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排煙

機械排煙

機械排煙是使用排煙風機進行強制排煙,以確保疏散時間和疏散通道安全的排煙方式。常用於沒有自然開窗,且長度超過20米的內走道或者地下室。在頂棚設排煙口,發生火災時風機啟動從排煙口抽菸。3 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應在穿越處設定排煙防火閥。當設定機械補風系統時,其補風量不宜小於排煙量的50% 。3排煙口應設定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4在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應設定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攝氏度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標準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

主要內容

9.4 機械排煙

9.4.1 設定排煙設施的場所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定機械排煙設施。

9.4.2 需設定機械排煙設施且室內淨高小於等於6m 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防煙分區宜採用隔牆、頂棚下凸出不小於500mm的結構梁以及頂棚或吊頂下凸出不小於500mm的不燃燒體等進行分隔。

9.4.3 機械排煙系統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定;

2 豎向穿越防火分區時,垂直排煙管道宜設定在管井內;

3 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應在穿越處設定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排煙防火閥的試驗方法》GB 15931 的有關規定。

9.4.4 在地下建築和地上密閉場所中設定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定補風系統。當設定機械補風系統時,其補風量不宜小於排煙量的50% 。

機械排煙機械排煙

9.4.5 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不應小於表9.4.5 的規定。

9.4.6機械排煙系統中的排煙口、排煙閥和排煙防火閥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口或排煙閥應按防煙分區設定。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2排煙口或排煙閥平時為關閉狀態,應設定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3排煙口應設定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4設定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半地下場所,除歌舞廳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和建築面積大於50平米的房間外,排煙口可設定在疏散走道;

5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離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 超過30m;排煙支管上應設定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攝氏度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6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於10m/s。

9.4.7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和排煙補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易布置在室外排煙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於3.0m;當水平布置時,水平距離不宜小於10m。

9.4.8排煙風機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滿足排煙系統最不利環路的要求,其 排煙量應考慮10%-20%的漏風量;

2排煙風機可採用離心風機或排煙專用的軸流風機;

3排煙風機應能在280攝氏度的環境下連續工作不少於30min;

4在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應設定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攝氏度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9.4.9當排煙風機及系統中設定有軟接頭時,該軟接頭應能在208攝氏度的環境下連續工作不少於30min。排煙風機和用於排煙補風的送風風機宜設定在通風機房內。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2005年版)8.4 機械排煙

8.4.1 一類高層建築和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定機械排煙設施:

8.4.1.1 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

8.4.1.2 面積超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8.4.1.3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淨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8.4.2 設定機械排煙設施的部位,其排煙風機的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8.4.2.1 擔負一個防煙分區排煙或淨空高度大於6.00m的不劃防煙分區的房間時,應按每平方米麵積不小於60m^3/h計算(單颱風機最小排煙量不應小於7200m^3/h)。

8.4.2.2 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於120m^3/h計算。

8.4.2.3 中庭體積小於或等於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6次/h換氣計算;中庭體積大於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4次/h換氣計算,但最小排煙量不應小於102000m^3/h。

8.4.3帶裙房的高層建築防煙樓梯間及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當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開啟外窗進行自然排煙,裙房部分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定局部正壓送風系統,正壓值應符合8.3.7條的規定。

8.4.4排煙口應設在頂棚上或靠近頂棚上的牆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1.50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的小於1.0m。排煙口平時關閉,並應設定有手動或自動開啟裝置。

8.4.5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離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在排煙支管上應設有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攝氏度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8.4.6走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豎向設定;房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按防煙分區設定。

8.4.7排煙風機可採用離心風機或採用排煙軸流風機,並應在其機房入口處設有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攝氏度是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應保證在280攝氏度時能連續工作30min。

8.4.8機械排煙系統中,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8.4.9排煙管道必須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安裝在吊頂內的排煙管道,其隔熱層應採用不燃燒材料製作,並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150mm的距離。

8.4.10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定。若合用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並應符合排煙系統的要求。

8.4.11設定機械排煙的地下室,應同時設定送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小於排煙量的50%。

8.4.12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按排煙系統最不利環管道進行計算,其排煙量應增加漏風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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