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市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市委和省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各縣、區和蔭營地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全市檢察工作方針,部署全市檢察工作任務。
(三)對叛國案、分裂國家安全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市性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和審判工作進行監督。
(六)依法對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依法對全市的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實行法律監督。
(八)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九)對全市兩級審判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或提請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十)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檢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信息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運用現代化科技手段和方法開展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覆核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法管理全市兩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工作;協同市有關部門管理全市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負責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協同黨委主管部門管理、考核全市兩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協同縣區黨委管理和考核縣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檢察院和蔭營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六)管理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十七)領導全市檢察系統司法警察工作。
(十八)負責其它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編制8名,職數3名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負責有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安排與組織服務工作;負責檔案起草、保密、密碼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的聯絡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
(二)政治部 編制8名,職數3名
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區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區委負責縣區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機構編制和有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基層檢察院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官的等級評定、晉升和司法警察的警銜評定、晉升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理論、文化建設、檢察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和爭先創優工作,承辦全市檢察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本院新聞發布會;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檢察機關中長期教育培訓規劃, 組織管理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培訓、崗位職務培訓、學歷教育、繼續教育工作。
(三)偵查監督處 編制4名,職數2名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批捕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批捕工作;研究偵查監督、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全市偵查監督工作有關規定。
(四)公訴處 編制8名,職數3名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負責對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承辦應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和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對市人民檢察院起訴和抗訴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二審抗訴、抗訴和再審案件依法出庭履行職務;對縣區檢察院起訴部門直接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備案審查,承辦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起訴檢察部門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和問題的請示;負責對同級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的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工作;研究全市起訴檢察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規定。
(五)反貪污賄賂局 編制14名,職數2名(副局長2名)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參與辦理全市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立案偵查縣(處)級幹部、市管幹部和市檢察院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其它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工作;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組織領導全市檢察機關反貪部門收集儲存犯罪信息情況,掌握全市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其它經濟犯罪的動態;承辦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一處,編制4名,職數2名;偵查二處,編制4名,職數2名;綜合指導科(與偵查指揮中心合署辦公),編制4名,職數2名。均為正科級建制。
(六)反瀆職侵權局 編制8名,職數3名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立案偵查全市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工作;組織、指揮、協調跨地區的重特大瀆職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 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趨勢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 承辦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
(七)案件管理中心 編制8名,職數3名
負責統一受理和分流各類案件,管理法律文書和工作文書,實施辦案流程監管,經檢察長批准對有異議的不批捕、不起訴、撤回起訴等進行審查、督查;對執法辦案質量進行評查、檢查,對檢察業務工作進行統計、分析、綜合考評,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管理和處理進行備案監督;負責對檢察長批示下級院辦理的案件進行交辦、督辦,對下級院案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八)監所檢察處 編制4名,職數2名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立案偵查和指導;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貪污、賄賂及其他瀆職侵權案件的初查;負責對服刑人員和勞教人員的重新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和起訴;受理被監管人員及其家屬提出的有關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中監管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控告和舉報;受理並複查被監管人員及其家屬不服已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承辦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協調指導蔭營地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九)民事行政檢察處 編制4名,職數2名
負責對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承辦對市縣兩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工作,並依法出庭履行職務;對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過程中審判人員的職務犯罪線索進行初查,或配合其他自偵部門共同偵查;研究分析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並提出工作對策; 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十)職務犯罪預防處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 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教育。
(十一)控告申訴檢察處(舉報中心、 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 編制4名,職數2名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申訴; 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庭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類和管理; 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綜合反映控申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 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 編制4名,職數2名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向本院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檢察套用理論研究,負責對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指導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 對全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和檢察工作中遇到的適用法律疑難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承辦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市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陽泉市檢察官協會的日常工作檢察志; 收集管理圖書資料。
(十三)檢察技術處 編制7名,職數2名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 制定檢察技術工作發展規劃;負責檢察信息網路的規劃、指導與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技術部門勘查取證、文證審查(即對案件中的技術鑑定材料進行技術審查)、檢驗鑑定等工作;承擔本院及下級人民檢察院送檢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難案件的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 組織相關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負責全市檢察技術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學術交流和鑑定資格的考核、審查論證工作,為檢察機關辦案工作提供其他專門的技術服務。
(十四)行政裝備處 編制8名,職數3名
負責全市檢察系統計畫、財務、裝備工作對中央、省計畫及市財政對全市各級檢察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市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經費及基本建設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財務、基本建設、房產基建維修、房改、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
(十五)法警支隊 編制8名,職數3名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業務管理及考核工作, 組織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 制定司法警察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統一指揮、協調司法警察完成地區的重大任務; 對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組織司法警察配合市檢察院業務部門履行職責,完成所擔負的工作任務;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等保衛工作。
(十六)駐陽泉市看守所檢察室編制3名,職數1名
對陽泉市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和代為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督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十七)紀檢組(監察處)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政法專項編制為119名(公務員112名,工勤人員7名)。
其中: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4名, 紀檢組長 1名,政治部主任1名,反貪局局長1名,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