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蔭營地區人民檢察院

(一)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對監獄機關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十)對於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一、主要職責

蔭營地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市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在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負責對陽泉第一監獄和第二監獄實施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對監獄機關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三)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四)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司法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件進行偵查。
(五)配合有關部門搞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六)受理被監管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提出的控告和舉報並依法審查處理。
(七)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偵查活動實行監督。
(八)對監獄機關移送本院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或不起訴;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九)對同級人民法院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按照抗訴程式提出抗訴。
(十)對於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十一)負責兩監獄內管轄的刑事案件的技術檢驗、鑑定和覆核的聯繫、協調工作。
(十二)協同市委和市人民檢察院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負責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調查研究檢察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四)承辦其它應當由派出人民檢察院負責的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編制4名,職數2名(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2名,紀檢組長1名)
組織協調本機關的政務工作,負責做好文秘、督查、檔案、保密、收發、文印等工作;負責檢察統計工作和編髮《檢察信息》;負責機關的物資技術裝備、財務管理等工作。
負責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初任檢察官考試、檢察官考核、獎懲工作和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
(二)職務犯罪偵查局 編制4名,職數2名
負責對本院直接受理的國家工4作人員瀆職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的案件進行偵查、預審。
負責對本院直接受理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預審;負責研究分析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的特點、規律和打擊、預防的對策,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三)偵查監督公訴科 編制4 名,職數2名
負責對監獄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本院直接立案偵查需要提請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提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做出批捕或不捕決定。
負責監獄偵查部門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或不起訴;對決定起訴的案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並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審查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意見,經本院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後履行抗訴職能;負責審查答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合法訴訟請求。
(四)駐陽泉第一監獄檢察室 編制4名,職數2名
負責對陽泉第一監獄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監獄管理機關暫予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陽泉第一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初查;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五)案件管理中心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統一受理和分流各類案件,管理法律文書和工作文書,實施辦案流程監管,經檢察長批准對有異議的不批捕、不起訴、撤回起訴等進行審查、督查;對執法辦案質量進行評查、檢查,對檢察業務工作進行統計、分析、綜合考評,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管理和處理進行備案監督。
(六)駐陽泉第二監獄檢察室 編制4名,職數2名
負責對陽泉第二監獄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裁定判刑、假釋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暫予批准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陽泉市第二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初查;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蔭營地區人民檢察院機關政法專項編制27名(公務員25名,工勤人員2名)。其中: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2名,紀檢組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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