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
《陝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胡和平
2017年12月7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電梯生產
第三章 電梯使用
第四章 電梯維護保養
第五章 電梯檢驗檢測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電梯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衛生計生、旅遊發展等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的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築設計技術規範,做好建築物電梯井、電梯機房、電梯底坑等土建工程設計、施工和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使用的電梯安全負責。
第七條 幼稚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有關電梯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電梯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誠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依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和公開,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過程中列入名單的單位,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九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廣泛運用網際網路技術,推行科學管理方法,增強預防電梯事故的能力。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電梯事故隱患和電梯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電梯生產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建築設計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根據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場所等因素,設計電梯的數量、參數,設定雙迴路供電系統、備用電源或者應急平層裝置之一,配備電梯視頻監控設施,並綜合考慮急救、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建設單位應當修建與電梯安全有關的建築及配套設施,滿足電梯機房降溫、底坑防漏和防水等要求。
第十二條 建築設計單位有關電梯的設計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審查通過。
第十三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電梯生產單位名稱、地址變更後,應當在30日內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許可申請。
第十四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負責,並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檔案,保證電梯的配件供應。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對其發現的電梯維護保養和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告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和電梯使用單位,並提出改進建議和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對其發現的電梯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設區的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的開箱驗貨、現場勘測等準備工作可以在告知前進行。
第十六條 電梯製造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有權人可以委託電梯改造單位進行改造。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電梯改造完成後,更換電梯的產品銘牌,標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單位的名稱、許可證書信息。電梯改造單位對改造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不得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
第三章 電梯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責任。電梯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電梯運行安全負責。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使用單位:
(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新安裝未移交業主的電梯,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共有產權的電梯,共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明確電梯使用單位;
(五)出租、出借電梯(含出租、出借建築物內的電梯),承租、承借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六)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管理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七)不能明確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指定電梯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定電梯安全管理崗位,配備相應數量的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電梯安全管理,保證在電梯運行期間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員在崗;
(二)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或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顯著位置張貼懸掛有效的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誌、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信息;
(三)保持電梯視頻監控設施、緊急報警裝置完好有效,保證聯絡暢通;
(四)制定電梯使用管理規定,採取防護措施,防止不安全乘用電梯的行為;
(五)制定電梯故障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六)發生電梯故障時,對電梯是否困人進行確認,有被困人員,應當迅速組織救援,並對被困乘用人進行安撫。電梯經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發生電梯事故時,應當迅速組織排險和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並於事故發生30分鐘內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八)按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保證整改質量;
(九)及時發現並消除電梯事故隱患;
(十)鼓勵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電梯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人員的職責;
(二)安全操作規程;
(三)日常檢查制度;
(四)維護保養制度;
(五)定期報檢制度;
(六)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業人員與安全管理負責人的培訓考核及持證上崗制度;
(八)電梯故障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演練制度;
(九)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設區的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證,並將維護保養契約資料報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簽訂維護保養契約。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變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持維護保養契約,在契約生效後7日內到設區的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不得因變更維護保養單位影響電梯維護保養。
電梯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電梯的安全保護裝置,應當保證電梯安全保護裝置正常有效。
第二十一條 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會展場館、公園、影劇院、學校、幼稚園、醫院、地下通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在用乘客電梯和在用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電梯進行雙迴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或者應急平層裝置改造,安裝電梯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二條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額定速度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需要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
第二十三條 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會展場館、公園、影劇院、學校、幼稚園、醫院、地下通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定專人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安全乘梯知識,鼓勵文明乘梯行為;
(二)引導乘用人有序乘梯;
(三)勸阻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不良行為;
(四)對需要幫助的老年人、病人、殘疾人、孕婦等行動不便的乘用人,及時提供相應的乘梯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在電梯轎廂內部設定視頻、圖片、文字等廣告時,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不得影響電梯安全運行,不得遮擋電梯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誌、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等公用信息。
電梯轎廂內部廣告所有收入歸業主所有,優先用於支出電梯維護保養等費用,電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公布一次電梯轎廂內部廣告收益及使用情況。
電梯轎廂門內側、層門外側不得設定廣告。
第二十五條 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裝修結束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書面反饋。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並設定警示標誌,自封存之日起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第二十八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並申請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
(一)發生自然災害、火災或者設備事故,可能影響電梯安全性能的;
(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故障舉報,經確認存在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次定期檢驗日期需要重新啟用的。
第二十九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畫;
(三)保持電梯安全使用標誌清晰齊全;
(四)妥善保管電梯鑰匙及安全提示牌;
(五)發現電梯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電梯故障、事故報告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實施救援,並視情通知本單位負責人、維護保養單位或者消防部門;
(七)配合電梯檢驗檢測、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對工作記錄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所有權人籌集。
