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全松

陳全松

2014年初,貴州兩名花季少女夜爬五老山被殺。因被DNA鎖定為兇手,陳全松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貴州高院)終審裁定死刑,該案已進入死刑覆核。但陳全松方面質疑物證鑑定不符合檢驗規定,屬於先抓人再出鑑定報告,而且所謂的重新鑑定其實是抄襲第一份鑑定。為此,陳家分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喊冤並提出控告,要求重新鑑定。最高檢已經接受了陳家的控告。最高法已經在對該案進行覆核,並且已有法官前往看守所,對陳全松進行了重新提訊。2017年4月22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陳全松執行了死刑。

基本信息

簡介

男子涉兩女生遇害案被抓
時間倒流到2014年1月3日晚。
當天晚上,貴州銅仁市石阡縣華夏中學高一女生王飛、小銘(均為化名)沒有上晚自習。兩人從小就是同學,入讀華夏中學,兩人又被分在了一個班。
王飛的父母遠在外地打工,王飛便在舅媽家落腳。據其舅媽稱,平時每天22時10分許,王飛就回家了,可當天一直未歸。
同王飛一樣,一直未歸的還有小銘。小銘媽媽稱,當日18時許,小銘接了個電話,說她會晚點兒。平時小銘會在22時40分許回家,但當日過了23時,小銘的手機卻關機。
兩人的一名同班男同學證稱,當日晚自習時兩人在爬五老山。王飛和這名男生的一條聊天記錄中,顯示的時間是20時43分,王飛還感慨,“太難爬了。”
兩人失蹤後,家屬親友在石阡縣日夜尋找,但只看到了兩人進山的錄像,並未發現蹤跡。
相關案情顯示,直到2014年2月3日,在五老山上採藥的兩位老人,才在一灌木叢中發現了兩名女孩的屍體。警方通過現場提取物證,檢出DNA,再經對周邊村寨等重點人口採集的8000份DNA血樣送檢比對,最終確定陳全松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3月9日,在石阡縣聚鳳鄉聚鳳街李關清的私人旅社內,警方抓獲了陳全松。
在這之前,兩名女生同陳全松並無交集。
陳全松家位於五老山腳下西側的越城花苑。國中畢業後,陳全松到銅仁市職院學習,2006年入伍。
一年前,退伍回家的陳全松在父親陳永雙的帶領下開始爬山,“因為他內向,帶他爬山是想讓他見見世面,了解下為人處世的道理。”事發前半年時間,因為在工地上幹活兒時崴了腳,父親沒法爬山,陳全松就開始自己爬。
判決
法院以兩項罪名判其死刑
被抓後陳全松作出了有罪供述,稱他殺害了兩名女孩。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顯示,2014年1月3日晚,陳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個亭子處,與下山的王飛、小銘相遇。因發生糾紛,陳全松先將小銘推倒在涼亭內側上山的石梯處致其死亡,隨後又將王飛打倒在涼亭內,致王飛頭部撞擊地面受傷,隨即掐頸將王飛殺害。
此後陳全松將兩人的屍體拖至涼亭右下方30餘米外的草叢中,並在轉移王飛的屍體時實施性侵。返回涼亭後,陳全松將地上散落的零食及王飛的手機放入一黑色塑膠袋內,將塑膠袋扔在藏屍處。
經法醫鑑定,王飛是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並阻塞性窒息死亡,而小銘是生前遭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但在法庭上陳全松當庭翻供,他辯稱自己沒有殺人,公安人員在訊問時不讓他睡覺,還恐嚇、威脅自己,迫使自己在訊問筆錄上籤字,所有訊問筆錄都不是事實。
2015年4月15日,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陳全松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因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最終合併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案還附帶民事訴訟,判令隊全松賠償兩被害人家屬喪葬費等相關經濟損失4萬餘元。
案件宣判後,陳全松及兩名被害人家屬均提出抗訴。
今年2月2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定陳全松故意殺死王飛和小銘,並對王飛性侵,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終審裁定為死刑。
質疑
物證鑑定被指不符合檢驗規定
梳理該案相關司法鑑定發現,該案有兩份由貴州省公安司法鑑定中心(以下簡稱貴州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物證鑑定書:第一份作於2014年3月20日,是該中心第75號鑑定(以下簡稱75號鑑定)。
