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審計局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襄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0號)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襄樊市市級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襄發[2009]23號)精神,設立襄樊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市屬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統籌發展、組織協調全市審計業務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市級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實施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市長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根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單位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1、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的財務收支。
3、縣(市、區)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市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市投資和以市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6、市政府部門、縣(市、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依據《審計法》和有關規定,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市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經濟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全市審計專業培訓,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依法通過適當的方式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檔案起草,管理機關文書、機要、檔案、保衛、信訪等事務工作;管理局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機關財務收支工作,對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監督;對機關後勤事務進行管理和落實;按有關規定承辦對外接待事宜;負責接待來信來訪。
(二)綜合科。
負責全市審計調研工作,並提出建議;負責全市審計工作計畫協調管理,研究編制全市審計工作規劃,根據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協調安排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進行檢查;負責起草各類審計綜合報告、檔案、材料,編髮審計內部信息;負責編寫《襄樊市審計局大事記》、《審計年鑑——襄樊篇》;組織指導全市審計情況綜合分析、對外宣傳、信息反饋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分析資料;負責指導全市審計統計和信息工作,並進行審計統計資料分析。研究、制定加強全市內部審計業務工作的規劃和措施,並組織落實;負責市審計學會和內部審計師協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市內部審計工作。
(三)法規科。
承擔市政府有關規章草案的調研、起草、協調、報批工作;研究財經審計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提出推進全市審計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科學化的意見建議;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市審計局監督的對象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承擔市審計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按規定召開審計聽證會;承辦市人大建議、市政協提案;組織實施審計系統普法工作;指導全市審計法制工作。
(四)審理科。
承擔對業務部門移交審計資料的審理並提出書面審理意見;根據財經審計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提出加強全市審計工作質量的意見建議;審理市審計局審計項目;檢查下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優秀審計項目的評選工作;協辦市審計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全市審計項目審理工作。
(五)審計結果執行科。
負責審計結論性法律文書的送達、審計決定的執行和審計公告工作;跟蹤落實審計移送處理事項、審計建議事項和自行糾正事項;提交審計執行結果和整改情況的報告;依照法律法規和程式,辦理有關執行事項;負責審計結果執行情況的統計分析;指導全市審計結果執行工作。
(六)信息科。
負責全市審計機關網路建設和辦公自動化建設;組織協調全市“金審工程”項目實施工作;開展計算機審計和輔助審計業務;跟蹤了解被審計單位財務電算化狀況;建立巨觀經濟信息、審計項目檔案、財經審計法規、人力資源等資料庫;組織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軟體的開發、套用、推廣和培訓;負責局機關計算機、網路的管理維護工作;指導全市審計機關信息化建設與管理。
(七)財政審計科。
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省金庫襄樊市分庫辦理的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縣(市、區)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財政審計業務。
(八)金融審計科。
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組織、授權,審計在樊的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負責審計地方銀行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金融審計業務。
(九)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市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業務。
(十)政法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市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和公安、司法等政法機關、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政法審計業務。
(十一)經貿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下屬系統的財務收支;根據有關法律和市政府規定,對市屬國有重點大型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經貿審計業務。
(十二)農林水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市、區)以下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農林水審計業務。
(十三)國土環保審計科。
負責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國土建設、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市、區)以下政府管理的國土建設、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國土、環保審計業務。
(十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市政府規定,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國家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十五)外資運用審計科。
審計在襄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在襄樊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市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十六)人事科。
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政府管理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並協調辦理其任免手續;組織指導全市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直屬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科。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含黨外副局長1名),紀檢組長1名,總審計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9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原核定市審計局機關5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五、其他事項

(一)市經濟責任審計局、市社會保障和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中心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不變。
(二)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