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海關法》規定,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海關機構的設定一般分為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三級。海關實行垂直領導的體制,即隸屬海關由直屬海關領導,向直屬海關負責;直屬海關由海關總署領導,向海關總署負責。海關按照《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國家賦予的職權範圍內自主地、全權地行使海關監督管理權,不受地方政府(包括同級黨的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干預。
海關的組織機構: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
海關總署:下設廣東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設立特派員辦事處,作為其派出機構。
直屬海關:共有41個,除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外,分布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隸屬海關:共有562個。
隸屬海關是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的基本執行單位。
職責
1、開展接單審核、徵收稅費、驗估、查驗、放行等通過作業;
2、對轄區內加工貿易實施海關監管;
3、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及其燃料、物料、備件等實施海關監管,徵收船舶噸稅;
4、對各類海關監管場所實施監控;
5、對通關、轉關及保稅貨物的存放、移動、放行或其他處置實施實際監控;
6、開展對運輸工具、進出口貨物、監管場所的風險分析,執行各項風險處置措施;
7、辦理轄區內報關單位通關註冊備案業務;
8、受理轄區內設立海關監管場所、承運海關監管貨物業務的申請;
9、對轄區內特定減免稅貨物實施海關後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