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縣民政局

(十)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 (十二)主管社會福利工作。 (十九)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根據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定地方性民政工作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辦全縣性社團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行政複議;指導全縣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縣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複議。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四)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實施優撫對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政策;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以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與供養和榮譽軍人療養工作;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工作;審核報批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烈士紀念物和光榮院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士官)安置工作。擬定地方性復退軍人的安置工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和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管理、分配救災物款,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常年捐贈物資的接收處理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和發放工作。
(七)負責在全縣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省政府、市政府和縣級下撥的保障金,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委會建設。
(九)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婚姻習俗改革服務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縣鄉村(居委會)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村(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核報批,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縣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出版發行;負責全縣與毗鄰地縣行政縣域邊界勘察、協商、報批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十一)主管城鄉社會救濟。負責貫徹落實上級制定的救濟政策、標準;負責五保戶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救濟等社會互助活動;組織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活動。
(十二)主管社會福利工作。負責制定和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十三)主管城鎮社區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方案制定和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指導全縣社區服務工作,推動全縣社區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十四)對老齡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制定縣老齡工作規劃;反映老年人的呼聲,對老年人口進行調查登記管理;開展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組織協調涉老部門及社會力量推進老年事業。
(十五)負責殯葬管理,推動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
(十六)主管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擬定地方性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
(十七)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八)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九)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二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1、社會組織管理科
2、復退軍人安置和優撫科
3、救災救濟科
4、基層政權建設科
5、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6、老齡辦公室

下屬機構

1、隨縣社會福利院
2、隨縣救災物資儲備中心
3、隨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公室
4、隨縣殯儀館
5、隨縣民政執法大隊
6、隨縣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7、隨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8、隨縣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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