該鑑定稱,2014年2月7日,送交了從王飛身上提取的精斑,鑑定認為該精斑為陳全松所留。鑑定內,又在一括弧內補充說明“補交了3月9日採集的陳全松的血液”。
但這份鑑定受到法醫專家胡志強的強烈質疑,按照我國2008年5月6日發布的《公安機關鑑定規則》要求,從王飛身上提取的精斑,應在2014年2月14日之前作出,並出具單獨的鑑定文書,而不能等陳全松的血液到了才做,這明顯違反了檢驗規定,“讓人懷疑是不是拿著陳全松的血樣,作出了檢驗結果?”
75號法醫鑑定證據顯示,陳全松是在3月9日被抓之後,才被採集了血樣。陳全松及家人認為,未採血便被抓,鑑定材料存疑,故申請重新鑑定,檢察院也發函要求公安重新鑑定。
2014年9月23日,貴州省銅仁市檢察院(以下簡稱同仁檢察院)曾將該案退偵,要求石阡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並予以重新鑑定。石阡縣公安局還向銅仁市檢察院表示,他們已經做了重新鑑定。
石阡縣公安局所提交的“重新鑑定”,便是在2014年11月3日由貴州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604號鑑定。
這份鑑定意見的內容同75號鑑定意見一致,認定在王飛身上提取的精斑,支持為嫌疑人陳全松所留。
但胡志強認為,604號鑑定並非是重新鑑定,而是直接抄襲了75號鑑定,兩次鑑定不僅內容一致、結論一致,甚至在兩名檢驗人中,還均有一名法醫同時參與,“按照重新鑑定的要求,參與75號鑑定的檢驗人,應該迴避。”
作證
多名親屬稱沒作案時間
陳全松家住在石阡縣湯山鎮越城花苑小區一住宅樓4層,在該棟住宅樓二樓,住著陳全松的遠房奶奶及表叔陳永倫一家。該小區的另一棟住宅樓內,還住著陳全松的表弟陳恆一家。
陳全松家樓下大門右側擺著一紅色大塑膠桶。據陳全松交代,他殺了兩名女孩後,因為身上沾了血跡,故回家次日便將所穿的衣服扔進了門前的垃圾桶。但公安曾派大量人員搜尋血衣等證據,還查找了垃圾場,但最終沒有找到。
為證明陳全松並未出小區,陳家也多次要求查看門口的攝像頭,但至今未有結果。
陳全松的遠房奶奶稱,她們是在案發很久後才知道女孩被害的具體日期被確定是在2014年1月3日,“那天是臘月初三,陳全松臘月初一便到我家來住,直到臘月初四上午才走。”陳永倫也稱,那3天陳全松就住在已上高中的兒子房間內,“我還記得1月3日我們回來得很晚,推開門還看到陳全松睡著了。”
聚鳳鄉有著傳統的市集,李關清旅社緊鄰市集十字大街西南口。
據陳全松解釋,他住店並非是為了“逃”,而是為了尋找戰友王軍。在銅仁市參加駕照考試時,他曾碰到了曾經的戰友王軍,王軍說可以教他開車,“當時沒留電話,是王軍說,我找到了李關清旅社,就能找到他了。”
李關清表示,其女兒曾問過陳全松為什麼住店,陳全松說是等同學。
調查
重新鑑定一直未進行
從庭前會議開始,陳全松就多次提出要求重新鑑定,向警方要求出具王飛身上最原始的精斑鑑定報告,以及自己的DNA重新鑑定申請。銅仁市檢察院也向石阡縣公安局發函要求,但直至目前均未進行。
就該案中尚存的疑點,多次聯繫石阡縣公安局、貴州司法鑑定中心、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貴州省高級法院等相關部門。
石阡縣公安局一相關負責人稱,石阡公安是根據省市技術鑑定以及特偵組決定抓捕的陳全松。該案因時間太久,很多事情已記不清了,具體情況需問省市技術鑑定部門。
在貴州司法鑑定中心,就王飛檢察材料到後為何未出具鑑定報告,而是等犯罪嫌疑人到了才一起出具鑑定報告等問題,一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公安辦案還是有很多不規範的地方,此次是公安安排了大範圍的採集血樣,當採到的陳全松的父親陳永雙的血液後進行Y-STR比對時,確定兇手就在陳氏家族內,經過排查才決定抓陳全松。
該名知情人士也同時坦承,604號鑑定也並非是銅仁檢察院向石阡縣公安發函所要求的“重新鑑定”,而是一份“重複鑑定”:“你看兩次鑑定的要求都是一樣的,石阡縣公安就沒有要求我們進行重新鑑定,而是要求我們做了一個同一鑑定。如果是重新鑑定,第一名鑑定人肯定得迴避。”
貴州省高院表示,主辦該案的法官已經退休,他稱該案過去太久,他已記不清楚案件情況了。
據了解,目前最高檢已經接受了陳家的控告。最高法已經在對該案進行覆核,並且已有法官前往看守所,對陳全松進行了重新提訊。
槍決當天被喊停
曾當庭翻供稱受到威逼;最高法核准死刑後律師上書申請“槍下留人”
2014年,貴州銅仁市石阡縣兩少女晚上爬山時遇害。當地警方採集了8000份DNA血樣後,最終鎖定了兇手。今年30歲的陳全松經兩審被法院判處死刑,經最高法死刑覆核後,定於2017年1月23日執行槍決。當日,就在陳全松家人在看守所門外等待送他“最後一程”時,槍決命令被取消。
4月13日,陳全松家人及律師處表示,在原定行刑當天,他們突然接到通知稱,死刑被叫停了。
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
