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選擇

集團選擇,英文名稱bulk selection,基於群體或集團的表型進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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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社會利益集團影響地方政府決策的內容

從媒體公開報導的有關利益集團活動的案例,以及筆者經實地調研所獲得的材料看,中國利益集團對地方政府決策的影響,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

1)地方政府幹部人事任免地方政府機關的職位本身,不僅是一些利益集團試圖獲取的重要資源,也是實現其他利益的重要途徑。因此,利益集團影響地方政府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影響幹部人事的任免決策。一些地方實力派人物,或因經濟實力,或因人脈關係,或兩者兼而有之,對地方基層政府的幹部人事安排,也有著重要影響力。如據筆者參與的某課題組調研獲悉,南方某市區有兩位“大名鼎鼎”的區人大代表,分別是其所在居委會的主任及居委會所屬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是典型的地方實力派人物。基於地緣、血緣和共同的經濟利益,他們所在的每個居委會及公司,都是一個特殊的利益集團,而這兩位區人大代表,就是其所在利益集團的代言人。由於長期在當地基層任職,有較高的地方聲望和廣泛的人際關係,又由於其是當地“土著”代表,能影響較多的區人大代表,因而他們常常能夠影響、乃至左右該區的黨政幹部人事任免,甚至能夠左右處級重要幹部人事任免。一名接受訪談的幹部曾指出:“區裡的幹部一般不敢隨便得罪他們,不能說他們有能力想讓誰上誰就能上,但他們確有能力在需要由區人大通過投票決定幹部任用時,不想讓誰上誰就上不成,該區黨政領導均對他們禮讓三分”。

2)地方政府公共投資地方政府為市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等所進行的公共投資決策,是一些利益集團競相角逐的重要領域。有些利益集團,總是想方設法要求建設對自己有利的政府公共投資項目(公園、道路、橋樑等城市基礎設施),或是這些項目的規劃(規模、選址等)更符合自己的利益。如在一些大中型城市,由汽車及其配件製造商、經銷商、汽車消費者群體等共同形成的利益集團,就可能極力要求所在地方政府,調整城市規劃思路,加快城市道路、停車廠等基礎設施建設,斥巨資為汽車修造二環、三環乃至四環、五環等道路工程等。

3)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分配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的財政資金分配預算決策,也是一些利益集團競相角逐的重要領域。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在編制財政預算計畫時,常常會遇到這種情形,即各部門、各單位都強調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或通過主管領導打招呼,或藉助上級檔案依據,或通過編制發展規劃等,爭取獲得儘可能多的財政預算資金。這是政府內客觀存在的特殊利益集團(各部門或單位都有自身的特殊利益,都可以視為利益集團),影響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分配決策的典型。

4)地方政府財政稅收不少地方企業或企業集團,除了採用作假帳逃稅、偷稅、漏稅等非法手段謀取利益外,還往往與地方政府稅務部門公開“討價還價”,爭取少交稅。一些實力強大的企業(集團),甚至乾脆要求地方政府減免稅負,給以稅收優待,否則便揚言遷址公司。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也常常不得不許諾和出台一些稅收優惠政策。由一些納稅較多的從業職員組成的專業團體,也可能向地方政府稅收決策施加影響。例如,據筆者調研得知,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南方某市從2001年起,要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應稅項目,對執業律師徵收個人所得稅。按此計算,執業律師40%以上的業務收入要用於納稅(營業稅5.5%,個人所得稅35%)。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執業律師們通過該市律師協會,一致要求市政府減輕稅賦,否則他們便考慮遷往廣州、北京、上海等地執業。為此,市司法局專門向市委、市政府報送一份緊急報告,促成政府修改了律師條例,並參照北京、上海等地的規定,將律師個人所得稅核定為總收入的6%,減輕了律師稅賦。

5)地方政府政策法規的制定政策法規是地方政府利益調控和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某些特定利益訴求合法化的重要依據。因而,對地方政策法規的制定施加影響,是利益集團實現利益目標的“高級”手段。如圍繞在中國汽車工業周圍形成的兩個“泛利益集團”,曾推動了不同的政策法規的制定:由汽車及其配件製造商、經銷商、油品燃料經銷商、汽車消費者群體(主要是運輸公司和富人)、交管部門、以及為汽車工業發展進行合理性論證的專家學者等組成的“車族”利益集團,因其代表著中國汽車工業的發展導向,極力要求調整財稅政策,特別是消費政策;有計畫地實施產業調整援助政策,大力發展汽車貿易與服務業;推動地方政府出台帶有地方保護色彩的汽車貿易條例、政策,取消地方性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等。由深受汽車污染之害的普通居民(尤其是交通要道旁居民、呼吸道病患者)、環保主義者、汽車替代品生產及其經銷商、以及對(私人)汽車消費文明持保留或批判態度的專家學者等組成的“反車族”利益集團,則推動地方政府出台了旨在限制噪音污染、排放污染的管制措施,制定了有關安全、環保與節能方面的強制性標準等。

