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縣審計局

保康縣審計局編制為10名,原核定局機關事業編制6名暫時保留(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合計為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審計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9名(正股6名,副股3名)。

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二)加強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三)加強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較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跟蹤審計監督。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統籌發展、組織協調全縣審計業務工作。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縣級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推進民主法制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實施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縣長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根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單位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1、縣級各部門(含直屬事業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的財務收支。 3、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縣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縣投資和以縣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依據《審計法》和有關規定,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經濟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全縣審計專業培訓,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依法通過適當的方式組織審計縣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縣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縣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檔案起草,管理機關文書、機要、檔案、保衛、信訪等事務工作;管理局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機關財務收支工作;對機關後勤事務進行管理和落實,按有關規定承辦對外接待事宜。負責全縣審計工作計畫協調管理,研究編制全縣審計工作規劃,根據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協調安排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進行檢查;負責起草各類審計綜合報告、檔案、材料,編髮審計內部信息,負責編寫《保康縣審計局大事記》、《審計年鑑——保康篇》;組織指導全局審計情況綜合分析、對外宣傳、審計調研、信息反饋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分析資料;負責指導全局審計統計工作,並進行審計統計資料分析;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縣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縣審計信息系統。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縣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法規審理股負責審計法制工作。根據財經審計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提出加強縣審計工作質量的意見建議;提出推進審計工作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的意見建議;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承擔對業務股移交審計資料的審理並提出書面審理意見;檢查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優秀審計項目的評選工作;承辦縣審計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實施審計局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全縣內部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加強全縣內部審計業務工作的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縣財政局、縣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根據省審計廳和市審計局授權,審計在保康的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負責審計與縣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政法機關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農業和資源環保審計股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局農林水審計業務。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國土建設、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 經貿和社會保障審計股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根據有關法律和縣政府規定,對縣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名,原核定局機關事業編制6名暫時保留(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合計為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審計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9名(正股6名,副股3名)。

五、其他事項

(一)縣審計局所屬經濟責任審計局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不變。內設綜合股、黨政群審計股,核定股級領導職數2名。
(二)保康縣投資審計中心,為審計局管理的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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