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義記載
《三國演義》第二回,司徒,為十常侍害。
《後漢書 杜欒劉李劉謝列傳第四十七》記載
光和五年(182),靈帝使公卿察舉刺史、守相等為民蠹害者。時司徒東海陳耽,亦以非罪與陶俱死。耽以忠正稱,歷位三司。光和五年,詔公卿以謠言舉刺史、二千石為民蠹害者。謠言謂聽百姓風謠善惡而黜陟之也。時太尉許戫、司空張濟承望內官,受取貨賂,其宦者子弟賓客,雖貪污穢濁,皆不敢問,而虛糾邊遠小郡清修有惠化者二十六人。吏人詣闕陳訴,耽與議郎曹操上言:“公卿所舉,率黨其私,所謂放鴟梟而囚鸞鳳。”其言忠切,帝以讓戫、濟,由是諸坐謠言征者悉拜議郎。宦官怨之,遂誣陷耽死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