森林培育;對林業系統經警工作監督檢查、指導、培訓、學習、考核等工作;負責全縣林政案件查處工作(局長批的)、林政稽查工作;負責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木材核查站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