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位於陽泉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西路中段。是一個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對陽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主要職責

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對陽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判依照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審判依照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和抗訴案件。

(三)依照法律規定提審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四)審理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依照法律規定審理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

(六)依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受理不服該院及所屬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案件的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提審或指定基層人民法院再審。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決定權,執行該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又需要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及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八)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受理並決定國家賠償。

(九)依法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意見,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相關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指導全市兩級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協助地方黨委考察、配備協管幹部;依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及工勤人員;領導該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全市兩級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三)指導和開展全市法院系統的法制宣傳報導工作。

(十四)領導全市法院監察工作。

(十五)承辦其它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編制8名,職數3名

負責內外聯繫與綜合協調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政務和行政後勤工作;組織安排該院各種會議和院領導的公務活動;負責秘書、機要工作和全市法院的密碼管理與保密指導工作;負責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負責公布司法裁判文書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與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負責接待、外事工作。

(二)政治部 編制8名,職數3名(副主任)

負責全市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地方黨委、院黨組搞好法院系統的領導班子建設;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抓好全市法院隊伍建設;指導管理全市法院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獎勵工作,按許可權審批、呈報記功、評模、表彰事項,總結推廣先進典型經驗;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日常工作及法官的相關考試、考核、等級評定與晉升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銜呈報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幹部考察、任免、調配、工資、福利、辭退等工作;管理和指導院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及職稱評定工作;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三)立案一庭 編制4名,職數2名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再審、執行等各類案件的立案登記、受理,決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依法進行立案調解;依法審理不服基層法院的管轄議案件;審查辦理和收繳各類案件的訴訟費用,依法辦理減、免、緩訴訟費用的審批;對該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再審、執行、信訪複查案件的審批流程管理;負責對全市基層法院立案部門的業務指導;負責應由該院立案部門辦理的其他事宜。

(四)立案二庭(信訪處) 編制8名,職數3名

負責接待立案、審理、執行、再審、國家賠償等訴訟案件的法律諮詢;對全市基層法院終審的各類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執行案件的申訴或再審申請案件的複查;對該院終審的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立案、財產保全、管轄以及執行案件的申訴或再審申請案件的複查;負責上級法院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批辦、交辦、轉辦的各類涉訴案件的辦理;負責非正常涉訴信訪案件的接返、教育、疏導和穩控工作;負責與市信訪局有關案件的協調、銜接、辦理等事宜;負責對基層法院涉訴信訪部門的業務指導;負責其他應由該院受理的涉訴信訪事宜。

(五)刑事審判第一庭 編制8名,職數3名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案件;審理相關涉外內審、移送管轄、請示案件;負責審判提級審判的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審判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有關刑事案件;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負責審批或指定由基層法院一審但管轄不明等普通一審刑事案件的管轄;負責對基層法院審理相關大要案件的協調工作;監督和指導基層法院刑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六)刑事審判第二庭 編制4名,職數2名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由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案件;審理相關的請示、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負責對基層法院審理相關大要案件的協調指導工作;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七)民事審判第一庭 編制8名,職數3名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契約案件;審判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庭的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編制8名,職數3名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九)民事審判第三庭 編制8名,職數3名

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審查處理不服基層法院生效裁判的智慧財產權申請再審案件和抗訴案件;辦理智慧財產權申請複議案件;審批智慧財產權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和侵權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審批基層法院延長有關案件審限的申請。

(十)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編制4名,職數2名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基層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對確有錯誤的,指令基層法院立案再審;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審批基層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依法審理應由該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十一)審判監督庭 編制8名,職數3名

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基層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理該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應當再審的刑事、民事案件;審理基層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應當由該院再審的刑事、民事案件;審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再審案件;審批基層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十二)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 編制8名,職數3名

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審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審理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行政訴訟案件及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

(十三)執行局 編制13名(含執行局局長),職數1名

組織、指導、監督、協調全市兩級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該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該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會同行政審判庭執行需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組織全市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必要時組織或參加基層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審理當事人對基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該院申請複議的案件;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兩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協調處理法院間在縣區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的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基層人民法院報送的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行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衝突的案件;負責全市法院委託外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委託本市法院執行案件的審查、執行、批轉、督辦、協調工作;辦理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該院執行的執行案件;辦理其他執行工作相關事宜。

(十四)執行一庭 編制4名,職數1名

協調處理全市法院間在跨轄區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的暴力抗法整件 協調處理基層人民法院報送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海關、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衝突的案件;負責全市法院委託外市 (地)法院和外市(地)法院委託本市法院執行案件的審查、執行、批轉、督辦、協助工作;辦理其他執行協調工作相關事宜。

(十五)執行二庭 編制4名,職數2名

執行該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該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方書;會同行政審判庭執行需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組織全市法院的統一執行行動;必要時組織或參加下級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辦理其他執行工作相關事宜。

(十六)執行三庭 編制4名,職數1名

負責該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該院執行的案件統計工作;負責本市法院執行案件的統計工作;負責審理當事人對基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按照民事訴訟的規定向該院申請複議的案件;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兩級人民學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負責執行局檔案資料的收發、登記、存檔等工作;辦理其他執行工作相關事宜。

(十七)研究室 編制8名,職數3名

負責調查掌握全市法院審判工作動態;研究有關法院工作全局性的方針、政策和理論問題;總結推廣司法改革、審判工作經驗,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負責該院報告、領導講話、總結等材料檔案的起草和院志、年鑑、信息、簡報的編寫;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提出對法律、法規草案的修改意見;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司法統計工作;參與研討指導少年法庭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法院系統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與高級人民法院宣傳部門、黨委宣傳部門、新聞單位的聯繫和新聞記者的來訪接待工作。

(十八)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編制4名,職數2名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含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裝備、訴訟費、國有資產等管理使用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兩庭建設等工作;負責該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負責該院及基層人民法院通信、辦公現代化的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協助基層人民法院現代化辦公建設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九) 技術處 編制4名,職數2名

(二十)司法警察支隊 編制8名,職數3名

領導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完成警衛法庭、提押人犯、送達法律文書、協助執行案件、執行死刑任務;負責擬制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執勤、訓練、考核等方面的規定和意見,並組織實施;主管全市法院的警械具、武器裝備管理、警用標誌發放及警風、警紀糾察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業務培訓;組織協調基層法院司法警察力量調配,依法執行任務;警衛該院法庭,依法執行傳喚、拘傳、拘留、押送、看管人犯等任務,維護審判秩序;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十七)紀檢組(監察室)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政法專項編制為133名(公務員121名,工勤人員12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3名,紀檢組長1名,政治部主任1名,執行局局長1名,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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