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價格制

雙重價格制亦稱購銷價格倒掛制。國家以較高的價格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糧食,再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消費者,所產生的虧損由國家財政負擔。實行這種辦法的有日本、朝鮮、中國等。其具體做法,一般是對各種糧食或幾種主食品種如大米、小麥等,由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糧食的收購價格,銷售價格,在指定的糧食商業企業進行收購、銷售;糧食銷售通常與糧食配給制或統銷(計畫供應)配套,對城鄉、工礦區缺糧居民、工商行業、種子糧、飼料糧等用糧按平(低)價定量供應,也有的將平價供應範圍縮小,主要對非農業人口供應口糧,其他用糧實行市場調節,平價糧食的購銷差價和經營費用由中央或地方財政撥補。由於糧食銷價偏低,實行這種價格補貼的辦法,實際上是對消費者補貼。

實行糧食雙重價格制,對於促進糧食生產,提高糧食產量,增加農民收入,保障供應,穩定物價,減輕消費者負擔,緩和糧食市場供求關係,作用比較顯著。但國家財政負擔較重,糧食價格背離價值,破壞等價交換原則,削弱了價格的槓桿作用,因而也有不利於調節生產和消費的一面。雙重價格制,多為糧食供不應求或緊缺的國家迫不得已所採用,是解決糧食問題的一種手段; 財政負擔能力是實行的前提。其利弊得失,各國情況不一,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也有變化。其原因與國情、糧情、政策、財力、管理水平等都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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