電梯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第三十一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電梯監督檢驗或者型式試驗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電梯進行改造、修理或者報廢:
(一)電梯整機使用年限達15年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屆滿的;
(二)因電梯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
(三)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性能的;
(四)故障頻率高,電梯使用單位認為需要安全評估且所有權人同意的。
經評估應當修理、改造的電梯,在修理、改造後,經監督檢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經評估應當報廢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拆除前,向電梯所在地的市級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並對報廢電梯進行破壞性拆除。
第三十二條 有移裝價值或者符合移裝要求的電梯,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持該電梯的安全技術資料及最近一次的檢驗報告,在辦理該電梯使用登記證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移裝手續,註銷該電梯使用登記證。現電梯使用單位安裝前應當持上述資料到安裝地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裝告知手續。
電梯移裝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辦理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 乘用人應當按照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要求乘坐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或者轎廂門;
(三)拆除、損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特種設備使用註冊登記表》;
(二)設備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技術檔案;
(三)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資料;
(四)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五)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六)設備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4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 電梯維護保養
第三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製定電梯維護保養方案,並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
(二)制訂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三)建立值班制度,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及時抵達所維護保養電梯所在地實施現場救援,設區的市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小時;
(四)建立每部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並保存4年以上;
(五)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七)對新承擔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安全性能確認;
(八)配備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相適應的維護保養人員;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不得在其他維護保養單位兼職;
(九)進行維護保養或者應急救援時,持證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少於2人;
(十)未經電梯使用單位同意不得將維護保養事項轉包、分包給其他維護保養單位;
(十一)不得擅自調整電梯的安全保護裝置,應當保證電梯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有效。
第三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維護保養或者應急救援時,應當落實維護保養現場安全防護措施,按照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作業,保證施工安全。
第五章 電梯檢驗檢測
第三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並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未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
(三)無維護保養記錄及定期自檢記錄的。
第三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定期檢驗或者復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並在檢驗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或者整改通知書。
受委託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技術評估報告。
第四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製、監銷電梯及推薦電梯維護保養單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對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電梯維護保養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加強對因電梯原因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活動的監督,負責新建、加建、改建電梯的規劃審查。
第四十三條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衛生計生、旅遊發展等行業管理部門履行電梯安全“一崗雙責”制度,督促相關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建立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四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交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拒不整改,需要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理的;
(二)電梯生產單位、維護保養單位被依法撤銷許可,需要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應當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規定職責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電梯內的廣告收益到底歸誰?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到底誰來管理?“三無電梯”的責任主體是誰?近日,陝西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陝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從電梯生產、電梯維護與保養、電梯檢驗檢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進一步明晰了各級政府部門承擔的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為電梯安全監管提供了科學遵循。該《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為適應新舊電梯數量急劇增長的現實,解決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電梯安全管理職責不明確,電梯使用、維保單位安全投入不足、管理制度不落實,電梯選型配置不規範、後續監管難度大,老舊電梯更新、改造難度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不暢以及對電梯使用、維保單位的違法行為處罰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問題現象,陝西省修訂了《陝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旨在夯實各方責任,營造一個齊抓共管、多元共治的電梯安全監管格局。
新《辦法》共8章49條,只保留了原來的13個條款,另外36條都有變動,進一步釐清了電梯安全管理相關主體責任,強化電梯使用單位職責,落實電梯安全監管部門責任。
責任界定是提升電梯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新《辦法》對當地政府的責任、行業主管部門的責任以及製造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業主、乘客的責任進行了界定。
新《辦法》更加明確了地方政府的責任,從3個方面落實了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責: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二是對電梯不能明確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縣級政府負責協調指定電梯使用單位;三是對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當地政府應當及時解決。
新《辦法》要求建立電梯安全信用體系,就是要建立電梯安全誠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實現原來由政府一家監督轉變為全社會監督。
新《辦法》突出加強電梯安全教育活動,幼稚園、學校、監護人、新聞媒體都有電梯安全宣傳教育的責任和義務,希望在全社會形成文明乘坐電梯的意識和習慣。對蓄意破壞電梯的乘客,新《辦法》將進行追責。
新《辦法》明確了電梯廣告設定規範以及收入管理,在電梯轎廂內部設定視頻、圖片、文字等廣告時,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不得影響電梯安全運行,不得遮擋電梯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誌、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等公用信息。另外電梯轎廂內部廣告所有收入歸業主所有,優先用於支出電梯維護保養等費用,電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公布一次電梯轎廂門內部廣告收益及使用情況。
俗話說“三分製造、七分維保”。新《辦法》中,針對電梯維護保養還專門增加了一個章節,對目前普遍存在的、維保企業不考慮自身人員配備的限制而盲目擴大維保數量、隨意轉包分包、降低維保質量的現象進行了法律層面的規範。例如,配備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相適應的維護保養人員。
同時,新《辦法》對由電梯維護費用引發的爭議做了規定,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所有權人籌集。電梯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此外,新《辦法》對於老舊電梯加裝行為專門做了規定,明確由住建部門負責新建、加建、改建電梯的規劃審查,在規劃的基礎上,由質監部門按照相關的程式進行,比如告知、安裝、監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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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法制辦和陝西省質監局日前聯合舉辦新聞發布會,宣布《陝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
《辦法》將電梯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檢查等各環節全部納入監管範圍,對安全主體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對電梯使用管理中涉及的項目建設單位、物業服務公司、業主委員會等多個使用主體進行了綜合定位。同時,《辦法》規定了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針對維護保養的各類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電梯發生困人故障,維修人員應及時救援,市區內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小時。
針對公共場所和特殊乘客提出要求,《辦法》規定,在人流集中易發生擁堵安全事故的車站、機場、地下通道、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聚集場所,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定專人進行安全乘梯宣傳和疏導幫扶工作。
此外,《辦法》在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電梯使用年限達到15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評估後提出繼續使用、維修、改造或報廢的意見,以保證電梯安全使用。