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責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擬訂本縣環境保護規劃;統一監督管理本縣內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事件;根據國家標準和本縣具體情況,組織編報本縣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本縣大氣、水等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本縣可持續發展綱要;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監督農村生態環境工作,開展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本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和協調本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組織執行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電、檔案、保密、保衛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及檔案、文稿的起草與信息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局務會、局長辦公會議定事項和有關重大工作的季度督查督辦;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負責信訪與舉報的日常銜接工作;負責縣委、縣政府“文明”責任制涉及環保工作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考核和政治思想工作;負責局文明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的會務和局黨組學習中心組集體學習的日常管理,並對決定的事項督查催辦;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統計工作;負責環境信息報送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人技術等級評定等有關工作;負責在職人員培訓教育;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
二、業務股(政務中心環保視窗)
1、環境影響評價
業務範圍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氣、聲、固體廢物、生態、電磁、水土保持、社會經濟、人體健康、輕工、紡織纖;化工、石化、醫藥;建築材料;建築、縣政公用工程;金屬冶煉、壓延加工;社會服務;採掘。
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其內容包括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結論。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並將環評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②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即根據國務院制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對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重大和輕度環境影響的項目分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
2、負責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的實施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和組織對建設項目竣工環保“三同時”的驗收工作;參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檢查、督辦工作,對重污染型建設項目實行嚴格有效的“三同時”全程監督;負責建設項目環境統計報表、資料建檔工作,負責全縣建設項目、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管理工作。
3、組織和監督實施自然生態保護法規和規章;組織編制全縣自然保護區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擬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承辦縣內新建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負責縣級自然保護區的評審組織工作,提出新建的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以及上報備案工作: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負責監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工作: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加工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有關論證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的規劃論證並負責管理其環境影評價工作;負責礦山開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管理生物技術及生物入侵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桔桿禁燒和綜合利用、規模畜禽養殖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4、編制全縣環境保護宣傳規劃、計畫,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任務;負責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活動,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協調開展中、國小環境教育,推動環保專業教育、業餘教育和科學教育工作,並總結推廣經驗。
5、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污染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等專題性防治計畫,建立有關全縣性監督和保證制度工作;負責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小流域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達標排放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污染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協助申報和監督使用國家、省級污染治理資金項目工作;負責輻射環境和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組織並監督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推廣環保最佳實用技術、環境污染綜合防治方法。
6、負責擬制全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工作;負責擬定污染項目資金使用計畫,歸口管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建立市、縣污染治理項目台賬,歸口申報和管理市、縣級污染治理資金項目。
7、負責節能減排、新型工業化考核工作、負責鄉鎮和縣直各有關部門“雙文明”中環保考核工作。
8、負責局安排的重大調研任務和有關文稿起草工作。
三、法規股
1、組織對全縣環境保護重大政策的調研,擬訂環境保護政策措施;
2、參與全縣環境保護管理政策、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的擬訂工作;
3、擬訂環境保護地方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4、負責對有關股室草擬的環境保護專項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
5、負責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審批、行政收費、現場監管等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
6、組織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檢查各項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7、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8、負責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的證件管理工作;
9、指導和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0、參與調查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及轄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四、環境監察大隊
1、擬定並組織實施排污費征、排污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核定和環境監察規章制度。
2、擬定全縣徵收排污費預算;組織實施排污費收繳稽查工作;建立徵收排污費台帳;管理排污費票據;參與擬制縣級污染治理項目資金使用計畫。
3、參與縣管新、擴、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並負責辦理監管接受工作;負責對縣管污染治理項目立項提出審查意見,參與污染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發放排污許可證等工作。
4、負責全縣環境監察工作,組織實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新改擴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運行、污染源達標排放、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排污許可證執行等情況現場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污染源排污規範化整治,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負責取締關停項目的鞏固和穩定工作。
5、負責縣區外重大和跨區域的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污染糾紛的調查、調解和處理。統—管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具體承辦市局交辦、縣委、政府交辦、局領導交辦和及有關部門批轉案件、重大信訪來訪案件工作的調查處理。
6、負責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提交企業環保遵紀守法情況的證明,並對企業排污情況進行監察。
7、負責提案、建議的辦理工作。
五、監測站
1、對本縣區域內各環境要素的省控、市控的測點和斷面、按照國家、省市的要求開展常規性監測,整理匯總監測報告並及時上報。建立區域環境臨測資料庫,掌握區域環境背景值及區域環境質量,環境容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對本區域內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單位按照國家污染源監測技術規範和要求進行監督性監測和排污收費監測,履行技術監督職能,建立區域污染檔案,掌握區域污染源狀況。檢查治理沒施的運行效果,評價區域防治的環境效益。承擔本區域內綜合性環境調查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技術仲裁,治理設施達標驗收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項目的竣工達標監測。綜合分析本區域環境質量與污染源監測數據資料。及時準確向主管部門反映區域污染動態,變化趨勢及污染治理的環境效益,為制定區域環境目標,環境規劃,進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提供科學決策依據。負責編制本區域內各類環境監測報告。接受上級站的業務技術指導和考核。開展監測技術交流,進行監測技術培訓,組織監測技術考核。負責本區域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的組織和指導,落實監測質量保證措施,逐步提高監測數據的完整性、精密性、準確性、代表性和可比性。參加制訂、修訂地方環境標準和監測技術規定。參加和開展環境監測技術,監測方法和區域綜合整治規劃的研究。承擔環境監測科研任務。負責本區域環境監測網路業務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開展有償技術服務和技術諮詢,承擔污染現狀調查與評價任務,承擔各單位各種樣品的委託分析。
2、在市環保局領導下做好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3、了解大氣監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負責制定環境大氣監測技術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開展環境大氣監測課題研究。積極引進國內外環境大氣監測新技術,撰寫監測技術報告和工作總結。全面了解轄區內環境大氣質量現狀和發展趨勢,大氣中主要污染物及其濃度分布特徵以及與時空的關係。熟練掌握轄區內環境大氣監測點位的分布情況和各點位的環境條件。所處功能區位置、大氣質量狀況、主要污染物及其與時空的關係。建立健全監測技術檔案,嚴守國家機密。
4、協調指導全縣重大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統計工作,組織編寫全縣環境狀況公報工作。
5、負責“愛衛”檢查中的環保考核工作。
6、縣、旗、縣級市、大城市區環境監測站的主要職能是:
(1)、對本縣(市、區)內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制訂監測計畫和進行經常性的監測。定期向上級站報送監測數據,編報本縣環境質量報告書;
(2)、對縣(市、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各類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情況。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
(3)、完成環境保護法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4)、參加縣(市、區)內污染事件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
(5)、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積極組織和發動民眾參加環境監督活動,組織民眾性的環境監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