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其他消防安全安全情況。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陝西省境內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高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校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下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高校及下屬單位主管消防工作的領導可以被確定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向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畫;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式以及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建立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五條各級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式以及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六)在教職工及大學生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事實和演練。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六條在校內舉辦集會、晚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應當做好大型活 動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向學校公安(保衛)機構申報審查,然後向公安機構申報,並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七條高校應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及對消防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第八條高校內的教學樓、學生宿舍、食堂、圖書館、學生活動中心、網路教室(含網咖)、賓館、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 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教學、使用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四)其它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九條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部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重點要害部位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
第十條高校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次檢查後要分析通報,及時解決存在的普遍性和突發性問題。高校下屬各單位應當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崗位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八)防火巡查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落實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下發書面通知,督促限期改正,到期後進行複查。對未按期整改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做出行政處理,並責令迅速改正。
第十二條 高校應將在校外統一安排的學生住宿區納入消防安全管理範圍,確定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落實責任,加強管理,完善設施。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舉辦消防知識講座、競賽、消防運動會等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式及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預防火災、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四條 高校內應以學院、系、樓等為單位,建立義務消防組織,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同時,應加強義務消防組織的協同滅火能力,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五條 高校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內容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式和措施。
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十六條 高校及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祥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 高校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並將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工程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准;未經審核的,不等變更。
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高校及下屬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批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與表彰獎勵。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與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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