2.中國社會利益集團影響地方政府決策的方式

在中國,利益集團施加影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賄賂即利用金錢、美色及其他有價物券“買通”相關決策者。這是目前中國非法利益集團謀求利益的重要手段,且形式隱蔽,“暗箱”操作。一些利益集團往往通過“請客送禮、拉關係、走後門以至賄賂政府官員,使之成為自己的代言人,以便將小集團的利益取向複合到行政決策中,從而獲取政策可能帶來的潛在收益”。

2)個人關係網路即利用家族血緣、同學情誼、老鄉情結和其它社會關係等為紐帶,直接接觸相關決策者。這是中國各類利益集團,包括合法利益集團,最常用、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影響方式。合法利益集團有時會通過正式的制度管道(如報告制度),將本集團的利益訴求輸入地方政府決策中,但更多地則是通過非正式的形式(家族血緣、同學、老鄉或私人情誼),直接接觸相關決策者,表達其特定利益訴求。

3)說服即採用書信、電話電報、遞交研究報告乃至直接造訪等方式,對相關決策者進行勸說。勸說的理由,往往不在於勸說者自身的利益,而是投其所好,分析如此這般對各方的好處。與個人聯繫不同的是,說服活動是通過正式渠道、“公事公辦”式進行的。

4)求助於“精英人物”即讓本集團中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成員或集團內有廣泛社會影響力的成員,代表本集團的意願,直接有效地接近相關決策者,影響地方政府決策。或者以人大、政協提案的形式,將本集團的利益訴求直接輸入地方政府決策體系。如據南方某市私營企業主協會秘書長向筆者參與的課題組透露,該市私營企業主協會每年都通過組織會員中的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以提案的形式,反映相關的利益要求,而且“效果比較好”。

5)通過主管部門及其領導這是目前中國合法利益集團較常用的影響方式。一方面,合法存在的利益集團,一般都有其業務主管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它們之間存在一種事實上的上下級關係;另一方面,政府決策機構和人員又實行分管制度,分管領導既可以直接有效地接近、影響相關決策者,也可能直接參與制定政策決策。這樣,利益集團既可以通過正式的制度管道,也可以通過非正式、非制度化的渠道與方式,將本集團的利益訴求輸入政府決策體系,而主管部門及其領導,既可以通過批示、批覆、召開現場會、協調會、列入會議議程等形式,也可以通過“打招呼”、“寫條子”等非正式形式回應利益訴求。

6)藉助媒體呼籲,通過輿論間接向政府施加壓力即向當地(外地、甚至境外)大眾傳媒(報刊、廣播、電視)主動提供信息,請求其向社會廣泛公開之,以爭取儘可能多的民眾的關注、支持或同情,從而對相關決策者形成強大壓力,使本集團所面臨的問題,被提上決策日程或重新考慮。一個值得注意的趨勢是,利用網際網路網路,將成為利益集團向決策者表達利益訴求的重要方式。

7)利用既定的規則、慣例或者直接訴諸法律近年來,中國推行的決策聽證會,正成為各相關利益集團表達利益訴求的重要途徑。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機關(俗稱“民告官”),以使政府改變其與本集團利益目標相衝突的政府行為,這是各利益集團,尤其是民間性利益集團,經常採用的方式。

8)施壓性集體行動這種方式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在政府機關及主管部門門前聚集、靜坐、請願,集體上訪,遊行示威,非法舉行集會遊行,圍堵和衝擊黨政機關、甚至打傷政府工作人員等。近年來,施壓性集體行動有日益增多趨勢。以集體上訪為例,2000年,全國31個省(區、市)縣級以上黨政信訪部門,受理的民眾集體上訪批次、人次分別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2000年,國家信訪局受理的民眾集體上訪批次和人次,分別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同比又上升36.4%和38.7%。同時,施壓性集體行動的強度也不斷提高,而且有些群體往往選擇重大政治活動(如人大、政協召開兩會期間)和重要節日進行這類行動,以便形成更大的社會影響力。

9)參與或操縱選舉隨著中國政治民主化的客觀進程,特別是黨的十五大以來基層民主的發展,以及黨內民主的逐步推進,不同利益集團已經開始有可能通過民主選舉等合法程式,參與地方的政治博弈。這將是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趨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當前鄉鎮換屆選舉過程中,一些非法利益集團,可能通過暴力手段威脅選民、請吃喝拉攏選民、用金錢美色賄賂鄉鎮主管幹部等各種非法手段,參與甚至操縱基層民主選舉,給地方政治發展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在現實政治生活中,利益集團往往並非只採用單一的方式,對地方政府決策施加影響,也未必沿用上述影響方式的一種或多種。一些利益集團可能會通過向地方政府機關捐款、捐贈交通、通訊工具等,直接或間接影響地方政府決策。某些公益性利益集團,也可能運用物質性資助等方式,宣傳自己的理念,以影響政府決策。

