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陵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貫徹執行國家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全市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策、規劃、方案;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職能股室,辦公室、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公務員管理股、人事管理股、就業促進股、勞動監察股、職業能力建設股、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制定我縣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政策,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來我縣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制定我縣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辦法;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國家、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縣具體實施辦法並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國家、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制定我縣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制定我縣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制定我縣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八)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擬訂全縣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辦法,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來我縣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聘請外國專家計畫;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組織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安置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承辦縣政府獎勵工作並綜合管理全縣各部門表彰獎勵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屬單位

1、德州市陵城區社會保險中心

2、德州市陵城區勞動就業辦公室

3、德州市陵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4、德州市陵城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內設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督辦、安全保密、應急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局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做好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會同有關股室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負責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擬訂全縣轉業軍官安置工作的辦法和計畫,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協調軍轉軍官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二)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股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和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和辦法並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負責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的巨觀規劃和巨觀調控措施,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落實國家、省、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實施辦法;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落實;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公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推薦、評審(認定);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管理有關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擬訂全縣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辦法,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來我縣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聘請外國專家計畫;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組織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股
貫徹執行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調任、辭職、辭退等方面的實施辦法,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推動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縣政府機關股級及以下公務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五)人事管理股
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考核、獎懲等實施辦法;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落實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縣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六)就業促進股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來陵就業政策,指導全縣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縣就業管理政策;
(七)勞動監察股
擬訂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落實農民工工作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指導監督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辦法;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報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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