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概況
1976年6月一1977年10月在慶元縣松源鎮任組織委員;1977年11月一1988年12月在慶元縣人民法院任城郊人民法庭庭長、民事審判庭庭長;1989年1月一1997年2月在慶元縣人大常委會任常委會委員、法工委主任、代表工委主任。
主要業績
1976年從軍隊轉業,次年調慶元法院任城郊法庭和民庭庭長,秉公辦案,多次被評為縣先進工作者,連續4次被省法院評為先進工作者,198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法院先進工作者"稱號,參加"全國法院雙先表彰大會"。在較短時間內就克服了不懂業務給工作帶來的困難,憑著楔而不捨的鑽勁,年逾五旬還順利地學完了全國法院業餘法律大學的學業,取得了文憑。1981年先後11次深入基層法庭指導業務,幫助審理案件,還審校了195份法律文書,每年辦案數居全院之首,其審判經驗贏得了全院幹警的一致讚揚。為便民訴訟,常利用晚間節假日就地辦案,對因家庭糾紛引起的訴訟,總是善於誘導做思想工作,盡最大耐心調解,被民眾譽為"人民的好法官"。擔任庭長後,在10多年的法與權、法與情、法與錢較量考驗中,始終維護著法律尊嚴和永不失衡的天平,以其言行展示了人民法官的嶄新形象。退休後被慶元縣人民政府法制局聘請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此項工作量大面廣,為促使全縣行政機關、法律授權組織的執法職能到位,審校了《實施方案》63個,起草審核配套制度560多項,查找法律、法規、規章累計3254部,得到地、縣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