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制定我縣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全縣各級審計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向縣政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三)根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鎮(場)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及損益狀況。
5、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及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縣長提交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受縣委、縣政府委託,組織對有關黨政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統一組織、授權,對中央銀行和國有金融機構設在本地區的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監督。
(七)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統一組織、授權,對中央和湖北省在隨縣的國有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八)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和申請。
(九)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通過內部審計師協會,對內部審計進行行業管理;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全縣審計專業培訓。
(十)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綜合科、法規科)負責全縣審計調研工作,對全縣審計工作指導思想、重點項目、方法措施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負責全縣審計工作計畫協調管理,研究編制全縣審計工作規劃,根據縣政府和省審計廳及市審計局要求安排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進行檢查;負責起草各類審計綜合報告、檔案、材料,編髮審計內部信息;組織指導全縣審計情況綜合分析、對外宣傳、信息反饋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分析資料;負責指導全縣審計統計和信息工作,並進行審計統計分析;負責指導全縣審計機關計算機技術套用及管理;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管理機關事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檔案起草;管理機關財務;承辦縣人大、政協提案,接受來信來訪。承辦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出國出境考察培訓的政審工作,協助做好機關黨群工作,負責做好乾部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
負責研究財經管理方面的政策、規章和辦法,提出有關建議;做好與審計有關的政策、法規的收集、整理、備案,為審計執法提供依據;審核審計業務文書格式;負責全縣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組織承辦局機關有關審計業務會議,負責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組織對下級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會計)機構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負責舉辦審計聽證會;負責全縣審計業務培訓;組織實施審計普法宣傳教育,對內部審計進行指導與監督。
負責組織實施上級審計機關制定的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隨縣金庫辦理的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鎮(場)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縣財政局、縣地方稅務局等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
負責審計縣政府社保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社保主管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的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縣財政及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下屬系統的財務收支,對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及集團公司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中央、湖北省及隨州市在隨縣的國有工商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縣經貿審計業務。
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組織、授權,審計在隨縣的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 公司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負責審計地方銀行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負責審計在隨縣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在隨縣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縣金融及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負責審計與縣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業務。
(五)農業資源與環保審計科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國務院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縣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及縣政府規定,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國家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財務收支,組織對國家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縣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