2014年1月3日晚,銅仁市石阡縣華夏中學高一女生小麗、小寧(均為化名)失蹤了。2月3日,在五老山上採藥的兩位老人,在一處灌木叢中發現了兩名女孩的屍體。警方通過現場提取物證,檢出DNA,再經對周邊村寨等重點人口採集的8000份DNA血樣送檢比對,最終確定陳全松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9日,警方抓獲陳全松。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4年1月3日晚,陳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個亭子處,與下山的小麗、小寧相遇。因發生糾紛,陳全松先將小寧推倒在涼亭內側上山的石梯處致其死亡,隨後又將小麗打倒在涼亭內,致小麗頭部撞擊地面受傷,隨即掐頸將小麗殺害。
而在開庭過程時,陳全松對之前的有罪供述當庭翻供。他辯稱自己沒有殺人,是在公安人員訊問時受到威逼,迫使自己在訊問筆錄上籤字,所有訊問筆錄都不是事實。
2015年4月15日,銅仁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全松死刑,以犯侮辱屍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陳全松提出抗訴。2016年2月2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定陳全松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成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死刑執行前被“槍下留人”
此後該案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2017年1月21日,銅仁市中院發布公告稱,遵照最高法的執行死刑命令,定於2017年1月23日將罪犯陳全松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陳全松的律師謝通祥稱,在最高法核准死刑後,家屬緊急委託其作為代理律師。他就該案撰寫了一萬多字的關於停止執行陳全松死刑及撤銷陳全松死刑的律師意見書。
謝通祥認為,該案存在很多疑點。受害者屍體經銅仁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法醫物證檢驗,未檢出DNA分型;公安部對小寧屍體檢驗未獲得STR(DNA)分型。而貴州省公安廳在小麗的屍體上卻得到了STR(DNA)分型。“為何相互矛盾,需要作出解釋,在陳全松被核准死刑之時,應該重新鑑定。”
謝通祥說,法院認定陳全松有罪的依據除了其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外,最重要的證據就是死者小麗身上提取的精斑陽性與陳全松的DNA相符。然而,判決中沒有最原始的精斑陽性報告。
謝通祥律師說,4月7日他曾到看守所要求會見,但是被拒絕。看守所民警在介紹陳全松情況時明確表示:“放心吧,他還活著,而且完全健康。”

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20日受理被告人陳全松故意殺人、侮辱屍體死刑覆核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分別進行閱卷,並赴貴州省石阡縣三次訊問了陳全松,多次會見陳全松委託的辯護律師,聽取其意見,接收了律師提交的書面辯護意見及材料。合議庭成員兩次赴貴州省貴陽市、銅仁市等地,通過實地走訪案發現場,與公安機關、有關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座談等方式調查、核實證據,並要求一、二審法院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補查工作。經覆核,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裁定核准陳全松死刑。但之後,辯護律師又提交證明陳全松無作案時間的證據。對此,合議庭高度重視,再次向相關證人調查核實,調取了陳全松作案當晚的手機軌跡圖。經核實,律師提交的該份證據與客觀事實明顯不符。為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合議庭於2017年4月7日在貴州銅仁市中院向陳全松的辯護律師通報了對其辯護意見及證據的核實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覆核檢察廳在查閱了案卷材料及辯護律師意見後,也派員參加通報並發表了意見。2017年4月22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陳全松執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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