從總體上來講,利益集團影響地方政府的方式,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第一,利益集團影響地方政府的方式的正式性、合法性、公開性、透明性程度不足。第二,民間性利益集團、公共利益集團、弱勢利益集團影響地方政府的資源有限,合法渠道不暢,導致它們有時被迫採用施壓性集體行動。第三,合法利益集團往往利用非制度性方式,影響地方政府,獲取正當利益,也往往利用合法手段(部門立法、地方立法等)實現不當利益。第四,一些利益集團對地方政府的滲透,往往與權力的尋租相結合,甚至直接利用基層政權的力量,來謀取本集團的特殊利益。特別在鄉村社會,與轉型期的社會變革有著千絲萬縷聯繫的黑惡勢力團伙,往往通過各種非法手段,直接染指農村基層政權,對農村基層政權建設造成極壞的影響。

3.中國社會利益集團影響地方政府決策的幾點評價

中國利益集團通過遊說、精英代理、訴諸既定規則、參與民主選舉等方式,對地方政府幹部人事任免、公共投資、財政資金分配、稅收、政策法規等決策施加影響,這種影響對促進地方政府科學決策、公平施政乃至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等,都有積極的作用,具體表現在:

第一,能夠化非法的、抗議性的利益表達為合法的、建設性的利益表達。各利益集團在參與過程中,往往由於爭奪利益而發生衝突,而這種衝突“會促使競爭性利益表達機制的形成與完善,有效地疏導轉型社會的利益表達渠道,及時排除體制內隱患”。各集團若能通過合法的利益表達渠道及程式,來表達其特定的利益訴求,一般就不會通過行賄、非暴力對抗乃至暴力等方式,來謀求其特定利益或宣洩其不滿情緒,從而能夠化解非法的、抗議性的利益表達,並因而有利於地方政治穩定及其發展。

第二,能夠為地方政府決策提供信息。由於利益集團對多元化、分殊化、異質化的利益訴求,以及反映這種訴求的“民意”,進行了一定程度地整合,地方政府在決策過程中,若能充分汲取各不同利益集團所表達的利益聚合和民意整合信息,則能更好地代表“民意”,代表本地區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決策更符合實際。同時,利益集團的參與,還有利於減少政府收集信息的成本,提高政府決策效率。

第三,有利於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決策的公正性、合理性。各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通常要求政府在制定公共決策時,按照“公平”原則做出回應。這樣往往能夠減少政府決策的偏頗與恣意性,從而有利於提高政府公共決策的公正性、公開性和合理性。

第四,有利於推進基層民主發展。處於轉型期的社會,利益集團的積極參與,往往能有效地疏通和拓展利益表達渠道。利益集團進入地方政府決策過程,提高了公民政治參與的有效性,擴大了公民政治參與的渠道,從而有利於調動和發揮公民的政治積極性。

顯然,上述積極作用的發揮,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利益博弈規則的公平性與透明性、政策制定者高度的自主性與權威性、地方政府強大的利益整合能力與調控能力等。從實際情況看,利益集團影響地方政府決策可能、甚至已經在一些層面產生消極後果:第一,力量強大、資源充裕、組織良好,尤其是與政治權力結合起來的強勢利益集團,有可能損害整個地區的公共利益和廣大公眾的利益,特別是嚴重損害社區弱勢群體的利益,影響社會的正義和社會政治的穩定。

第二,一些利益集團,可能因其具有雄厚的經濟實力,無須施壓或遊說,即可讓地方政府俯首聽命,使地方政府決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影響。如一些地方出現的“領導傍大款”

現象,就很能說明此種情況。

第三,一些利益集團,則可能利用其強大的權力資源,進行“權力尋租”、“錢權”交易或其他違法活動。這是目前“集體腐敗”或“組織性腐敗”的根源。它既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黨風廉政建設,也使有關政策或法律得不到有效執行。如在某地就形成了一個包括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司法人員等在內的龐大的、黑白合流的非法利益集團。這個非法利益集團,幾乎控制了當地的正式國家機關組織,危害一方,囂張至極。

第四,一些經合法組織異化而形成的利益集團,往往以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合法外衣為依託,以經濟、政治利益為紐帶,運用合法組織的資源,欺壓、剝削人民民眾,瓜分集體財產,謀取其成員的非法利益。

最後,也是最為嚴重的後果是,一些利益集團,可能憑藉其擁有的組織資源、文化資源、尤其是盤根錯節的關係性資源,通過控制地方政權(或某一政府部門、機構),謀取本集團的非法利益。如廈門遠華走私集團、湛江海關走私集團,之所以能夠長期地、大批量地、反覆地從事非法走私販賣活動,主要就在於此類走私集團,均與當地黨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海關等執法機關負責人結成特殊利益集團,並編織了一張嚴密的“關係網”,使這些地方的政權機關實際上掌控在走私集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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